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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令下达及复命制度一、总则1 为保证公司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和有效执行,特制定本规定。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政令的下达与执行。3 管理者的命令应简洁、明确、全面。命令执行人应正确理解并执行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复命。二、政令下达1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决议、决定。2 任何人无权也不准阻止政令下达或扣压政令。3 上级可以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但不可以越级指挥下级。4 公司任何管理人员均有权向直接下级发布工作指令。工作指令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的方针政策,维护公司权益,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5 命令执行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应向命令下达人作出保证。
2、不能完成时,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三、督办1 政令下达后实施必要的督办,保证政令及时、准确被执行,使下令人能及时掌握受令人执行命令的进度。2 下令人可自行督办,也可指定专人执行督办。3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决议、总经理书面命令的执行督办均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其他受令人无论级别高低均应主动配合。四、复命1 命令执行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8小时)向命令下达人复命,复命内容为完成任务的质量和结果。2 命令执行人可以口头复命必要时或有要求时书面复命。3 命令执行人无条件接受下令人及督办人的检查。五、附则1 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需要时由公司办公室修改并报总经理批准施行。2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检查。3 本制度施行后,其他相同的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制度或规定自行废止。4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