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第一条 包头市安监局是包头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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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包头市安监局是包头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了促使我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包头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二条 包头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包头市安监局行政

2、执法责任制是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的工作制度,各科室、支队必须遵照执行,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人。第五条 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法制科承担,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六条 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其职责是:(一)对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进行宣传、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依法监督检查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三)受自治区安全生

3、产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政府法制办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其汇报工作情况;(四)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监督检查本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五)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六)承担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职责;完成上级领导部署的相关执法工作任务。第七条 包头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负总责,主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副局长对分管工作负责。各职能科室科长或负责全面工作的副科长,是本科室直接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副局长负责。各岗位的机关工

4、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科室执法责任人负责。第八条 具体工作职责:(一)包头市安监局局长1、领导、组织、协调本市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2、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审批;3、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批;4、负责对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处罚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在3万元以上的、需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案件)的审批决定;5、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经集体研究决策。(二)包头市安监局副局长1、按照分管工作,协助局长对分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决策、组织、

5、协调;2、组织制定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3、组织制定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4、负责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虽符合听证条件但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案件的审批决定;5、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三)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组织协调机关内部事务;拟订和落实机关的各项工作规章和制度;承担机关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督查、精神文明建设、会务工作、接待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展与各盟市及民间组织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等

6、;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 (四)综合协调和法制科 综合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听证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承担机关文秘工作,并对局机关拟发的行政文件进行文字把关,组织起草重要文件,讲话、会议报告以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矿山安全监管科 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矿山和选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分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7、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组织制定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参与和协调分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分管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分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负责煤炭生产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六)危化品安全监管科 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分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组织制定分管行业

8、的安全生产规划;参与和协调分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证工作评估、评审、颁发的管理工作;负责分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七)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科(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落实;负责全市工矿企业伤亡事故的分析、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部门、单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组

9、织、指导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受理伤亡事故举报,并依法开展调查。 (八)综合监管和职业卫生科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以外的冶金、机械、轻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组织、制定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参与和协调分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九)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并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发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

10、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第十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第十一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科室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

11、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第十二条 对国家、自治区和市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科室应及时向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第十四条 各职能科室的行政执法一般以市安监局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

12、出示包头市、自治区或国家安监局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法制机构对各执法职能科室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执法监督与普法工作相结合,执法监督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实行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的体制。纵向监督:局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主管责任

13、人实施监督;主管责任人对职能科室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直接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横向监督:法制科作为本局执法监督的责任部门,对各职能科室的日常执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第二十条 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堵塞执法漏洞,对执法职能科室的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轮换一次。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负责调查取证的执法职能科室应将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和处理意见送法制科复核。依据法律需要听证的,由法制科组织听证会。法制科对送审和听证的案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和听证报告,报分管该项执法任务的副局长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会审,作出处罚决定。情节复杂的案件或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

14、应报执法第一责任人审批,或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 建立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必须将案件材料立卷(案卷可分正副卷)送法制科归档,以备监督。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行政处罚卷宗按如下顺序装订:(一)卷宗封面;(二)卷宗材料目录;(三)处罚决定书;(四)处罚结案报告;(五)立案报告;(六)复议决定书(经过复议的案件);(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八)违法行为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九)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意见;(十)听证会笔录;(十一)听证会报告书;(十二)证据材料;(十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十四)其它材料。行政复议卷宗按如下顺序装订

15、:(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复议决定书;(四)复议申请书(笔录);(五)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六)责令受理通知书;(七)答复通知书;(八)答复意见书(含原处罚决定书、答辩材料);(九)复议调查笔录、证据材料;(十)撤回复议申请笔录,复议终止通知书;(十一)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十二)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十三)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向执法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法制科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部门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向市人大、市政府提交行政执法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行政执法错案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五条 错案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过错是指安监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作出错误行政行为,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后果。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违法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产生的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违法损害后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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