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机电运输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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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机电设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机电设备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机电设备,由机电科管理;办公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各种车辆等)由矿综合科建账管理。 第二条 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设备管理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设备的每年不少于10天的停产计划检修,组织好维修配件的生产供应,在组织生产中严禁超设备性能使用。 第五条 设备管理的三率指标为: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煤

2、矿主要设备待修率不超过5;煤矿机电事故率不超过1。检查凡达不到三率之一者,对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罚款300至1000元。第二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使用部门会同机电科设备管理组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由公司、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购置计划,由物资部负责订货。 第七条 各单位需购置的主要大型生产设备(包括2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主排水泵、扇风机、压风机、带式输送机、综采、综掘设备、4吨及以上锅炉、各种安全、自动化系统等)和特殊高精度或价格高的设备,在购置前必须报公司,并由公司组织有关部室进行调研,由各单位组织编写技术规范书,报物资部招标

3、采购,技术协议书由各矿与厂家签订。 第八条 购置设备前,必须落实好资金来源。 第九条 设备的选型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 (二)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的、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非淘汰产品; (三)对选购的设备应了解其各技术参数、效率、精度、性能、制造质量等情况; (四)选购的设备应具有: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设备可靠、便于维修、经济合理、标准化程度高、设备投资少等要求。 第十条 订购及发放设备应遵守以下原则:(一) 凡需购置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申请计划(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用时间),机电科平衡库存后,每月一次向物资供应科提出采购计划及设备技术规范书,由

4、公司物资供应部汇总招标采购;(二)设备购进后,由物资、机电、计划、使用单位及厂家共同进行验收。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领取,建账、剔号、登记后,按照各生产单位所报计划发放。 (三)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防爆合格证、无煤矿安全标志的矿用生产设备。 第十一条 设备因选型、购置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闲置积压和浪费,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设备安装投入使用前应有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包机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集中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第十三条 主要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公司工程部及生技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矿井提升

5、机必须按矿井主要提升装置许可运行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取得许可运行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三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各矿机电科必须设置设备管理组,设备管理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并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设备基础工作的要求是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牌一致,实现数字化管理,并做到:(一)各类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记、建卡、挂牌、入微机,公司建立设备总台帐,矿建立分类设备台帐;队、科负责管理的设备建立设备保管手册;(二)公司、矿台帐每半年核对一次;生产单位设备保管手册每月核对一次;矿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第十六条 矿机电科要有设备存放仓库,以备领取

6、设备及回收修理好的设备存放。计划及领取设备应严格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生产单位若私自从物资科领取或使用未在机电科设备组建账的设备,按照设备总值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并补齐手续。第十七条 设备在某一工作地点使用完后,需要升井的,使用单位要及时回收升井,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回收交接手续,由机电科设备组组织检查验收。若有人为损坏行为或丢失设备者,按照损坏和丢失设备的价值乘以1.5系数,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赔偿,并对责任者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对回收的设备,机电科设备组要组织检查鉴定,分完好、小修和大修。完好和小修的由矿自行清理、小修后,机电科设备组验收入库待用;需要大修的,机电科提出大修计划

7、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生技部审核,由物资部外委大修。需要在修理厂家拆开鉴定的,由矿机电、生技部、物资部派人一块参加,并签订大修内容费用鉴定单。大修竣工后,上述人员一块验收,并签订大修竣工验收单。机电科设备组要对设备的小修、大修资料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齐全,全部进入数字化系统。(一)机电科负责对新到货设备开箱验收时图纸资料收集、分配及复制的管理工作。原则上设备组保存一份原件,矿档案室保存一份原件,使用单位、物供部门各保留一份复印件。(二)在茂华公司内部调剂设备时随机提供相应的图纸资料。 第二十条 按时向公司报送年、季、月度设备在用统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无误、时间及

8、时、印章齐全。第四章 设备的调剂利用与调拨 第二十一条 除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的设备外,其它连续停用1年以上的不用设备或新购进的2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称为闲置设备。 第二十二条 暂不需用的或需要连续停用6个月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设备的封存,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报公司生技部、财务部核准后不提折旧。重新启用的设备,公司鉴定审批后方能列入使用设备。封存的设备必须检修完好、妥善保管,定期保养,严禁拆套。 第二十三条 闲置设备应根据各矿生产需要,尽早投入到生产中去。 第二十四条 转售或出租闲置设备的收入,应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国家规定已淘汰的设备和报废的设

9、备,严禁作为闲置设备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五条 设备的调拨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由公司集中办理,各使用单位不经公司批准无权进行调拨、出让、转售设备; (二)公司内的调拨由物资部填写机电设备内部调拨单,加盖调出、调入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章,经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审批后,物资部进行调拨,各部门相应变更固定资产所属单位; (三)需要向外单位转让的设备,可由使用单位写出转让申请报告,由公司生技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性能及状态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提出转让价格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物资部进行转让及销账处理; (四)转让的设备应连同附属设备、专用配件及技术档案一并交使用单位。第五章 设备的更

10、新改造和报废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理进行。改造费用不超过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的7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开支;若超过时,可列入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或维简费中支出。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费支付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或维简费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设备更新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报废更新: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设备; (三)严重污染环境,进行改造不经济的设备; (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国

11、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 设备报废结合设备清查每年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矿逐级审核后报公司。公司组织工程部、生技部、财务部、物资部等进行鉴定审查后,按下列规定批准执行: (一)凡已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由公司批准; (二)未提足折旧确需报废的设备,由公司审查后,报华电国际批准。 第二十九条 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的利用部份折价入帐、入库保管。 第三十条 己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第六章 设备的事故管理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影响生产两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矿应向公司调

12、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及以下的,由矿安监科组织机电等单位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报公司生技部和安监部;造成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由公司安监部牵头,组织生技部、物资部及矿相关人员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 第三十三条 属于责任事故的,5000元及以下的,除全额对责任单位罚款赔偿外,还应对责任者分别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5000元以上的,除全额对责任单位罚款赔偿外,应对责任者分别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且属失职行为的,除罚款赔偿外,应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3、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加倍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事故分析后,属于矿上分析处理的由矿进行通报;属于公司参与分析处理的,由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矿机电科要对每次机电事故填写登记表存档,并计算机电事故率。公司生技部对公司参与分析处理的机电事故要记录存档。 第七章 设备的备件管理第三十六条 机电科要设专职或兼职设备备件管理人员,负责矿所有设备备件的计划编制、备件的保存、发放、消耗定额及考核。第三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每月向机电科报送一次备件需求计划,机电科汇总后每月给物资科提交备件采购计划,由公司物资部汇总采购。计划备件购进后,由机电科统一领取,建账后按照各生产单位计划发放。第三十八条 备件管理人员要经常检

14、查备件库存情况,常用备件要做到常备不缺。备件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并以旧换新。第三十九条 备件采购要确保质量,发现以次充好或伪劣产品,将给与采购人员等价罚款并退货。使用要规范保养且及时维护,凡是人为损坏备件,将给与责任者等价罚款。 二 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固定设备的综合规定 第一条 大型固定设备主要包括主提升绞车(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绞车和提人绞车)、主排水泵、主扇风机、空气压缩机、钢丝绳芯皮带、10kv以上供电系统。 第二条 固定设备改变其主要技术性能、结构及其系统能力和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经公司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固定设备的值班司机要严格按照巡回检查周期表的内容对设备进行

15、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设备在运行中有异常变化时,要及时向分管固定设备的领导汇报,影响安全的问题要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照检修周期表的内容和周期(详见附表14),实行强制性的检修,每年的停产检修日不得少于10天,并严格执行每日两小时检修制度,停产检修计划要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和申报: (一)停产检修计划要编制停风、停电和停水通知,随检修计划上报和发至各有关单位;35KV系统检修要提前五天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实施; (二)停产检修计划在检修前五天,由矿机电副矿长带领机电科分管科长、分管技术人员和安监科分管人员来公司汇报检修项目和安全措施,检修计划一式两份报公司; (三)停产检修项目和时间不准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一般项目要经机电副矿长批准,重点项目要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检修完毕,要由机电副矿长组织验收整理各种检修资料、记录存档。 第五条 大型固定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进行探伤,并存好探伤报告,对在探伤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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