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企业外协件加工出入厂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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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企业外协件加工出入厂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外协加工件指自制零配件、需外协加工镀铬镀锌装饰板、盖板、角码、锁头、导向板、机模具淬火、线切割、电火花、铣磨及特大件的剪、折、压等及特殊订单的特异型配件。(一)凡因技改、新产品开发、设备维修等需外协加工的,由生产需求部门申报,同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及加工图纸。公司主管领导或厂长签批意见,外协加工单位或物资采购部采购员经办,物料管理部外协件库房保管或综合管理部办理实物出库手续。(二)经办人在办理加工件出库时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或库房保管员)和材料会计必须在委托加工流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由护卫核实数量无误并在委托加工流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放行。(三)外协加工件进厂时,护卫根据加工单位出库单,核实加工件数量、余料并进行登记,然后将配件、余料送至相关库房。第四十七条 委托加工后出厂(一)委托加工进厂前,加工方应按公司规定衔接好相关事项,物料进厂时应由护卫人员核实准确,填制厂商自备物资进厂清单。(二)车间加工完工后及时通知生产主管部门与委托加工单位衔接办理费用结算和出厂手续,由委托加工单位经办人从OA中打印出一份委托加工费用结算审批表并由各厂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在此审批表上签字作为出门凭证交门卫室,门卫参照“自备物资进厂清单”进行真实性的核实无误后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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