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老人如何要求“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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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老人如何要求“五保供养”?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第九条、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一)供给粮油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

2、照料; (五)妥养办理丧葬事定。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 第十二条、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三条、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第十五条

3、、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六条、敬老院可以开展农副业生产,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农副业生产应当给扶持和照顾。 第十七条、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五保对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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