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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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申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节约、环保意识,争创优质工程,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整体质量应当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入围、科学公正的原则,实施挂牌创建、过程控制、复查评选、综合审定。挂牌创建和过程控制按照工程进度组织实施,复查评选和综合审

2、定按照年度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工作,设立“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优质工程奖”的挂牌创建、过程控制、复查评选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推荐工作。省公路学会、航道协会、港口协会负责相应公路(桥梁、隧道)、航道、港口建设工程的挂牌创建、复查评选的具体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应工作。第六条 “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应当采用部门审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创建与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建立评审专家库。第

3、二章 创建与评审第七条 创建“优质工程奖”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范围:(一)公路工程1、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高速公路;2、新建或者改扩建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3、新建或者改扩建30公里以上的二级以下公路;4、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5、单孔跨径10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径总长5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工程;6、单孔跨径4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径总长100米以上,特殊结构且技术创新型桥梁工程;7、总长度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二)水运工程1、沿江沿海10000吨级以上或者内河500吨级以上的港口工程;2、沿海10000吨级以上且连续整治里程3公里以上、内河五级以上且连续整治里

4、程10公里以上的航道工程;3、沿海疏浚土方工程量500万立方米以上、内河疏浚土方工程量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疏浚工程;4、新建或者改扩建的船闸工程;5、新建10000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6、海港防波堤工程;7、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以上的中型水运工程。(三)其他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规模较小的公路水运创新型建设工程。第八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可以申报“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单位确定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以作为参建单位;施工单位申报的,申报前应当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30日内组织“优质工程奖

5、”的创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1、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申报表;2、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创建实施方案(含人才培养方案);3、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4、施工许可决定书(开工备案)、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5、参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十条 “优质工程奖” 创建申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应行业协会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并征求省公路、航道、港口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报省级相应行业协会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

6、十一条 “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通过省级相应行业协会审核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被确认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其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工程现场悬挂优质工程奖创建牌。第十二条 建设期间,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由“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创建资格,收回优质工程奖创建牌。 第十三条 挂牌创建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交工验收且试运营满一年后,由申报单位提出“优质工程奖”复查评选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由省级相应行业协会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复查评选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当满

7、足以下条件:1、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且试运营满一年;2、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3、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4、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过程影像资料)完整;5、符合安全、节约、环保的要求。申请复查评选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复查评选申请表;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或者质量鉴定书复印件; 3、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相关资料,包括公路工程质量监理评分汇总表、水运工程质量监理评价报告;4、工程简介、工程概貌照片(10张以上,附文字说明)、工程建设管理录像(10分钟以内,附解说词

8、);5、工程项目执行报告(包括质量、安全情况,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环境保护,科研成果情况等)。第十五条 省级相应行业协会应当在每年8月,受理并审核申请复查评选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对申报创建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进行复查评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分,及时将复查评选报告和评分结果报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评选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管养单位使用情况评价报告;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及相应的整改报告;3、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过程控制督查的相关资料,与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4、工程使

9、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证明材料;5、现场查验工程外观质量,必要时对一些实体关键指标进行复测。第十六条 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交工验收和复查评选情况对申报创建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行综合评分,总分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监理单位质量评分占25%,质量监督机构质量评分占35%,复查评选占40%。综合得分超过90分的工程方可进入综合审定程序。申报单位在创建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受到有关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在复查评选时,每一项可以加2分,累计不超过6分。第十七条 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可以通过召开“优质工程奖”综合审定会,听取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建过程、复查评选等情况

10、汇报,形成审定意见。第十八条 经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彰,授予“优质工程奖”称号。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工程现场施工、监理,创先争优,积极主动开展过程创建工作。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创建过程控制工作。第二十条 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合并进行。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优质工程奖”的申报和复查评选

11、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优质工程奖”的,撤销其称号,并由有关部门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第二十二条 工程获奖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后,取消其获奖称号。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工程的申报单位、相关参建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证书。获奖单位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加分,获奖个人可以优先推荐参加省交通运输厅“100人才工程”评选。第二十四条 获得“优质工程奖”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方可推荐参加部、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评选。第二十五条 评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纪律、廉洁自律。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目前尚未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未满一年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优质工程奖”创建手续,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过程创建管理。第二十七条 铁路、民航、运输场站等其他交通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申报表附件二: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复查评选申请表附件三: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复查评选评分表附件四: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示范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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