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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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为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确认,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确认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 、结合实际积极处理“一户多宅”问题(一)“一户”中“户”的认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家庭成员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家庭

2、成员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二)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合计面积的,依法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

3、处宅基地使用权。(四)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二、区分历史阶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一)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二)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4、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三)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规定,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四)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

5、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五)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

6、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三、依法依规严格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一)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尚未登记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使用至今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严格认真做好乡(镇)村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1987 年土地管

7、理法实施前,乡(镇)村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依法确定使用权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统筹兼顾认真处理确权登记其他相关问题(一)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异地扶贫搬迁等集中迁建,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 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二)对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混合用途农村宅

8、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照宅基地用途认定。(三)维护婚姻关系变化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分配权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四)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五、以下情形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1.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

9、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2.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占用面积合计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3.小产权房;4.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5.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村企业土地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六、其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依据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包括: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公共设施、红白喜事公房、

10、党员活动室、村民小组活动场所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界址、地类认定:充分利用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界址和地类,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附件1三级确认解难题 人民调解得民心-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汇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南京市六合区农房和宅基地统一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情况以及“三级确认、人民调解”相关做法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南京市六合区自2014年10月被确定为江苏省首批4个农房和宅基地统一登记试点区之一,在省市

11、主管部门的悉心指导下,通过精心组织、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将破解阻碍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制定了符合实际、易于操作的确权登记办法,于2015年11月18日,发放了南京市首本农房宅基地不动产权证。随后,继续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完成4个街镇19个社区6万户农房宅基地统一权籍调査(占比全区总户数43.5)数据入库14万户;可发证区域已覆盖到4个街镇8个社区(村)已受理农户登记申请5700户(占比入库数419),发放不动产权证3430本(占比受理登记数60.1)。二、主要做法(一)试点准备要做好。一是精心选定试点村居。选取了群众基础好、配合热情高、试点意义大的横梁街道黄中社区作为首

12、个试点村居、二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财政、规划、住建、街道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策宣传、外业调查、信访维稳、数据库信息系统开发、后勤保障等五个工作队。三是制定工作方案。印发六合区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六政发2014)179号明确试点任齐、工作分工及相关纪律。四是营造试点工作氛围,发放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营造良好的试点工作氯围五是高效完成农房调查.抓住农户春节返乡的有利时机,组织调查队伍加班加点,完成试点村29个自然村庄,53个村民小组,1716个农户房屋和宅基地的调查和测量工作,确

13、保调查率和农户签字率均达到100(二)登记政策需明确。六合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2015年9月,出台了区政府关于横梁街道黄中社区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六政发2053103号)。处理意见主要从确权登记的必备条件、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面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和确认程序等五个方面,为试点区域存在房地面积超标、审批手续不全、农户分户意愿强烈、权利人界定困难,规划与管理矛盾突出等问题提供了政策决依据。1.确权登记的必备条件和不予登记情形。明确“一户一宅”是登记的必要条件,房屋占地在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査成果为非农用地,且在2015年3月1日前房屋

14、已实际建成。对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等原因已享受过拆近安置的,明确不予确权登记。2.面积认定政策,在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农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翻、改、扩建的,按实际面积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条例颁布实施后经审批建房至今未翻、改、扩建的,按审批面积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所有权面积按所在村组人均耕地认定,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70平方米,房屋面积按家庭户人口认定,即三人居及以下的不超

15、过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过200平方米;五人居以上的不超过250平方米。同时,实行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双控制,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在3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认定,大于3的,按标准面积或批准面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实际面积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在5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认定,大于5的,按标准面积或批准面积确认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及房屋实际面积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状况栏内注明超过标准或批准的用地面积和房屋面积3.分户政策、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自治作用,由村组先行把关,对照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分户的,在履行三级确认程序后,进行分户登记。一是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

16、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但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目至少有一个子女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确认可以分户的,给予分户登记或按共用宗登记,且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的面积不得大于可分户数的面积标准之和。二是因继承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后数房屋必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的房屋,按共用宗申请登记。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政策。原则上以申请宅基地或建房时候的身份为认定依据,建房时户口已不在本村组,但目前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承担农村各项义务的,也可以作为权利人申请登记具体身份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认定。5.规划和管理矛盾解决政策。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下,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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