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能不能申请先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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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能不能申请“先行给付”?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能不能申请“先行给付”? 答: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职工因企业拖欠工资申请仲裁,家庭生活极度困难,如果等到作出裁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执行,会导致职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此时,职工能否请求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之前,要求企业“先行给付”呢?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劳动仲裁程序也应参照执行,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规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已作了补充规定。据此,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l)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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