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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推动实现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以联合规章形式公开发布,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分类趋同。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市场发展需要,按照分类趋同的原则,推动信息披露在文件、内容、时点、频率等方面的一致。二是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明确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为该制度框架下特殊安排适当留出空间。三是兼顾现实性与前瞻性。注意与各市场既有的信息披露制度相衔接,也为持续深化
2、信息披露统一提供基础。二、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定位于基础性规范,着力对市场需求迫切的框架性标准进行统一规定,重点明确企业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总体要求。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是明确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是统一企业信息披露的义务。统一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披露文件要件、募集资金管理、企业内控制度与独立性等要求。统一存续期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频率
3、及时效性要求。三是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明确了二十五项重大事项类型,规范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要求,便于投资人及时获取信息。四是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审议程序。统一要求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完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管理。五是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统一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法律责任。六是明确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责任。规范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七是统一对自律组织及相关服务机构的要求。明确自律组织应当制定发布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同时要求负责为信息披露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的技术支持和保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