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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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2019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工程承包(EPC、EP)、建设-转让(BT)等方式承建节能环保工程(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设-运营-转

2、让(BOT)、运营维护(O&M)、建设-拥有-经营(BOO)等方式提供节能环保特许经营服务(以下简称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等业务活动。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新签订单金额或投资金额达到本指引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节能环保

3、服务业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第四条 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的,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附表一的披露格式,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以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框架性协议等文件为准,下同)数量及合计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金额,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确认收入金额、期末在手订单数量以及合计未确认收入金额等内容;(二)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正在履行的订单情

4、况,包括项目名称、订单金额、业务类型、项目执行进度、本期确认收入、累计确认收入、回款情况等内容,项目进展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期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第五条 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的,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附表二的披露格式,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的数量以及合计投资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投资金额,未执行订单的数量及合计投资金额,处于施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本期完成的投资金额、本期确认收入金额及尚未完成的投资金额,已处于运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的运营收入等内容;(二)在年度报告

5、、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处于施工期阶段的订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务类型、执行进度、本期投资金额、累计投资金额、未完成的投资金额、收入确认情况等内容,若项目进展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期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三)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已进入运营期阶段,项目年度运营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年度营业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利润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订单履行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务类型、产能情况(如废弃物处理量、发电量等)、定价依据、

6、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回款情况等;如果存在项目不能正常履约的,应当说明情况,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揭示。第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一)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情况,包括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发展前景等内容;(二)披露报告期内新增的业务类型情况,包括盈利模式、发展前景、核心优势、风险因素等内容;(三)披露报告期内与公司环保业务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等;(四)披露报告期内国家或上市公司业务所在地区相关的产业发展、政府补贴或价格优惠(如优惠上网电价、废弃物处理补贴等)等政策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影响;

7、(五)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在“风险因素”部分具体分析并披露对公司未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各类风险,如合同数量及金额大幅波动的风险、下游客户或其行业分布较为集中的风险、市场开拓面临障碍的风险、业务占用资金较大且现金流紧张的风险、杠杆较高且融资不足的风险等;(六)披露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的合计金额及占总应收账款的比例等;若单个客户逾期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详细披露客户名称、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并提示回款风险等。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从事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的公司应当分

8、别披露不同业务类型下的收入确认方法,如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还应当详细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二)从事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不同业务类型下的相关业务活动对应的会计处理政策,包括各项资产的确认、工程建设阶段的收入确认、运营维护阶段的收入确认以及折旧计提等。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新签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金额超过一亿元的,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一)参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二)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订单还应当披露:项目所有权归属、投资回收方式、运营期间收入构成及定价依据、保底运营量、节

9、能效益分享方式、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收入确认方式等内容。后续如涉及成立项目公司等事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其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临时报告汇总披露,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额度、担保发生额、担保余额、担保起始日期、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其他股东是否按其持股

10、比例提供相应担保等基本情况。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新取得节能环保服务相关资质(如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的情况,或者现有资质的变动情况,披露内容包括许可证类型、有效期、取得主体和适用范围等。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运营的节能环保项目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揭示风险;因环保问题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

11、作出详细解释。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第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7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深证上2015329号)同时废止。11附表一:节能环保工程类订单信息披露格式1.报告期内节能环保工程类订单新增及执行情况 业务类型新增订单确认收入订单期末在手订单数量金额(万元)已签订合同尚未签订合同数量

12、确认收入金额(万元)数量未确认收入金额(万元)数量金额(万元)数量金额(万元)EPCEPBT其他合计2.报告期内节能环保工程类重大订单的执行情况(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项目名称订单金额(万元)业务类型项目执行进度本期确认收入(万元)累计确认收入(万元)回款金额(万元)项目进度是否达预期,如未达到披露原因注:1.适用于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2.尚未签订合同指的是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框架协议,但未正式签订合同。附表二: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订单信息披露格式1.报告期内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订单新增及执行情况业务类型新增订单尚未执行订单处于施工期订

13、单处于运营期订单数量投资金额(万元)已签订合同尚未签订合同数量投资金额(万元)数量本期完成的投资金额(万元)本期确认的收入金额(万元)未完成投资金额(万元)数量运营收入(万元)数量投资金额(万元)数量投资金额(万元)EMCBOTO&MBOO其他合计2.报告期内处于施工期的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重大订单的执行情况(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项目名称业务类型执行进度报告内投资金额(万元)累计投资金额(万元)未完成投资金额(万元)确认收入(万元)进度是否达预期,如未达到披露原因3.报告期内处于运营期的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重大订单的执行情况(运营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营业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利润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项目名称业务类型产能定价依据营业收入(万元)营业利润(万元)回款金额(万元)是否存在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披露原因注:1.适用于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2.尚未签订合同指的是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框架协议,但未正式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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