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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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布颁布 实施实施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9月5日颁布 ,自2015年1月1日实施。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和劳动部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 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同时 废止。 修订原则(一)修订原则(一) 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的原则 相关法律:安生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 规范或标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GB5099 钢制无缝气瓶、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 定。 修订原则(二)修订原则(二) 体现通过完善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国气瓶产业 竞争的原则; 1、新增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2、调整公称工作压力; 3、新增气瓶附件的规定。 修订原则(三)修订原则(三) 进一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责任主体的原则 1、气瓶充装、检验、维护以及运输、储存、经销、使 用等环节气瓶安全的宣传和培训,与经销单位气瓶安全的 协议管; 2、强化气瓶安全监管责任; 3、本规程取消经销、存储、运输环节的规定。 修订原则(四)修订原则(四) 进口气瓶与国内生产的气瓶统一的原则。 1、进口气瓶监管:制造标准、设计

3、鉴定和型式试验等统 一要求; 2、临时进口气瓶:必须经验合格 修订原则(五)修订原则(五) 鼓励创新和科学监管的原则 1、鼓励采用现代工艺、新材料、新结构进行气瓶研发生产 ; 2、鼓励气瓶安全管理创新(采用电子标签管理技术); 3、混合气气瓶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公称工作压力为0.235MPa(表压)且压 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 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 液体以及混合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 、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 2. 不适用范围:灭火时瞬时承压而储

4、存时不承压的消防灭火器、固定 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 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所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程(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里明确规定)。 3 . 对于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制定企业标准; 4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 造单位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后就可以进行生产和使用了。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5.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新增 )相关规范和标准气瓶附件有规定的,应先进行气瓶型式 试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6.进口气瓶和国内生产

5、气瓶统一管理(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 造许可、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有中国监检机 构出具监检报告;临时进口气瓶由制造地监检机构出具监 检报告;进口返销气瓶也要求进行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并 由监检机构出具监检报告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7.瓶装气体的介质分类(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接轨) (1)压缩气体,是指TC -50,也称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 -50 TC 65和65 TC;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TC -50,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深冷低温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也称为生冷液化气体或者冷 冻液化气体; (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

6、吸附剂中的气体。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8.气瓶分类(新增) (1)、新政许可气瓶类别: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 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 (2)、按公称工作压力分类:P 10MPa为高压气瓶, P 10MPa低压气瓶; (3)、按容积分类:V 12L为小容积气瓶, 12L V 150L, V 150L为大容积气瓶。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9.气瓶专用要求 (1)盛装单一气体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 记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制造标记及其用途,也不得混 装其他气体(特别强调焊接绝热气瓶); (2)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特性确 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

7、的混合气,不得改装单一气体 气瓶或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0.气瓶标志 (1)混合气体介质标示:在气瓶充装介质名称处打上充 装气体主组分名称或化学式,后接M字母,再接上介质特 性字母,中间用”隔开。介质特性分别为:T-毒性、O- 氧化性、F-燃烧性、C-腐蚀性。如氩加二氧化碳混合气体 可表示为:Ar-M-C; (2)制造标记必须考虑气瓶信息化标签(条码或二维码) 安放需求; (3)(重点强制要求)焊接绝热气瓶专瓶专用,严禁改 装,出厂时铭牌必须打上充装介质,必须按照出厂技术要 求进行充装,已有的气瓶也要进行介质标示固定,固定后 禁止改装。 第二章第二章 材料材料 1.基

8、本要求 (1)气瓶材料的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 、工艺性能及与介质的相容性; (2)相容性要求:所有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气 瓶材料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Ci2、HBr、HF 等介质气瓶不能采用铝合金材料; (3)盛装医用氧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或者不锈钢材料 。 第三章第三章 设计设计 1、(新增)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实际爆破安全系数=实际水压爆破实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 附:几种主要气瓶品种的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钢质无缝气瓶(含车用CNG、消防用钢制无缝气瓶) 2.4 铝合金无缝气瓶(含消防灭火器用铝合金无缝气瓶) 2.4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

9、缝气瓶 2.5 车用钢制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2.5 第三章第三章 设计设计 2.公称工作压力(有新的变化) 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下表 第三章第三章 设计设计 盛装常用气体的消防灭火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下表 第三章第三章 设计设计 3.常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有变化) 第四章第四章 制造制造 气瓶出厂资料包括: 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气 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特别注意: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 全装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五章第五章 气瓶附件气瓶附件 1、助燃和不燃气体瓶阀出气口为右旋,可燃气体瓶阀出气 口为左旋; 特别提醒:禁止用卡套式充装

10、方法进行充装 2、对气瓶上的安全阀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 特种设备安 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爆破片应定期更换(焊接绝热气瓶除外)。 第六章第六章 充装使用充装使用(重点学习)(重点学习) 1.充装许可:按TSG R4001取得充装许可; 2.气瓶使用:按TSG R5001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气 瓶使用登记证,

1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固定充装制度:(新增无标签气瓶禁止出厂,标签上注 明充装单位名称、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充装人员 代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充装非 自有产权气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第六章第六章 充装使用充装使用(重点学习)(重点学习) 4.充装基本要求: (1)充装单位按要求涂敷气瓶颜色和色环标志。( GB7144) (2)充装单位负责对经销商和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 和教育,可通过签协议等方式进行安全管理;还 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

12、定 期演练。 第六章第六章 充装使用充装使用(重点学习)(重点学习) (3)气瓶档案: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信息化 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档案包括出厂”三证”、 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等,直到气瓶报废。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 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 、定期检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第六章 充装使用充装使用(重点学习)(重点学习) 特别注意:特种设备销售应建立销售台账和 记录,交付气瓶资料 特种设备事故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 规定,特种设备销售

13、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 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 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第六章 充装使用充装使用(重点学习)(重点学习) (4)充装前后检查与记录: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气瓶 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证人员进行逐只 检查并记录,气瓶事故发生后,充装单位应提供 真实可追踪的气瓶检查和充装记录,不能提供记 录或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依法追究充装单位 法律责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章第六章 充装使用充装使用(重点学习)(重点

14、学习)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 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六章第六章 充装使用充装使用(重点学习)(重点学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 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 人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 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 充装使用充装使用(重点学习)(重点学习) 5.充装特殊规定: (1)必须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低温液化气体采用的称 重衡器应定期校准。 (2)20时压力不得超过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3)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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