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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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也称为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当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

2、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成果,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又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晰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

3、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知识产权同所有权一样都具有独占或排他的效力,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专有权,专利法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商标法保护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概言之,法律赋予该类权利以专有或独占的性质。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但就各类知识产权来说,其表现的形式和内容未尽相同。著作权的专有性表现在权利入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包括采用复制。发行、展览、上演、广播、摄制、演绎等各种形式独占使用作品的权利;而专利权从其字意上说就是权利人对“利”的独占权,即发明创造的专有实

4、施权;就商标权而言,亦称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入的独占使用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权则构成该类专有权的完整内容。(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上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元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过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

5、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早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型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同知识产权紧密联系在一起。(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同限制的永恒权利,时间性的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

6、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4、法律体系逐渐构成现在,以众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基础,以各国的国内法为执法依据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地构成,这一法律体系正在逐渐地成长为一个法律部门而独立于现有的民商法、行政法、国际法和经济法之外,按照自身的内在规律发挥着作用。5、对社会的影响力正在加大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加强,与科学文化技术密切相连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也在随着增强。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与文化艺术和商业经营密切相关,对这些社会领域的影响力也在加大。因此可以说,尊重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并对人类社会发展

7、有重大影响。第一章 著作权一、著作权的定义和特征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权利主体广泛 原则上,各类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但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实际范围较之其他各类类型的知识产权更为广泛。如未成年人,一般难以成为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主体,但却不妨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又如外国人,如要取得专利权或商标权,均须履行法定申请与审批手续,因种种条件限制,其申请未必得到批准,而其作品只要是在国内首次发表,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这就使其权利主体范围广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究其原因,一方

8、面是因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活动较之发明创造、商标创制活动更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也因为著作权的以得所遵循的是不同于授予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原则。 (二)权利客体广泛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其表现形式繁多,范围极其广泛。无论从其思想内容(含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各方面)还是外观表现(口头、书面、摄影、绘画、雕刻、音像等)看,只要能被人感知,均能成为客体,从而广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专利权的客体只限于“技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客体也只表现为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权利内容丰富 著作权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包括人身和财产权两

9、方面权利。然而从立法上看,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在著作权中都体现得更加充分,内容更加丰富。就人身权而言,工业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基本上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也极为丰富,包括播放权、摄影权、演绎权、发行权等内容。 (四)权利产生独特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均以“依法确认”为特征,即权利的取得需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如专利权的产生需要经过申请,报专利机关审查批准;商标权的产生,需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从历史上看,著作权的取得也曾经过“注册保护主义”的立法阶段,但时至今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著作权法均采取“创

10、作保护主义”的立法原则,即规定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从而使著作权的产生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 (五) 权利可以分割如职务作品可以由作者和所在单位分别享有著作权的有关具体权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也有此特点 (六)权利限制较多从法理上说,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滥用更为法律所禁止。这一点,在著作权中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既是个人(单位)财产,又是一种社会财富,为了国家、公众和社会利益,法律对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作了直接规定加以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第32条第2款所作的“法定许可”规定,都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

11、(七)权利时间较长 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一)概念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分类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2、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3、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一)作者的概念作者的认定是著作权法中最基本的理论和实践

12、问题之一。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作者必须是直接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3、作者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4、作者的创作活动必须产生了作品 仅有创作活动而无创作成果也不能成为作者。作品的认定问题后面详讲。 (二)、作者的认定 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这一原则一方面减轻了作者在有关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为法官的判定提供了依据。 (三)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

13、人)不具备自然人的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它们可凭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以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们被看做是在工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三、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他们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继受主体取得的著作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1.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出发,一般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

14、权归作者享有。2.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3.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

15、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由于合作作者的共同劳动,使合作作品形成了一个整体。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八)、匿名作品的

16、权利主体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第二节 著作权客体一、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解释,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要件 (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体育中的技巧、动作、阵势排列等,不属于作品范畴。 (二)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情感 或传授知识,或阐述理论,或反映现实,或抒发情感。路标只具有指示作用,没有思想,不能成为作品。我国出现过单独为标点符号提起版权诉讼的案例 (三)有一定的表达形式 (四)具有独创性 也称原创性,初创性应与创造性相区别。(五)具有相对完整性 即作品应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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