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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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图书馆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2015年以前俄罗斯联邦图书馆事业发展纲要1显示,目前俄罗斯联邦境内共有农村图书馆约3.61万所,全部属于地方自治图书馆(地方自治图书馆全部属于公共图书馆),占全俄地方自治图书馆总数的77.1%。所以,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法规与农村图书馆工作密切相关。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原则是分别颁布于1995年8月28日的No154-3号和2003年10月8日的“No131-3”号同名法律

2、。这是关于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的基本法,这两部法律于2006年1月1日同时整体生效2。其中“No131-3”号法律中关于地方自治图书馆的法条则从正式颁布的当日即开始生效。该法的一些条款明确涉及了自治图书馆理由,其中包括:“确定城市或农村居住点、地方自治区、市内行政区地方理由的范围,其中包括在相应自治主体内组织居民图书馆服务工作” (第14章),“制定地方自治机构及服务的功能,形成服务程序及目录清单细则,包括自治体系的图书馆机构的相关细则” ,“调整自治不动产,并将其移交自治图书馆机构使用的制度”(第50章)。 根据No1313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原则的规定,这样一些自治图

3、书馆机构管理理由属于地方自治执行政权机构的工作范围:建立、取消和重组图书馆;确定图书馆工作的目标、任务、方向、程序及其工作条件;图书馆的财政支持,自治采购的确立和分配,调整图书馆服务和图书馆产品的价格和税率;批准图书馆的章程,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保障图书馆有效利用、支配属于自治所有权的财产;没收多余的、没有利用起来的或没按用途使用的财产;任用或罢免图书馆领导;监督图书馆工作;自治主体必须在平衡地方预算的基础上,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独立完成图书馆的财政和物质设备保障;地方自治机构可以以定购者的身份,在竞争的基础上参与解决图书馆服务理由,或直接提供相关服务。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法3和No131-3号关

4、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原则两部联邦法的规定,自治机构财产所有权(拥有、使用、支配权)属于城市、镇、村或其他自治主体,并在其地理界线范围内行使地方自治。所以,图书馆可以权属于村居住点(基层自治主体)(第50章第2款),跨居住点图书馆和图书馆分理处可以权属于自治区(第50章第3款)。同时,自治主体有权把自治不动产临时或长期转交给图书馆用于图书馆活动和居民图书馆服务,同样也可以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将某一地段的管理权转给图书馆。这一权利的移交以地方自治主体的名义由地方自治机构(文化管理处)来实施,自治主体章程中预先规定的内容,由居民直接参与制定。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创建图书馆机构,审批其章程,任免

5、图书馆的相关领导职务,听取图书馆工作总结汇报。地方自治机关有权以自治主体的名义考查自治图书馆的职责履行状况,以保障职责实施到位(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 .第51章第4款)2。除了上述联邦地方自治法之外,对自治图书馆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还有以下联邦地方自治法规和文件:1996年11月26日颁布的“No138-3”号法律关于保障宪法所赋予俄罗斯联邦公民的选举和被选举到地方自治机构的权利;1997年9月25日颁布的“No126-3”号法规关于地方自治的财政基础;1996年6月3日签署的No802号俄联邦总统令关于分阶段形成地方自治社会机构;2002年8月

6、12日通过的“No585”号俄联邦政府决议关于批准组织国家或自治财产拍卖销售的条例和批准专门拍卖属于国家或自治所有权的开放无限股份公司股票;1996年3月1日俄联邦国有资产委员会发出的NoAP-18/1599号文件关于筹备将联邦所有制项目转移为自治项目4。这些法规和文件对正在形成当中的自治主体的图书馆工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具有加强图书馆的财政保障、社会保护、物质技术、工作策略和人才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对优化居民图书馆服务具有重要作用。2俄罗斯联邦层面的图书馆法是农村图书馆工作的法律支撑2.1联邦图书馆法中关于农村图书馆的规定1994年12月29日俄罗斯国家议会通过并颁布了No78-3号联邦

7、图书馆事业法5 于2009年6月根据2004年的No122-3号联邦法、2008年10月No183-3联邦法、2009年No119-3号联邦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图书馆事业法法是俄罗斯联邦境内图书馆事业存活发展的基础法律。它从不同角度涉及了俄罗斯自治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的建设与治理理由。该法对俄罗斯公民享有图书馆服务的权力进行了具体描述:“通过创建国家和自治公共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以免费的形式,实施图书馆基本服务,保障公民享有图书馆服务的权利。图书馆事业法的第15章“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政府责任”的第二款对此项进行了补充“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有责任保障公民获得图书馆服务的

8、权利”。第7章第5款则对图书馆用户的权利进行了细化:“在国家和自治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中,图书馆用户有接受服务和获得俄联邦官方语言文献、在俄联邦各共和国内获得该共和国官方语言文献的权利”。该法明确了自治图书馆的地位,“国家与自治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中心图书馆系统()依照有效法律程序,从注册那一刻起即获得法人地位”,即任何一所独立的自治图书馆,包括独立的农村图书馆从注册时起就具有了法人地位。第20章第1款根据俄联邦2009年第No119-3文件进行了补充修订,“自治区地方自治机关可以赋予(农村)居民点图书馆联合体的主馆以中心区图书馆的地位。”俄联邦文化部No682号俄罗斯联邦主体内自治

9、公共图书馆X组织基本条例6对本法第11章第1款进行了补充规定,即“不是法人的自治图书馆,可以通过加盟到结构性主体(如中心图书馆系统)的形式,根据No131-3号法规、本条例及图书馆创建文件,按规定程序,承认其法人地位。”第15章第2款对自治图书馆的馆藏财政保障进行了规定,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构及地方自治机关,应保障相应的国家和自治图书馆及其馆藏装配的财政支出。”颁布于1997年11月14日的俄罗斯联邦文 5 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图书馆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作用。200

10、8年2月20日俄联邦文化与大众传媒部通过了第32号农村文化机构(公共图书馆和文化休闲机构)服务的最低资源保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命令,该规范确定了农村居民享有图书馆服务和获得高质量服务的基本权利,并为地方自治机构制定相应的农村图书馆标准提供了依据和支撑。规范的第三部分农村公共图书化部第No682号法规俄罗斯联邦主体内自治公共图书馆X组织基本条例6 (以下简称条例)是No78-3图书馆事业法联邦法的具体化和补充法规。条例的第1条对“自治图书馆”、“自治图书馆系统”的定义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自治图书馆,自治图书馆系统(其中包括中心图书馆系统)是由地方自治机关创建并提供主要财政支持的图书馆。自治公

11、共图书馆的主要工作目的是在居住区所在地组织公民图书馆服务。”条例强调自治图书馆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准则。“自治图书馆、自治图书馆系统的工作受俄罗斯联邦宪法、俄联邦公民法、图书馆事业法、呈缴本法、非商业组织法、俄联邦地方自治组织共同原则、俄联邦文化立法原则这些联邦法规的约束。”根据俄联邦公民法第27-29页的关于签定合同中的第3条:“地方自治图书馆要在合同的基础上与其他图书馆、机构、组织、个人进行协作组织图书馆服务”,本条强调了图书馆服务要与其他官方、社会组织协作,并需要有合同作为依据。条例对自治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的数量、规模、服务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每一个自治主体区域内(可以是城市、

12、城市的区、农村区、村庄)至少要有一座自治属性的图书馆(自治图书馆、中心图书馆或分馆)。其任务是在该地理范围内组织固定、流动或其他形式的居民图书馆服务”(第8条),“从中心图书馆、分馆、图书馆服务站到其服务点超过3公里(或步行超过半小时)的居住点或其偏远部分的居民享有流动形式的图书馆服务,其停留时间、地点由自治图书馆行政机关确定”(第九条)。No682号条例还要求自治图书馆的馆藏要按照文献的内容和类型,根据本地理区域内居民需求来装配。如果在一个自治主体的地理区域内只有一个自治公共图书馆或分馆(如中心图书馆系统()的分馆),那么该馆的馆藏在内容方面必须要全面,并要考虑该地理区域内所有年龄段居民的需

13、求:“自治公共图书馆、农村地区的图书馆馆藏规模要达到每位居民平均5-6种文献,城市或城市类型的镇子中每人3-4种文献。”依法创建、重组、关闭自治图书馆也是图书馆工作中要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11条规定:“自治图书馆,及其他自治系统内图书馆的建立、重组及关闭由本领域的现行法律来确定”,“图书馆(不同类型的)图书馆的合并、联合可以由图书馆的创建机构组织,同时要在各方面达成一致,并在考虑居民实际需求的情况下,由图书馆提出,前提是不会因此而使图书馆服务功能削弱(减少服务项目、限制馆藏的利用等)”。联邦层面的法规条例不一定适合俄罗斯的所有自治地区,所以条例还指出:“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治区

14、域的特点(气候特点、地理特点、经济特点、民族特点等)允许对相关条款予以转变执行” (第14条),这为各自治主体制订地方专门图书馆法规(包括农村图书馆法)留有了空间。2.2联邦层面的农村图书馆专门法制定图书馆服务的最低标准,对于推动地方自治图书馆在地方社会(包括城市和农村居民点)发挥更大作用具有重要作用。2008年2月20日俄联邦文化与大众传媒部通过了第32号农村文化机构(公共图书馆和文化休闲机构)服务的最低资源保障规范7(以下简称规范)的命令,该规范确定了农村居民享有图书馆服务和获得高质量服务的基本权利,并为地方自治机构制定相应的农村图书馆标准提供了依据和支撑。规范的第三部分农村公共图书馆服务

15、的最低资源保障标准7 (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P5046494号居民服务:名词定义、P5069194号服务质量保障模式、7.5099信息情报工作目录名词与定义等7项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NO23001号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联邦文化部NO590号关于批准、IFLA/UNESCO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于2002年11月15日颁布的NO22-2号决议新型图书馆及前面述及的共12部法规制定的,共用近20页的篇幅对农村图书馆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标准的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第5章,该章通过7款对农村图书馆资源最低保障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是对物质、技术资源的要求(第5章第1款),该款主要有4部分内容:一是对农村图书馆建筑的位置、布局及工作时间的要求,该项内容对独立馆舍、位于多层建筑中第一层的馆舍等类型的馆舍进行了具体要求,对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由写论文的好帮手.zgl2”,“闭架书库每1 000册占5.5m2”,“限制性借阅馆藏室每1 000册占地7m2”;根据居民数量确定读者阅览座位数量:“每100位村民不少于1.5m2的阅览座位”,此外还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办公、职业工作空间面积进行了量化规定。三是对安全保障、医疗卫生、流行病预防规则及图书馆的劳动保护进行了具体要求。四是对农村图书馆的专门设备、技术设施进行了量化要求,包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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