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没收的无辜所有者抗辩:历史、现状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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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民事没收的无辜所有者抗辩:历史、现状与启示-法律美国民事没收的无辜所有者抗辩:历史、现状与启示 吴光升 摘要:美国的无辜所有者抗辩制度是对美国民事没收财产权侵害危险的一种抑制措施。虽然目前关于无辜所有者抗辩是否属于一种宪法性抗辩还存在争议,但该抗辩的具体事由及证明对完善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及证明无不具有启示意义。我国应当参考该制度将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分为事前存在合法财产权益的抗辩事由与有条件善意取得的抗辩事由两种,并将这两种事由的证明责任在检察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分配。 关键词:民事没收 没收程序 无辜所有者抗辩 利害关系人 抗辩事由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

2、金一般项目“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 12BFX06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吴光升,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为完善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制度,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未定罪案件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目前学界关于该程序的讨论虽然已经很多,但正如有的学者所评论的,这些讨论大多着眼于检察机关与法院如何运用该程序,而对如何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如利害关系人可依据哪些事由提出抗辩,谁就这些抗辩事由承担何种程度的证明责任等问题,却少有研究。美国

3、无辜所有者抗辩(innocent owner defense)是美国民事没收中保障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措施,该制度对规范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与证明,甚至对完善我国涉案财产的没收范围,无不具有启示意义。目前,我同学界对美国无辜所有者抗辩已有所初步介绍,但论述过于简略,其中有不少易使人误解之处。基于此,本文以下对美国无辜所有者抗辩的来龙去脉与现状进行评价,然后就其对完善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及证明所具有的启示意义进行简要论述。其中,由于美国联邦与各州的法律并不一致,主要以美国联邦法律作为主线进行论述。 一、美国无辜所有者抗辩的制度背景 将犯罪工具

4、、犯罪收益等涉案财产予以没收,这是各国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美国,涉案财物没收可分为三种:刑事没收、民事没收与行政没收。其中,民事没收,也称对物诉讼( Action in rem),它是针对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财产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被告是物而非人,其特点是虽然拟没收财产与犯罪行为有关,但它并不以某人的定罪为前提,它在刑事起诉前后均可提起,甚至在没有刑事起诉时也可提起;可以没收未参与犯罪行为之人即无辜所有者持有的财产,但只能没收与犯罪行为有关联而且没收时仍然存在的财产。 虽然美国第一届国会在1789年就制定法律授权扣押与没收有关关税犯罪的船舶与货物,但直到20世纪中期,有关涉案财产没收的法律依

5、然将没收对象仅仅限制于犯罪工具( instrumentality of crime)。如1970年制定的毒品滥用综合防止与控制法(the Comprehensive Drug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 of 1970)就规定只能没收用于毒品犯罪的汽车与船舶等特定物品。在1978年与1984年,为了遏制犯罪分子的逐利动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美国联邦两次修订上述法律,将毒品犯罪没收对象先后扩大到犯罪收益与便利犯罪物( facilitate the commission of crime)。其中,1984年法律还将不动产纳入可没收范围。到20世纪90年代,为有

6、效控制其他犯罪,美国联邦将财产没收范围进一步扩大,把可没收财产的犯罪种类扩大到绝大部分联邦犯罪行为。再加上美国联邦在1984年修订毒品犯罪法律时,一改以前将没收收益上交美国财政部的做法,而是规定将没收收益交存美国司法部没收基金与美国财政部没收基金,直接用于执法部门,这无异于让执法部门“多劳多得”,因而更是刺激了美国执法部门没收涉案财产的动机。据统计,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美国司法部每年没收刑事涉案财产只有2亿美元,但到上个世纪90年代末,每年没收刑事涉案财产达6亿美元。 一方面是可没收涉案财产的犯罪种类与可没收的涉案财产种类不断扩大,一般公民所有或占有的涉案财产也可成为民事没收对象,执法机关可

7、从涉案财产没收中获得好处;另一方面是财产所有权能不断分化,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在同一财产上往往有可能存在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民事没收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个如何保障无辜公民财产权的问题。而且,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与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财产,因而该问题还是一个可能涉及宪法性权利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美国联邦与各州逐渐在有关民事没收的法律中规定一种无辜所有者抗辩制度,在未参与犯罪行为的公民确实不知道财产被他人用作犯罪工具,或者虽已知道财产被他人用作犯罪工具,但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阻止他人使用时,或者不知受让财产属于拟没收财产,且是通过对价获得时,就不能没收这些

8、财产。 美国无辜所有者抗辩制度是防止美国民事没收借打击与控制犯罪之名侵害无辜公民合法财产的抑制措施,因而具有合理性。正是因为这种制度的合理性,不少英美法系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规定有无辜所有者抗辩制度,如加拿大刑事法典规定,对被他人用于恐怖活动或便利恐怖活动的财产,只要财产所有者能够证明已经实施了合理关照,以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存在上述情形,且不是恐怖成员时,该财产就不能加以没收。有的国家,如南非,不仅在1998年有组织犯罪预防法(the Prevention of Organized Crime Act 1998)的民事没收中直接借鉴了美国的无辜所有者抗辩制度,而且法院在解释这些规定时,还引用了美国的

9、相关法律理论。 二、美国无辜所有者抗辩的历史渊源与发展过程 (一)英国普通法:美国无辜所有者抗辩的历史渊源 美国无辜所有者抗辩源于英国普通法。根据英国普通法,如果马匹导致他人死亡,或者马车撞人致死的,马匹或马车就应当予以没收,至于主人对该死亡是否有责任,则无关紧要。其理由是,该财产本身就是被告人,财产所有者是否有罪并不具有相关性。对此,威廉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是这样解释的:“上面规定是基于另外的理由,即上述不幸事件部分是由于这些动物或车辆主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所以通过没收这些东西对其惩罚是合乎情理的。”在1766年米切尔案( Mitchell vTorup)中,英国法院依据1660年英国海上

10、交通法(the Navigation Acts)没收船舶及走私茶叶时,亦作如此论证:“船主应当监督其雇佣的船长,而船长应当监督其雇佣的水手;在此,船长存在明显的过失,因为他应当报告船上货物,如果他根据其职责要求,合理搜查与检查该船舶,他就会发现船上的这些茶叶因此也就可能避免财产没收。”由于认为没收未参与犯罪行为者财产的目的在于惩罚其对财产照管的疏忽,这实际也就相当于承认,如果财产所有者已经对其财产尽其合理照管义务而不存在疏忽过错,也就不能没收该财产。这也就为财产所有者以无辜性为由对抗民事没收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美国无辜所有者抗辩的立法依据以及主张无辜所有者抗辩事由的观点也是以此作为依据的。 (二

11、)帕尔迈拉案:财产没收与财产所有者的无辜性无关阶段 根据1808年的佩斯奇案(Peisch vWare),对于他人未经财产所有者同意或默许而将其财产用于犯罪行为的,不得加以没收。按当时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的说法,其原因在于,只有在财产没收可起到一种阻止财产被用于犯罪行为的效果时,该财产没收才是恰当的。因此,美国无辜所有者抗辩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他人经财产所有者同意或默许取得该财产的占有,并用于犯罪行为时,该财产能否没收?对于该问题,该案附带意见认为,在财产所有者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阻止违法使用其财产后,作为民事没收正当性基础的补偿与惩罚目标已不能消除该财产没收所

12、带来的不公正。但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早处理无辜所有者抗辩问题的1827年帕尔迈拉案( The Palmyra)中,却作出了相反的意见。在帕尔迈拉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财产没收法律,财产所有者是否有罪,并不是财产没收的先决条件。按大法官斯托利( Joseph Stor)的说法,“主要是财产在这里被认为是犯罪者,或者说犯罪行为主要归因于该财产”。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一方面承认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帕尔迈拉船主具有不可谴责性,另一方面又认为根据财产有罪论,财产所有者是否有罪与财产是否应当没收并不具有相关性。 从这个案件来看,虽然美国在继受英国普通法时,明确表示不接受英国的赎罪奉献物制度,但却

13、实际接受了该制度的财产有罪论,并以此论证没收无辜财产所有者财产的合理性。也正是由于实际接受了这种理论,美国建国后的财产没收法律,均一致地拒绝将财产所有者的无辜性作为一种抗辩事由。直至20世纪70年代,仍无规定无辜所有者抗辩的法律。 (三)皮尔森游艇租赁公司案:美国无辜所有者抗辩徘徊于宪法门口阶段 如果财产所有者对财产被用于犯罪行为完全是无辜的,仍将该财产予以没收而未给予任何补偿,这种法律无疑不具有正当性,不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第五、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逐渐认识到这一点,并在一系列案件中隐约表达了这种反思与担忧。如1921年戈德斯密斯案( Goldsmith vUnited Sta

14、tes),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认为,联邦法律没收无辜所有者财产意在对财产所有者施加一种协助预防犯罪的责任,而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被用于犯罪行为存在一种疏忽,并宣称这种做法“已经在有关惩罚与补偿的法律领域取得了根深蒂固的地位而难以被替代”;另一方面又承认,对于财产有罪论是否适用于没收无辜所有者的财产,他们持一种保留态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宣称对财产有罪论能否适用于没收无辜所有者的财产持一种保留态度,但仍然没有打破惯例的勇气,在是否应当将无辜所有者抗辩作为一种宪法权利问题上徘徊不定。1974年皮尔森游艇租赁公司案( Calero-Toledo vPearson Yacht Leasing CO

15、.)最能体现这一点,正因为如此,该案也是最具有争议的案例,不管是无辜所有者抗辩事由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他们的一个重要依据均是该案。在该案中,皮尔森游艇租赁公司将一艘游艇租赁给一个波多黎各居民,后来因在游艇上发现大麻而被扣押。皮尔森游艇租赁公司以未参与犯罪行为且不知情为由提出异议。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重申:无辜性不能成为抗辩民事没收的理由,理由是该公司自愿将游艇租借给他人,而且无证据证明其采取合理措施阻止他人违法使用该财产。从该案的裁决内容来看,虽对无辜所有者抗辩事由的合理与否并未明确表态,但大法官布伦南(William JBrennan)在该案的附带意见却对该问题具有重大影响。附带意见认为,财

16、产有罪论虽然很苛刻,但有利于防止进一步将此财产作为违法犯罪工具,且能促使财产所有者在转移财产占有时极尽关照义务。由于财产没收实际是惩罚财产所有者的疏忽,该附带意见还认为,如果财产是他人未经财产所有者同意或默许拿走的,没收该财产就很难符合宪法要求;同理,如果财产所有者能证明其对犯罪行为不仅未参与、不知情,而且还采取了当时所可能的合理措施阻止违法使用其财产的,没收该财产就很难说符合法律目的而具有公正性。这实际暗示,如果财产是未经财产所有者同意拿走,或者财产所有者不知情且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阻止违法使用其财产的,财产所有者就可以无辜性为由针对民事没收提出一种宪法性的抗辩。 在美国联邦财产没收范围不断扩大,除违禁品或犯罪工具外,一些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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