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再保险合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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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n【内容提要】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当事人双方 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虽然其法律依 据是经济合同法,但再保险合同不仅在内容上 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而且与直 接保险合同也有明显的差异。 n【教学重点】本章重点讲述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形式、特点和适用原则。 n【教学目的】通过学习基本掌握再保险合同的 基本内容。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n一再保险合同定义 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 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 力的协议。 n注意点: 再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是一种以法律为 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

2、险的。所以,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 再保险合同约定的是再保险关系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即:分出公司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将其承担的保险 责任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接受公司,并支付相应的 再保险费;接受公司向分出公司承诺对在其保险合同项 下所发生的对被保险人的赔付,将按照再保险合同的条 款和应由其负责的金额给予经济补偿。 再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但又以原保险合同 作为基础。 二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区别 与联系 n1.相同点:法律依据相同,都是以经济合同法为 依据。 n2.不同点: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 合同,同时又是脱

3、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 (1)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 合同,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主要表现: 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 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限; 原保险合同解除、失效或终止,再保险 合同也随之解除、失效或终止。 (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合同。 说明尽管再保险合同源于原保险合同,但 它并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 因为,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合同主体不同( 当事人)。即原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被保 险人并不是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因此在权利与 义务方面无对价关系。即:原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不能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请求保 险金赔偿,反过来,再

4、保险人也不得向原保险 合同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原保险人不得以 再保险人不履行再保险给付义务为由,拒绝或 延迟履行其对被保险方赔付或给付义务。 n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 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 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n对价内涵: 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承诺关系 。 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在两个以 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 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 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 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何为对价? 三、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对于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世界各国的 理论和实践存在不

5、同的观点,代表性学说 主要有以下5种: n合伙合同说 n委托合同说 n原保险合同说 n责任保险合同说 n双务合同说 (一)合伙合同说 nl赞成者: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相同:分担危险。这一 观点被德、日、法等国早期判例所采用。 因为,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 与合伙形式相一致。所以,再保险合同与合伙合同类似 。 n (1)在经济上,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于危险分担 的结果,在利害关系上具有共同性。同时,在危险的分 担、利益的取得方面也都有其共同目的。 n (2)从再保险的险种看,不论是比例再保险还是溢 额再保险,甚至是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都以原保险人对 原被保险人承担给付责

6、任为前提,这如同债权人对合伙 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责任一样。 n (3)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责任的分摊规定看,也 类似于合伙合同中规定出资额多少决定合伙人责任的大 小。 n2反对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 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 、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我国合伙企业法也规定:合伙企业应由 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所以,合伙人必须有合伙财产(共同的出资 )、经营共同事业而订立合同。但是再保险合同 与合伙合同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可见,再保险合 同不是合伙合同。 再保险合同与合伙合同的区别 (二)委托合同说 n1赞成者:

7、 认为再保险人受原保险人的委托,处理原保 险人承担的危险等事务。因为,原保险人的许 多权利义务转移到了再保险人身上。 n反对者: 再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务诸如理赔等 工作任然由原保险人承担,而再保险人实际负 担的义务并不直接向原被保险人履行。所以委 托合同说也存在重大缺陷。 (三)原保险合同说,又称同种保险说、继 承说 n1赞成者: n (1)再保险合同首先是一个保险合同。因为从合同 的内容看,再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致,都是由 投保人给付一定保险费,由保险人承担危险,只是在再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成了原保险人,保险人成了再保险 人。 n (2)再保险合同性质、种类与原保险合同性质、种 类

8、一致。即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属同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种类与原保险合同的种类保持一致。因为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源于原保险合同的性质。原保险合 同是人身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亦是人身保险合同,即 均属给付性合同;原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再保险 合同亦是财产保险合同,即均属补偿性合同。 n 德国商法第779条的解释。 n2反对者 认为这种观点过分强调了再保险合 同与原保险合同的联系,而忽视了二者 之间的区别。 在再保险合同当事人间所负有的主 要给付义务方面,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不同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所以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但再 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可并不是同一种 保险。

9、因为,在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方面 是不一致的。 (四)责任保险合同说 n 与原保险合同说一样,也认为再保险合同 在性质上属于保险合同。 n 责任保险合同说与原保险合同说的分歧在 于对再保险合同到底属于哪种保险合同的认识 上。 n 原保险合同说认为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 同是同一种类的保险合同; n 而责任保险合同认为再保险合同只是责任 保险合同,即再保险是基于原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转嫁,以经济赔偿 或给付责任为目的的一种责任保险。所以说, 不管原保险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再保险 都是责任保险。 确切地说,再保险合同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 合同,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性与再保险合同

10、标的密切相关 。 n 1、再保险合同标的是基于原保险合同标的的风险转 嫁。没有原保险合同的成立,则再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的 基础。 n 2、再保险合同不能离开原保险合同独立存在,原 保险合同没有再保险合同的风险分散做后盾,则不能达 到真正的分散风险责任的功能。 n 3、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性是依附于原保险合同可能 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从责任角度看,再保 险合同的责任是建立在原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的基础上, 两者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其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 方面又是相互依存的。 (五)双务合同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 义务 n 1、作为双务合同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投保人负有无 条件的支付保险费

11、承担义务,而保险人也负有无条件的 危险承担的义务,两者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再保险合同 的内容中,再保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负有危险承担的责 任,而原保险人合同的另一方则以支付约定的再保险费 为对价,所以,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n 2、作为双务合同的再保险合同:再保险的目的就是 以合同行为达到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危险承担转 移的效果。再保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负有危险承担的责 任,而另一方即原保险人应支付约定的再保险费作为对 价。原保险人给付保险费的对价是再保险人对于危险的 承担,不是再保险金的支付。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保 险人支付的再保险金,只不过是履行其“承担危险”的义 务或债务。 四、再保险合

12、同的特点 n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是再保险本质在再保险 合同中的体现。再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形态的 保险合同,因此,它具有与一般保险合同相似 的特点。 n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n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n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n再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1、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n 所谓“射幸”,即“侥幸”、 “碰运气”的 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 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 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n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中最典型的一种 。从质的方面看,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 确定性,决定了该保险合同赔偿责任履行 的不确定性;从量的方面看,原被保险人 付出的保险费和得到的保险赔

13、偿金额往往 是不相等的。 n 原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了再保险合同的 射幸性。在合同有效期内,倘若再保险标的发 生损失,原保险人可从再保险人处得到再保险 责任赔偿金额,其金额会远远超过其所付出的 再保险费;若无损失发生,则原保险人只付出 再保险费而没有得到再保险赔付金额。此时, 再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需支付再保险赔 偿金。 n 注意:再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单个再保 险合同的射幸特性;而整体保险合同不存在射 幸性。因为,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与赔偿金额 的关系是依据危险概率和大数法则计算出来的 ,原则上两者应该是恒等的。所以,基于原保 险合同整体的再保险合同整体也就不存在射幸 性。 2、再保险合同

14、是双务合同 n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须承担有对价 关系的债务合同。表现在再保险合同中是原保 险人负有支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再保险人负有 赔偿损失的义务。在依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计 算出来的再保险费与赔偿金额之间,存在着对 价关系。 n 再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源于原保险合同的双 务性。因此,在原则上不适用双务合同中的同 时履行原则。即:原保险人的债务是确定的, 再保险人的债务是不确定的。因为,原保险人 支付再保险费是一定的,而再保险人承担的赔 偿是以偶然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 3、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n 不论原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一旦 它们分保构成再保险合同,都是以补偿责任为目的。

15、 n 即体现为补偿性质: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直接支 付赔款的补偿,不再具有给付性质,均为补偿性合同 。 4、再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n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 诚信为基础,而且再保险合同较原保险合同对诚信要 求更高。 n 因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在一地,保 险业务在原保险人方进行,再保险人无法加以控制。 n 再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属人性,双方当事人对 于他方的品德、资信和行为极为重视,尤其是双方当 事人均为保险同业,更应遵守诚信原则。 五、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n1、赔偿请求权的独立性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既然是两个独立 的合同,因此,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与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之间并不发生任何 权益关系。 n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除非另有规定,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并无任何请求权可 言,因此,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原保 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n2、保险费请求权的独立性 根据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可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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