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和明码标价法律法规、价格欺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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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违法行为相关法律 法规与政策知识介绍 n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n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n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n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n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 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n(一)价格法律法规赋予经营者的权利 n(二)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 务 n(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n(四)价格监督检查 n(五)法律责任 对经营者的一般要求 n 经营者必须诚信 经营、守法经营,塑 造经营者良好社会形 象; n 遵守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 n 明码实价是政府 长期倡导的一贯政策 。

2、 (一)价格法律法规赋予经营者的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 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二)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必 须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 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明码标价; 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 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n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下列行为

3、为价格违 法行为。即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 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压价、变相提价、 牟取暴利等 。 n (一) 价格串通是指某一行业的部分经营者 ,就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达成某种协议,用 协议价格代替市场形成价格,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 n (二)低价倾销是指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 为了排斥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 产品,迫使行业内的中小企业退出市场,形成垄 断地位,再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 (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n (三) 哄抬价格是指经营者虚构、捏造 、散布商品价格上涨或必将带来商品价格上涨 的消息、信息、流言等,推动价格大幅度非理 性上涨,由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 n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 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n (五)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 服务,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对交易条件相同的 买方实行不同的价格,以获取更大利润的行为 。 n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 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 压低价格。 (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n (七)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水平、 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超过了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和 公布的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 率、平均利润率的合法幅度

5、的行为。 (四)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 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n(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 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n(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 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 有关的银行资料; n(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 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n(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 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五)法律责任 n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 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

6、部 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n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 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的规定 n第六条 n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n第七条 n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n第九条 n 明

7、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 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 应当及时调整。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的规定 n第十二条 n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 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 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 关资料,以便查证。 n第十三条 n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 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 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 章。 n第十四条 n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

8、,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 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 ( 架 ) 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的规定 n第十六条 n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 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n第十九条 n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 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 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n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 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n第二十条 n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 式进行价

9、格欺诈。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的规定 n第二十一条 n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n(一)不明码标价的; n(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n(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n(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n(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n(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n(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n第二十二条 n 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10、五条实施处罚。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n第七条 n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 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n第十三条 n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 的

11、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n第十四条 n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 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n第十六条 n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 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 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 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 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 收

12、,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n第十七条 n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 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n第二十一条 n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13、 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 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 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 罚款。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n第三条 n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 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n第五条 n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 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 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 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n第六条 n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 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

14、、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 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 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 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 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 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n第六条 n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 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

15、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 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n第七条 n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 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 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 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 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 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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