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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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填报单位:(公章) 省发展改革委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处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

2、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之情,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2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3、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惯例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接收 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

4、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

5、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4境外投资备案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之情,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6、号)“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5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油气管道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

7、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6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

8、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条: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公民、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7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2.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8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行政确认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一条第二款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

10、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第二条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9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免税确认行政确认辽

11、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一条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二条 (一)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四

12、(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制定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办法。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10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局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公民、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

13、费11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行政奖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12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

14、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公布)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160号)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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