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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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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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2-实施-发布固定污染源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s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stationary sources Emission(征求意见稿)DB32/T 江苏省地方标准ICS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 1DB32/T 目 次前 言1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组成和功能要求25技术性能要求36监测站房要求37安装位置要求48现场调试检测89现场验收810联网验收911日常运行管理要求1012日常运行

2、质量保证1113数据审核和处理1214数据记录和报表13附录A(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输出参数计算方法14附录B(资料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在线检测系统验收/调试测试记录表17附录C(资料性附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指标验收报告22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23附录E(资料性附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记录表26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加强江苏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3、排放监测监管,提高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测管理水平,制定本技术规范。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本标准*年*月*日实施。I固定污染源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要求、安装要求、现场调试、现场验收、联网验收、日常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处理以及数据记录和报表等

4、相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涉VOCs排放行业废气排放口安装的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测量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T16157 固定汚染源排

5、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

6、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B11/T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31/1059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为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

7、s(NMHC)在HJ38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3.3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在线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3.4有效数据valid data符合本技术规范的技术指标要求,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设备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3.5有效小时均值valid hourly average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1h的,在1h内不少于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1h,在

8、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3.6有效日均值valid daily average1个自然日内不少于排放设施运行时间(按小时计)的75%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3.7参比方法reference method用于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测量结果相比较的监测方法。3.8分析周期 analysis cycle time系统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3.9零点漂移 zero drift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本标准分

9、为仪表零点漂移及全系统零点漂移。3.10量程漂移 span drift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本标准分为仪表量程漂移及全系统量程漂移。3.11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采用参比方法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同步测定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4 组成和功能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由挥发性

10、有机物监测单元(预处理单元、氢气发生器、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等)、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系统应当实现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或挥发性有机物组分浓度以及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的分析显示,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算参见附录A的要求。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注:挥发性有机物组分,本标准仅对苯系物进行规定。5 技术性能要求5.1 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技术指标要求5.2.1 分析周期3分钟(非甲烷总烃),6分钟(苯系物)。

11、5.2.2 分析仪器线性误差不超过3%满量程。5.2.3 零点漂移24h仪表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3%;24h全系统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5%。5.2.4 量程漂移:24h仪表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3%;24h全系统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5%。5.2.5 准确度:非甲烷总烃浓度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50 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20 mg/m3;50 mg/m3500 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相对准确度40%;500 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35%苯系物浓度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20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

12、8mg/m3;20mg/m350mg/m3时,与参比方法结果相对误差的平均值不超过30%; 50mg/m3时,与参比方法结果相对误差的平均值不超过20%。注: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5.2 废气参数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废气参数(氧气、流速、烟温、湿度)主要技术指标满足HJ 75中相关要求。6 监测站房要求1234566.1 应为在线系统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70m。6.2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2000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3.0m3.0m。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

13、积应至少增加4m2。确保便于开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2.8m,站房建在标高0m处。6.3 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在1530,相对湿度60%,空调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空调安装避免正对设备吹扫。宜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各通风口应安装防虫网。6.4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配电功率应不少于8KW,预留5个以上三孔插座,1个稳压电源,UPS电源一个。公用电源和设备电源回路应分开。线缆布置合理,走线清晰,并有标识标号。6.5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气和在线系统测量的各种气体的量程标气,以满足日常零点、量程校准、

14、校验的需要。低浓度标准气体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通过经校准合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精密度1%),也可单独配备。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氢气纯度至少达到99.99%。6.6 标识标牌:站房、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应有明显的标识、标牌。6.7 日常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制度上墙,现场放置设备操作指导书、使用维护规程以及运维台帐、运维人员等信息。6.8 监测站房应具备满足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6.9 防雷系统:除符合GB5005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仪器设备工作电源应接地,接地电缆采用大于4 mm2的独芯护套电缆,接地电阻4,不能和避雷接地线共用;平台、站房、交流电源设备、机柜、仪表和设备金属外壳、管缆屏蔽层和套管的防雷接地,可利用厂内区域保护接地网,采用多点接地方式。或在站房附近重做接地装置;电源线和信号线设防雷装置;接地线和零线不得共用,主机柜外壳和可导电的金属外壳要可靠接地;电源线、信号线与避雷线的平行净距离1m,避免交叉;6.10 防爆区安装,须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全检验认证,根据厂区防爆要求设置规范化、专业化的防爆监测子站,符合GB50093、GB50168规定及GB3836爆炸性环境设备的通用要求,或已向安监部门备案。7 安装位置要求7.1 安装位置和现场配套环境条件应符合HJ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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