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

上传人:万**** 文档编号:118647577 上传时间:2019-12-2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7.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1.1 一般规定在设备订货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制造、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国内加工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其设计、制造和检验应与进口设备执行同一规程、规范和标准。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应当符合TSG G0001、TSG 21、TSG D0001、GB 150、DL/T 612、DL 647和DL 5190等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的制造、安装、重大修理及改造,应依照TSG G7001、TSG21和TSG D7006进行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应由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

2、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DL/T 874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发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所用的热工仪表监督,应按照Q/CDT 10111003.05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化学监督,应按照Q/CDT 10111003.02执行。1.2 设计和制造阶段锅炉设计和制造应按照GB/T 16507执行,符合安全、经济和环保的要求,设计文件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制造。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除应符合GB 150、GB/T 15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产品相应技术条件的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压力容器,如改变承压部件的材料、结构时,应征得原设计

3、单位的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压力管道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汽水管道设计应符合DL/T 5054的规定,管道的配置与加工应按DL/T 850执行,管件的制造应按DL/T 695执行。建设单位应委托监造单位或委派专业人员到设备制造厂,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造过程实施监造,监造内容及见证方式按DL/T 586规定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承压设备的原始质量证明材料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1.3 安装阶段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入厂或安装前后的材料监督,应按照Q/CDT 10111003.01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阀的选用及安装应当符合TSG G

4、0001、TSG 21、TSG D0001、TSG ZF001、DL/T 959和DL/T 612 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质量的监督,应按照Q/CDT 10111003.01执行。锅炉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以及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办理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安装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告知。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检验和安装质量检验按DL/T 612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施工及验收,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DL/T 5210、DL 5190等相关规程进行。锅炉构架底部沉降观测的设置、测量、时机、结果应满

5、足设计及验收要求,并符合DL/T 5445及相关规范规定。启动调试应按DL/T 5294规定进行。机组的整套启动试运及验收应按照DL/T 5437、DL/T 612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施工、调试等单位按DL/T 5295规定完成调试质量验收及评价,并办理签证。1.4 使用阶段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注册登记、变更、停用、报废等按TSG 08执行。依据TSG 08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参照TSG 08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安全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基层企业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

6、由基层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停用1年以上,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设置停用标志。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过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在

7、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当出现危及安全运行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或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基层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自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压力容器的自行检查包括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由基层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基层企业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使用中发现异常的,作业

8、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基层企业对发生异常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基层企业应当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上级公司报告,对于向地方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安全阀的校验应按照TSG ZF001、DL/T 612的规

9、定执行,每年至少一次。当符合TSG ZF001和TSG 21中的相关规定时,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安全阀应当按照DL/T 612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汽试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运行中安全阀不允许随意解列、任意提高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或者使安全阀失效。1.5 检验阶段1.5.1 锅炉定期检验1.5.1.1 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1.5.1.2 基层企业应当按照TSG G0001、TSG G7002、DL/T 612、DL 647的规定,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

10、验日期前 1 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1.5.1.3 锅炉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结合机组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一次。新投产锅炉一年左右,应结合首次A或B级检修进行首次内部检验。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或锅炉检修需要时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1.5.1.4 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基层企业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验的基层企业应当向负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及下次检验的期限

11、。1.5.1.5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a) 停用一年以上且超过定检有效期的锅炉恢复运行时;b) 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c) 锅炉严重缺水、爆燃等事故引起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d) 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1.5.1.6 内部检验应当根据锅炉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宏观检(抽)查、壁厚测量、几何尺寸测量、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垢样分析、强度校核等方法进行。1.5.1.7 定期检验按照TSG G0001、TSG G7002、DL/T 612、DL 647 中的规定执行。1.5.1.8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12、根据检验情况及缺陷、问题处理或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做出检验结论: e) 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或者对问题进行整改合格;f) 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采取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g) 不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未对问题整改合格或未采取有效措施。1.5.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5.2.1 基层企业应当按照TSG 21、DL/T 612、 DL 647 的规定,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1.5.2.2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

13、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进行确定。1.5.2.3 压力容器应根据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a)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b)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c)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时间不得超过3年,监控使用期间,基层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d) 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e)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按照TSG 21评定,符合其规定的,可适当缩短或延长检验周期。1.5.2.4 无法进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a)设计文件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基层

14、企业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做出书面说明;b)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基层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或者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也可以由基层企业提出申请,按照TSG 21第8.10条的规定办理。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基层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1.5.2.5 定期检验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增加埋藏缺陷检测、材料分析、密封紧固件检验、强度校核、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

15、。1.5.2.6 定期检验按照TSG 21、DL/T 612、DL 647相关规定执行。1.5.2.7 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至3级的金属压力容器,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有条件的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1.5.3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1.5.3.1 基层企业应当按照TSG D0001、TSG D7005的规定,在管道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以前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1.5.3.2 动力管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中锅炉范围内管道除外)按照工业管道分级条件进行划分,其

16、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及其建造所依据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TSG G7002锅炉主要连接管道的有关检验项目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1.5.3.3 压力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a) 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GC3 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b)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c)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d) 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周期和检验周期的特殊规定按照TSG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能源与动力工程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