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及环境法律法规介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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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及环境法律法规介绍 编稿:陈国秋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二四年九月 本简介讲座课时为1.5小时,其内 容如下: 一、ISO14000审核范围的确定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介绍 三、企业应提供的环境记录 四、审核技巧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1 审核范围的确定 审核范围涉及受审核方在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特定场 所从事的活动。在确定审核范围时,应考虑以下几 方面: 1、组织的管理权限(是否能承担责任) 2、组织的活动范围(设计、采购、生产、包装、检验 、存储、运输、服务等) 3、组织的产品范围(不同产品的环境因素是否能区分 )

2、4、组织的现场区域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组织的现场区域: 现场定义(ISO/IEC导则66) :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 ,在组织的控制下进行活动的全部场所,包括任何与 原材料、过程产品、最终产品和废弃物相关的储存区 域和活动所需的设备或基础设施。 单一现场 多现场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法律法规的要求 4.3.2 法律与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它的活动、 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适用法律,以及它所应 遵守的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 渠道。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4.3.2 条文解析 法律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

3、所 确定所需要的法律法规 确定所应遵守的要求 建立渠道及时获取以上信息 法规 条例 规章 制度 产品标准上级规定设计规范与官方协议公约 省、市环保局社会媒体咨询机构网络下载 思 考 公约 组织应提供的环保证据: 1、社区平面图,动力及下水道管网图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文复印件 3、三同时验收报告 4、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5、环境监测报告尤其是水、气、声中关键指标、频次 6、适用时,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控制达标排放证明 7、主要有毒有害化学品清单 8、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9、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10、体系运行期间未受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明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5.1 环境保护法

4、律法规概述 1)环境保护法 定义: 也叫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 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含义: 环境法是一些特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目的是协调人与自然、保护人体健康、促 进经济发展。 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 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介绍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2)环境法的制定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 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法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制 定。 环保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 。 地方性法规依据法

5、规的级别和适用区域分别由省 (区、市)、地(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 委 会制定。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5.2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环境法体系的层次结构 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环境标准(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地方性法规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 法律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 地 方 级 国 家 级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2)环境法体系内容结构 整 体 环 境 保 护 法 环境保护基 本法 宪法中的环 境保护条款 国土整治法环境规划法 自然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 特别方面 环境管理

6、法 环境标准法 环境责任 和 程序法 污染和其它 公 害防治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3)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保护法 a) 整体环境保护法 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规划法; 国土整治法; 城乡规划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b) 污染和其它公害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辐射污染防治法等。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c) 自然保护法 自然保护基本法;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植物保护法; 水土保持法; 荒漠化防治法

7、; 湿地保护法; 风景名胜保护法; 自然遗迹保护法; 人文遗迹保护法; 海岸带保护法; 绿化法等。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d) 自然资源保护法: 土地资源保护法; 水资源保护法; 森林资源保护法; 草原资源保护法; 矿产资源保护法; 水产资源保护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e) 特别方面环境管理法: 开发建设环境管理法; 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法; 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法; 环境监测法; 环境监理法; 环境宣传教育法。 f) 环境标准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g) 环境责任和程序法: 环境行政处罚法; 环境损害赔偿法; 环境犯罪惩治法; 环境税费承担

8、法; 环境行政执行程序法; 环境纠纷处理法; 环境诉讼程序法等。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5.3 环境法律制度 1) 什么是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法律制度是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 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是环境管理 制度的法律法。 2) 特征: 调整; 完整; 可操作。 3) 分类: a)地位(大法、一般法); b)作用(主导、辅导); c)阶段(行为前、行为后、发生期); d)对象(新、老污染源); e)实用范围(国家、地方、行业)。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4) 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 a)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b)环境标准、监测制度; c)废物综

9、合利用制度; d)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 e)环境保护许可证; f)严重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 g)总量控制; h)环境标志。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5.4 目前比较成熟的环境法律制度还有: 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 废物综合利用制度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5.5 目前正在建立和发展的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限期淘汰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 清洁生产法制化制度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5.6 我国的环境管理六项制度简介 环境影响评

10、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5.6.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概念 关键词: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各种规划、进行调查、预 测、 评价提出报告、批准、建设。 2)适用范围 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 设 项目。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3)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的分类管理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 写 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

11、广东分所 4)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项目概况。 项目周围环境状况。 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项目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建议。 结论。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5.6.2 三同时制度 1) 概念 关键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一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项目 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3) 要求 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环保行 政 主管部门提交环保篇章,批准后,才可施工。 在正式投产和使用前,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 环

12、保设施的验收申请报告。 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审 查 验收。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5.6.3 征收排污费制度 1) 概念 又叫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对排污者 征 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2) 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 业 单位。 特例: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要交排污费。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3) 范围 污水 废气 固体废物 噪声 放射性 特例:对于蒸汽机车和其他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在符合 环 保标准的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场所内贮存、处置的工业固体 废弃物,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不征

13、收排污费 。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4) 收费的计算方法 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污染物的,只按收费最高 的 一种计算收费。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5.6.4 限期治理制度 1) 概念 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 , 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 法定机关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 对象 特别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污染源 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3) 目标和期限 a)目标 浓度目标 总量目标 b)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4) 违返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后果

14、 加收超标排污费 罚款 停业 关闭 5) 征收排污费的标准 按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 特例:污染特别严重的城市,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可 作 适当调整。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6) 排污费的加收、减收和停收 加收: 未达标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加收 5%; 1979.9.13以后的新建项目,超标排污,加倍收 费; 污染设施不运行或擅自拆除,超标排污,加位收 费; 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加倍收费。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7)程序 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环保部门按月或按季向排污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 8) 排污费的使用 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 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环保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9) 缴纳排污费与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 不免除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不免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 5.6.5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 概念 是指由排污者向环保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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