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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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规范局部修订内容和条文说明一、规范局部修订后的有关条款内容3.1.9.1 接收设施应根据船舶水污染物类型和数量配置,并满足与公共转运设施衔接的要求。新建港区应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4.1.6 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接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4.1.6.1 接收设施可选择接收池、储罐、工作船或槽车等形式,接收设施容积不应小于船舶抵港携带量和在港发生量之和。 4.1.6.2 具备条件的,生活污水可通过管道接入市政管网。 4.1.6.3 污水接收管道的接头型式应与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关于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排放管道标准通岸接头的要求相匹配。 4.1.6.4 污水接

2、收管道应配备管道清洗系统,清洗产生的废水应纳入污水接收设施。 4.1.6.5 生活污水接收管道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00mm。4.5.1.5 需要建设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或含有该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接收设施的,其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0.1 陆域垃圾和船舶垃圾的接收、贮存设施应根据垃圾数量和性质设置。7.0.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7.0.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煤炭、矿石码头散货污水处理后的煤泥或矿泥宜回

3、收利用。二、规范局部修订后的有关条款条文说明3.1.9.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的有关规定,提出此款。4.1.6 依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的规定提出此条。船舶水污染物包括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4.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等,对沿海、内河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码头接收设施设计进行了规定。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提出垃圾接收、贮存设施设计应符合的规定。7.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提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应符合的规定。7.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提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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