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省一级福利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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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颁布部门】民政部 【法规文号】民办函1994 74 号【颁布日期】1994-05-03 【实施日期】1994-05-03【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全文】 国家二 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民办函199474号申报资格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根据民政部颁布的“ 国家 级 福利院评 定标准” 已开展评审 工作。在评审中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福利院。二、具有一定规模,编制床位数必须在 100 张以上。三、精神文明成果显著,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的精神文明单位。四、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好,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绿化先进单位。五、精神病人福利

2、院符合卫生部门颁布的二级以上等级医院标准。六、二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行政管理七、领导班子精干,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合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职工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为 90%以上。八、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大专文化程度的占 2/3 以上,有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在 1 名以上。九、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0%。十、工作人员与收、休养人员比例合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 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 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 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 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 12.5。十一、思想教育经常化。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庄,举止

3、得体,服务周到。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制度。十二、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三、行政管理、医疗、护理、康复、财务、后勤、政治思想工作等体系健全,有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法。十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收养人员或家属对院内工作满意率为 90%以上。医疗、护理、康复、科研十五、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医疗技术队伍。医护人员结构合理,卫技人员和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的护理人员(儿童福利院包括有职称的特教教师)占全院职工的 65%以上。其中有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至少 1 名。有专(兼)职营养师(士)。精神病人福利院有职称的卫技

4、人员占全院职工的 60%以上。十六、院建立每周一次行政查房制度,病区实行三级医疗查房制度,落实率高于 90%。十七、每年为收养人员进行体格检查。甲级传染病发生率为零,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 2%,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 3%。二年内无医疗责任事故。十八、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病区甲级病历书写合格率高于 80%,杜绝丙级病历。十九、配备与业务相应的医疗设备。有心电图仪、脑电图仪(或脑血流图仪) 、B 超仪、200 毫安以上 X 光机等仪器。能开展常规化验,生化检查、透视、摄片,造影等项业务。医疗设备完好率 90%以上。二十、抢救组织健全,制度规范。配备与业务相应的急救室,急救设备完善,性能良好,药

5、品齐全。二十一、严格药政管理制度,各类药品有专人保管,有药品进出库制度,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二十二、严格实施护理规程。护理技术操作、基础护理、特护、一级护理、五保护理表格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90%以上。二十三、病人0 褥疮发生率为零, 0 褥疮发生率低于 5(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不可避免发生者例外)。婴儿入院后 20 天内消除尿布疹,护理事故为零。二十四、有多项功能康复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 120 平方米,康复、体疗器械不少于 20 种。每个休养区活动室不小于40 平方米,配有电视机及音响设备,有室外园林化活动场地。精神病人福利院工疗项目

6、在四个以上,儿童福利院有开放的室外(内)娱乐场所,大型器械不少于 15 件。二十五、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活动。康复参与率为 90%以上。康复有效率 85%以上。儿童福利院进行矫治手术的残疾儿童,应占可进行矫治手术残疾儿童的 90%以上。二十六、能承担本地区三无对象的收养、收治和康复任务。利用现有条件、医疗设备兴办新型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二十七、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有较为固定的专业队伍和年度工作计划。对社会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开展不同类型的康复活动,参与康复人数不低于同期收养人员数的10%。二十八、有负责教学、科研工作的专( 兼)职人员,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系统内的医疗

7、、护理、康复人员进修、培训工作。二十九、应用和推广国内外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康复新技术和新疗法,在全国民政系统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三十、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合作科研项目。评审前二年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刊物和学术交流会发表论文不低于 10 篇。后勤保障三十一、收养人员居室卫生整洁,室内外干净、舒适,生活用具配套规范,有取暖、降温设备,空气新鲜,无异味。单床使用面积福利院不低于 5 平方米;精神病人福利院不低于4 平方米;儿童福利院不低于 2 平方米。三十二、有使用方便、防滑、通气、卫生条件良好的浴室、卫生间。三十三、收养人员衣着整洁,适时得体。三十四、食堂卫生整洁。

8、食堂、餐厅使用面积不低于 400平方米,排油烟装备齐全,有食品冷藏、保温设备,有专用保温食品车。严格执行卫生部门颁布的“五四” 制度,有当地防疫部门发给的卫生合格证书。三十五、炊事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持健康合格证上岗。三十六、有伙食管理委员会。收养人员食堂与职工食堂分灶开伙,单独记帐、核算,帐目清楚,定期公布,盈亏率小于5%。三十七、收养人员主副食品种多样化,符合收养人员营养需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配有等级厨师 23 名。三十八、有年度收养人员营养情况报告,三度营养不良为零,二度营养不良低于 5%。三十九、各种财务制度健全。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严格分开。各种开支项目清楚,凭证、帐簿符合财务规定,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专业人员 12 名。四十、床位利用率在 95%以上。四十一、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重点用在收养、休养人员身上,比例达到 70%。四十二、创收能力强。按职工总数计算,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 3000 元。附则四十三、本细则解释权在民政部。四十四、民政系统其他新型的福利事业单位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四十五、评审有关数据康复参与率=(参加康复活动的实有人数/有康复价值人数)100%康复有效率=(康复有效人数/ 参加康复人数)100%床位利用率=(年初在院人数年末在院人数)/(2编制床位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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