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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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 姓名:沈斌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史浩明 2010-10 中文提要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 II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 中文提要 2007 年,我国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将破产管理人制度用法律形 式确立下来,这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 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必将越来越多,破产管理 人法律责任是对破产管理人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这对我国建立专业化破产管理 人的队伍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没有全 面、详尽规定的现状,将

2、会妨害破产清算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阻碍破产程序 顺利、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享有广泛的职权。另外,破产管理人还 接受债权人的信赖,还应当承担受信人义务。他在履行职责,为管理或处分行为时因 故意或过失往往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 这时法律应当使破产管理人承担一定的法 律后果以对损害进行救济,并着力预防损害的再次发生。因此在理论上对破产管理人 承担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为研究对象, 在介绍国内外相关立法及理论的基础 上,对破产管理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情形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并结 合我国新破

3、产法实施三年多以来面对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全文除引论和 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 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确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的作用及意义, 着重阐述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及我国目前破产管理人制度状况, 及破产管理人制 度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及意义。 第二部分,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责及义务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详细 阐述,同时采用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美国、日本等国先进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从中 获取构建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先进经验。 第三部分,对中外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的比较,重点对世界各 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及其理论根据, 同时简要比较了我国新

4、旧破产法对原破 III 产清算组及现破产法管理人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结合详细阐述了当前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及我国 破产管人法律责任制度存在问题和我国的司法实践, 借鉴外国经验提出构建我国破产 管理人法律责任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关键词: : 破产管理人 法律责任 新破产法 作作 者:者:沈 斌 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史浩明 中文提要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 IV On the Legal Liabilities of the Administrator of Bankruptcy Abstract In 2006, in the Law of Enterprise Bankrup

5、tc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administer regulation is adopted and promulgated, which is a big leap of our legal development. The administer plays a big role in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for there are more bankruptcy cas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oriented economy. The adminis

6、ters legal obligation ensures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enterprise bankruptcy. The ongoing law of enterprise bankruptcy has no complete and specific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ers obligation, which affects the liquidation order, hurts the creditors benefits and can not ensure smooth, fair, just and tran

7、sparent enforcement of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er obligation, the thesis expounds the effects and significance of administer regulation on Law of Enterprise Bankruptcy, focusing on the its origin,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er regulation and effects on Chinas sou

8、nd economy. Secondly, making comparison on administers legal obligation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elaborating on the its legal obligation and theoretical base, and briefly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 on liquidation and administers legal obligation between old and new law on Enterprise Bankrupt

9、cy. Thirdly, it expounds the choice of bankruptcy administer, payment, legal status and obligation, and obtains Chinas sophistication on Bankruptcy through comparing with America and Japan. Finally, it states administers legal obligations, articles related to administer and points out some problems

10、on present Bankruptcy Law as well as makes some suggestion. Key words: Bankruptcy Administor Legal liability Written by:Shen Bin Supervised by:Shi:Hao Ming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 引 言 1 引 言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 清算、破产方案的拟定以及执行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 时代,罗马帝制时代以后,改破产财产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其程序较之总括拍卖更 为复杂,所需时间也更长久

11、,更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立法乃规定必须选任财 产管理人,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各国对此称谓也不尽相同,如大陆法系国家 称之为 “破产财产管理人” 、 “破产管财人” ,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之为“破产信托人” 、 “破产接管人”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建立该项制 度的目的是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 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从而保证破产程序能够公平、有效的进行。我国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按照专业化、 市场化的原则确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从而正式取代了原先存在许多

12、弊端的破产清算 组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入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这些法 规颁布有利地保障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执行。 我国 破产法 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将破产管理人制度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这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 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的关 键角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必将越来越多,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是 对破产管理人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这对我国建立专业化破产管理人的队伍起到 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没有全面、详尽规定 的现状

13、,将会妨害破产清算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阻碍破产程序顺利、公正、 公平、公开的进行。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享有广泛的职权。另外,破产管理人还 接受债权人的信赖,还应当承担受信人义务.他在履行职责,为管理或处分行为时因 故意或过失往往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 这时法律应当使破产管理人承担一定的法 律后果以对损害进行救济,并着力预防损害的再次发生.因此在理论上对破产管理人 承担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特征及起源破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 2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特征及起源破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特征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

14、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 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 构。 1 其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应保持独立性一、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应保持独立性 为规范破产活动,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破产法试图建立破产管理人在破 产案件事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而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是否能公正、高效地 处理有关破产事务,是否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破产法的 立法宗旨能否实现。由此,决定了我国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即作为管理人 它应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一方面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能以此对

15、外承担责任;另一 方面必须能够按照自已的意思,依法独立地实施处理破产事务的行为,不受外界的非 法干涉,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法律负责,而不应当成为法院或者其它机构的附 属。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一旦破产管理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 益,法院就可根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缺乏独立性,就 会导致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失衡,如果出现违法情形后,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终可能导致违法失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破产法中有关独立的清 算组或社会中介机构被指定为管理人的规定正顺应了立法的需求。 二、破产管理人应保持中立性二、破产管理人应保持中立性 破产程序涉及

16、的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包括破产企业自身、破产企业的职工、破 产债权人、取回权人、别除权人、国家等。这种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立状态,必然 决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具有中立性的特点使其在破产程序中要能够站在 客观公正的立场处理破产事务。因为一旦有其自身利益牵涉其中,就很难做到公正, 结果只能是与破产立法宗旨背道而驰。这种中立性,一方面表现在作为破产管理人虽 1 李永军 著: 破产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86 页。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特征及起源破 3 然受法院的指定,但是其职责直接来源于法律而非指定其的法院或某一当事人。当 然,为保证这种竞争的公平性,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采取 分散权力、随机确定、权力制约、加强监督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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