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4 (1)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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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2. 保险合同的内容; 3.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保 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法.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概念与特点的问题 1、保险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 谁? 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 面?并简短说明?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合 同双方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围绕着设 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 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珠保险权利义 务关系有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2、特点:、保险合同是

2、合同的一种形式 ,一方面它应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协商 性;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 同。 是双务性合同。双方均有一定权利和义务 对价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指享有一定权利必须 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有偿合同分为等价和对价 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对价有偿合同。 是附合性合同。指合同内容事先拟定,不能更 改,只能同意或者不同意。 是射幸性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时不能确定结果或利 益。 是要式性合同。经过一定的程度或形式才能签订。 是最大诚信性合同。 特殊性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1、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 保险。 3.补偿性保险

3、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4.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合同分类的有关问题 1、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哪个用 得更广泛?举例说明强制保险合同有哪些 ? 2、定值保险合同用在哪些方面?定额保 险合同用在哪些方面? 3、人身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还 是给付性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Application Form)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 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2.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3.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人发给 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

4、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 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4.暂保单(Binding Slip),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 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 亦称临时保险单。 5.批单(Endorsement),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 证明文件。 保险合同形式的有关问题 1、当投保单签订后,是否表明保险关 系正式成立? 2、书上说保险凭证有与保险单相同的 法律效力。但是,两者抵触时,又以保险 凭证上为准。请问到底是谁的法律效力大 ? 暂保单 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 的姓名 承保危险的种类,保险标的等重 要事项,凡未列明的,

5、均以正式保险单的 内容为准。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 过30天。 关于暂保单 我国“暂保单”常用的是为了解决在新车 移动过程中,保险单尚未生效时发生交通 事故的赔偿问题,特新增设的暂保业务, 在新车办理牌照的20天内保车损险和第 三者责任险。 如果车牌号没有,保险没生效时也应购 买 第二节 保险合同内容 一、保险合同主体 二、保险合同客体 三、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四、 双方权利与义务 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关的问题: 投保人有何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 人? 受益人由谁制定?变更如何进行?受益人 一定能领到保险金吗? 受益权可以

6、转让、继承吗?受益人领取的 保险金应缴遗产税?应支付把保险人身前 债务吗?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 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 业务的人。我国保险人都采用公司制的,并且实 行分业经营。 2.投保人(Applicant)。亦称要保人, 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 一方当事人。具有两个条件: (1)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的人。自然人要求18周岁以上或16岁且 有经济收入 (2)对保险

7、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 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具备以 下条件: (1)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2)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害 (3)享有保险鑫讲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与投保人要求一致。人身保险 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且无需 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人(死亡保险除外 )。问财产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有 何区别?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条件: (1)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2)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无任何条件限制。一

8、般财产保险无受益人, 人身保险中出现,具有特点 (1)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要 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具有不确定性。是一种期得收益 (3)受益权不能继承。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变更受益人 (5)受益权只能受益人独享。不能抵偿被保险人生 前债务。 ()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的,由被保险人法宝继 承人享有 见书126案例。 案例:受益人变更 1998年2月,吴某的父亲为吴某的母亲投保了 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合同中指定 的受益人是吴某。2002年3月,吴某与妻子蔡某 决定协议离婚,两岁的女儿归妻子抚养。在家庭 财产处理问题上,二人经多次协商,吴某同意将

9、保单中的受益权转让给蔡某。由于吴某担心父母 想不通,就私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的受益权 转让申请书,申请将保险单的受益人变更为蔡某 ,以便将来把保险金给付蔡某。保险公司在吴某 的再三请求下,在原保险单上更改了受益人。 吴某离婚后不久,其父母得知此事,便来 到保险公司,提出受益人的转让应经投保 人、被保险人的同意,要求保险公司确认 受益权转让行为无效,恢复吴某为受益人 。在保险公司不同意恢复的情况下,吴某 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受 益权转让给蔡某的行为无效。 案例 牛D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 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2年,并指定自己10岁的 儿子为受益人。一年后,牛D带

10、儿子旅游,不幸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身亡。事故发 生后,牛D的妻子吴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给付吴某保险金30万 元。牛D的父亲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与儿媳吴 某一起继承这30万元的保险费。双方协商不成, 牛父,将儿媳吴某告上了法庭。 牛父认为,虽然儿子在投保指定自己的孙 子为受益人,但在事故无法确定他们死亡 的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儿子和孙 子同时死亡。因此,孙子的受益行为并未 发生,这30万元的保险金是儿子的个人遗 产。应由其自己和儿媳共同继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 干问题意见:“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 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

11、亡先 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中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各个死亡 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人 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牛D先于孩子死亡, 这笔保险金应属受益人孩子的遗产。因孩 子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据此 ,法院判决这笔保险金由吴某继承,驳回 牛父的诉讼请求。 (三)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根 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 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 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 为: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

12、也可以是 自然人。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其授权 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 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以 自己的名义。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 由保险人承担。 当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纠纷时,保 险公司可以不负责? 案例 代理人过失案例 2003年3月,客户宋先生到上海市某人 寿保险公司咨询为自己公司的员工购买意 外伤害险的有关事项。当时该保险公司的 代理人韩某介绍了一种累进型意外险。该 险种每年只要缴纳300元保费,就有6万元 的身故保险金和18万元的意外伤残金保障 ,另付80.80元还可增加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保障金额为3000

13、元)。 宋先生当时就确认了投保意向。第二天韩某打 电话来询问宋公司员工的工种情况,宋先生如实 告知为冲床工,韩某当即回答每人保费为 530.80元,提供6万元的身故金和18万元的意 外伤残金保障。 于是,宋先生就约韩某于2003年3月23 日来公司办理投保手续。韩某来到公司时,宋先 生再次与她就保额事项进行了确认,随后当场就 为三名员工办理了投保手续,并付了三份保险的 保费共计1592.40元。 2003年4月14日中午,保险公司的代理 人将保费发票和保险单送到公司。宋先生 看过保单后发现了三个问题:第一,代理 人擅自提高保费。第二,身故保险金和意 外伤残金都变成了6万元,和当初约定的差 别太

14、大。第三,投保人由他的公司变为了 员工本人。 宋先生当时就没有签收保单。随后,他又 向该保险公司的主管反映,但却未能解决 此事。于是他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提出 只能退保费的60%。宋先生坚决不同意这 样的处理结果,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申 诉。 处理结果 经过向客户宋先生及代理人韩某调查了解 情况,保险公司决定全额退还客户已付的 1592.40元保费。客户对此处理表示满意 。 分析: 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隐瞒与保 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 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 本案中,代理人擅自改动保险金额, 提高保费,明显违背了投保人的意愿,违 反了以上有关法

15、规的规定,故该保险合同 是无效的,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 已缴纳的全部保费。 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保险经纪人是基 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 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3.保险公估人。 保险经纪人案例内容 上海地区某企业从德国引进一套新设备,投保了设备安装 过程中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在吊装时固定螺栓断裂,电气 柜由半空坠落受损,客户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 司理赔人员至现场查勘,认可了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同时提出了维修方案。但供货商德国某企业提出,其对 设备维修后的质量无法保证,不能提供保修,

16、除非全部更 换可能受损设备,而且更换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从保证 设备性能的可靠度,保证供货商的保修承诺履行的角度考 虑,显然更愿意接受供货商提出的意见。但是,以维修为 基础减少损失,节约费用,也符合我国国情,难以反驳。 而且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其有独立的定损权,坚持其提出的 定损方案及维修方案,此种情况下,显然保险公司不会承 担供货商提出的更换设备的费用。因此客户处于一个两难 的境地。 此时客户委托保险经纪人处理该宗事故,在进 行调查和分析后,保险经纪人认为还是存在进一 步争取客户权益的条件和基础,遂着手相关的工 作。首先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进行接洽,提出 尊重保险公司的定损权,同时也认为其定损权并 非是完全绝对和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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