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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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0 6 年电力设施保护经验交流会 2 0 0 6 电力行业防治窃电新技术研讨会第一部分:电力设施保护典型案例 法不容“树” 案例提供:辽宁电力有限公司 朝阳供电公司张- J :义 原告:辽宁朝阳北票供电分公司 法定4 - 3 i 人:李松鹤 委托代理人:姜子安、王克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 9 6 2 年1 0 月2 6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 案隋:原告于7 0 年代初,在北票市五间房镇骆驼营村桥南建有一条t O 千伏市郊线,被 告于2 0 0 0 年3 月承包了线路下方的土地承,并栽种了杨树,原告巡视人员发现后,口头通 知被告保护区内不准

2、栽种高棵树木,并要求被告拔除,被告同意,但被告没有行动。2 0 0 1 年9 月杨树成活,原告发现后书面通知被告剪除,被告称该土地是我和村里承包的包期2 0 年,并交了承包费,种什么是我的自由,有什么问题找村里谈,并拒绝在通知单上签字。原 告无奈多次请求村里和当地政府协调或砍伐,被告置之不理强行阻拦,提出无理要求,最终 没有结果。2 0 0 3 年9 月2 8 日被告取得了北票市林业局核发的北林证字( 2 0 0 3 ) 第0 0 0 0 0 0 9 0 5 7 号林权证,树木渐渐长高,危及线路运行安全的树木共3 0 5 棵,不砍伐就会发生事故,对 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电力设施安全以构成严重威胁。

3、在协调和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为确保 线路安全运行在认真细致的准备相关有效证据后,果断的于2 0 0 5 年1 1 月1 5 日提起了诉讼, 要求被告无条件排除妨碍。 2 0 0 5 年1 2 月1 日北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 法律规定、 勘察报告、通知单、城建和线路有关资料等) ,并阐述了事实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法院认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架空电力线路1 0 K V 的保护区 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 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覆盖面,在此区域内不得种植可能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被告在此区域内种植的杨树已经对原告的电力设施安全使用

4、构成 威胁,随时都有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经济损失,故应予砍伐。被告在 2 0 0 6 年电力设施保护经验交流会 2 0 0 6 电力行业防治窃电新技术研讨会第一部分:电力设施保护典型案铡 此区域内种植的杨树虽然获得了合法的所权,但根据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被告在行使自己 的物权时不应给相邻的他人造成损害,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拒绝参加诉讼不影响 本案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 十三条规定,笋4 处被告砍伐其保护区内所有杨树。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r a 线与树的妨碍问题,一直是困扰电力企业安全运行大难题,多年来 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朝阳北票供电分公司勇挥法律利剑,运用诉讼手段,排除妨碍,旗 开得胜,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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