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近因原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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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近因原则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沈晨光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 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 因。 近因远因 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最为直接的、最 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 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 任。 近因 ? 原因3 原因1 原因2 英国学者约翰伯茨在其所著的现代保险法中列 举的1918年雷兰船运公司诉诺威治联合火灾保险协会一 案,对于理解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近因认定具有典型 意义。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雷兰德船运公司下 属的一艘投保了船

2、舶保险合同的船舶在驶往哈佛港的 途中,被敌国军舰的鱼雷击中。为了躲避灾难,该艘 船舶被拖进风平浪静的法国勒阿佛尔港。此后,港口 当局担心该艘受伤船舶沉在码头泊位上,遂命令其驶 往外港。于是,该艘船舶移到港口以外,由于港口以 外的海面无防护设施,海浪较大,所以,在海浪的冲 击下,该艘船舶沉入了海底。 雷兰德船运公司依据所投保的船舶保险合同向保险 人诺威治联合火灾保险协会提出索赔。保险协会认 为近因是被敌方军舰的鱼雷击中,属于该船舶保险 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雷兰德船运公司则提出 ,导致船舶沉没的近因应当是海浪冲击,属于保险 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于是,雷 兰德船运公司诉至法院,要

3、求保险人履行保险责 任。 鱼雷 海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时间上看,距离船舶沉没 最近的原因是海浪冲击。但是,对于船舶沉没起 到决定作用的是鱼雷击中船舶,船舶被鱼雷击中 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境地,而海浪冲击则是促使 船舶沉没的一个条件。因为,本案所涉及的船舶 保险合同约定敌对行为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所以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近因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 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 ,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 的原因。 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 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 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

4、一因素的作用过程 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哲学上说:要抓主要矛盾 三、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4种情况) (一) 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该原 因就是造成损失的近因。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 围,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近因属于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案情:某仓库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 水淹了,仓库受损。 问题: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如果同时 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赔偿所 有原因造成的损失;反之,则不赔偿。 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危险,又有不保危险的,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所

5、造成的损失,对非 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损失无法分别估 算,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案例:一艘船投保了火灾险,结果由于失火和海 浪共同作用导致沉没,那么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赔多少?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 三种情况: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的,保险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 (2)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如果保 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 责任; 案情:某仓库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 敌人炮弹击中导致起火,仓库受损。 (3)保险危险先发生,不保危险后发生,如果不 保危险仅为因果链条的一环,则保险人仍应负责 赔偿。 案情:某人在行走时因

6、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 ,问: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还是跌倒? 如果是疾病保险,是否赔偿? 如果是意外保险,是否赔偿?(外来,突发性, 非本意,非疾病) (4)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 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为保险危险,即使发生 在不保危险(前因)之后,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仍须由保险人赔偿;但由于连续中断,对前因不 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如果新的独立原因 (近因)为不保危险,即使发生 在保险危险(前因)之后,由不保危险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对以前保险危险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赔偿。 案例:200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 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

7、伤 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 5000元。200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 某被摩托车撞伤,随额即入院治疗,被 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 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 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 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 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 吴某200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既往病史 ),2009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 血肿,术后无异常。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 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转 内科住院,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 亡。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之近因为 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 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 本案分析:法院判决 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根据调查显示,肝病(从肝炎 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 非由于车祸。前因与后因之间并不相连。 吴某死于肝病而非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保 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但是对摩托车造成的意外 伤害需要给付保险金。 实践应用 在中国,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很强大,也很专业 精算 销售 核保 理赔 保全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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