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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o一、定义:在我国境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的税种。 o二、纳税人 o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o2. 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o3. 使用权共有,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o三、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o四、税率:差别比例税率 税率规定(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 级 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 -30 中等城市 20-50万 1.2 -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 -18 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 0.6 -12 o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 ,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
2、 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 施行。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 展,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地方财 政收入 o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 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 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 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 变化的要求。 o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 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 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 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 o二
3、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 。 o近几年,为了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 地,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加强了 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据有关报道 ,目前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闲置状态。而城 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 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5年全国城镇土 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 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百分点,难以发挥其 经济调节作用。 o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也影响了地方政 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的积 极性。此外,外资
4、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 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 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 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o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 制, 2006年8月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的通知(中发 200614号)明确提出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位税额,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的要求。8月31 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200631号)又进一步明确指出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会同国土 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 o根据中央和国务院上
5、述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对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问题进行了调研和论证,提出 了调整方案,并建议在调整税额的同时,把外商投 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国务院采 纳了这一建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在2006 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提高了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相应修订了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重新进行了公布。 1、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o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 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 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
6、 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 ,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 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导 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有利于促进房 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 2、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围。 o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第二 款:将第一款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前款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7、、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 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 他个人。”即: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 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党的十六届三 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公平税负 ,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o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 31日国务院关
8、于修改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 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 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 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o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
9、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o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 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 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 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 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 税的适用税额
10、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 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 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o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 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 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o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11、外,纳税人缴 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 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 o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 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
12、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 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o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77号): o近来,部分市地反映,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 划分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不便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o一、对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 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 税务机关批准,其房产和用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o二、各地应严格依照上述标准,认
13、真作好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 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o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地税函 2005134号): o安排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生 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其自用 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于 出租的房地产以及其他非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应按 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o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117号): o一、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 河南、陕西
14、、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 ,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 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 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 力产品经营企业。 o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 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 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 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 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 o三、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
15、为 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 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 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 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 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 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 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 免税界限。 o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 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 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4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 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560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o【例题多选题】下列可以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人有( )。 A.土地使用权人 B.土地实际使用人 C.土地代管人 D.共有土地使用权 的各方 o【答案】ABCD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一般为A,在特定 的特殊情况下,B、C、D也可以成为城镇土地使 用税纳税人。 o【例题单选题】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000平 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尚未办 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