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合订本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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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整合意见讲稿 主讲人:张耀泽 电话:03513658063 邮箱:zhangyaoze 目 录 1.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 2.章节变化 3.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 4.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术 语 6.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7.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8.第五章 民用建筑 目 录 10.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 11.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12.第九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3.第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4.第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5.第十二章 电气 16.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 9.

2、第六章 建筑构造 现行建规、高规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 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 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 是与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 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因此,规范整合修订工 作,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 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 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 章节变化: v原规范第一、二、三、四、七 、九、十、十一、十二章节未作 调整,调整了民用建

3、筑、消防给 水和灭火设施章节,新增了消防 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和木结构建筑章节。 另新增附录: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的防火设计要求 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 一、整体要求趋于严格。 二、文字更加严谨。 三、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 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 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 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 第一章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2 仓库;3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 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 建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 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 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 交通隧道。 改动 新规范将 高层民用 建筑、地 下建筑和 半地下建 筑统称为 民用建筑

5、 。 新规范 旧规范 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 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防火分 隔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确定。 此为新增内容。提出了防火分区内进行分隔 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对不同场所区别对待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v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v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 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 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 究、论证。(可进行性能化设计) 第二章 术语 2.0.1

6、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 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 民用建筑。(和住宅规范相一致)(美国, 24.6m或7层以上视为高层建筑;日本,31m或8 层及以上视为高层建筑;英国,把等于或大于 24.3m得建筑视为高层建筑。 ) 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 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按照住宅 按每层3 米计算, 整合后的 规范取消 了原高层 建筑对层 数的要求 ,全部按 照每层3 米折算城 建筑高度 。 改动 新规范 旧规范 建筑高度不同地坪 第二章 术语 2.0.3 综合建筑 具有2种及

7、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 高规2.0.7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 公共建筑。 新规范的 要求概念 外延大了 。 改动 新规范 旧规范 2.0.18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 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建规2.0.18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 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新规范严 格更多。 改动 新规范 旧规范 第二章 术语 改动新规范 第二章 术语 2.0.19 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采取设置防烟前 室等防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建规2.0.19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 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

8、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 火门的楼梯间。 没有提设 防火门的 要求? 改动 新规范 旧规范 2.0.8 物流配送建筑 : 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 功能为一体的建筑。 2.0.20 避难走道: 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 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借用了人防规范的理念) 此两条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挡烟垂壁的注解。 新规范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3.1.2 3 除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 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新规范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9、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 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 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 保护措施: 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 重构件; 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防火保护的几种做法)(包、涂、喷)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 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 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 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仓库)。 新规范更 加规化,

10、要求更加 详细化。 增加了第 2条规定 ,并在第 1、3条增 加了梁、 柱、屋顶 承重构件 。 改动 新规范 旧规范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 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建规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 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新规范 旧规范 表3.3.1 注: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 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 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

11、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 。 建规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 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 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新规范 旧规范 v 表3.3.1 注: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 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 建筑面积内。(厂房面积计算) v 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 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 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 存区的

12、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 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 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 v 上述二个条款为新增条款。(放宽)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表3.4.1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 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

13、所属厂房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 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 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 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 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 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 规定。 8此条款横线部分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旧条款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 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燃烧构件

14、,应从其突出 部分外缘算起。 新规范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 设置泄压设施。 建规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 新规范的 要求更加 严格,范 围更大, 旧规范仅 为甲、乙 类厂房。 改动新规范 旧规范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 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建规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 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 隔开。 新规范 旧规范 第三章 厂房和

15、仓库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 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 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 此条款为新增内容。 新规范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 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建规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 施、设置泄压设施。 旧规范 新规范 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本章变化以新增条款为主: 1、表4.2.1 新增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高规 只规定高层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间距。(吸收

16、了 高规表4.2.5的部分内容) 2、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 间距中新增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要求。 3、4.3.4 总容积不大于6立(原建规4.3.4 中为总容 积不大于3立)储罐与使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中,新增应 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3立 的隔间条款。 新规范 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 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规 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此条款和表 4.3.8为新增加的。表4.3.8按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 然气储罐的容积不同,规定了与站外建筑之间不同的防火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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