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破产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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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法 n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n概念: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 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 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 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 划以使企业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n破产的法律特征: n1、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偿债手段 n2、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n3、按诉讼程序处理 n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n1、企业法人; n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 破产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 请。 n3、其他

2、非法人组织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n三、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n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 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 质条件,不同于申请条件。 n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的两种情形: n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n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n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 n破产申请的提出 : 1、债务人申请:符合破产界限时,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 者破产清算申请;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 整;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3、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采取举证责任倒 置原则)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 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n 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审查和裁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指定管理人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3)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 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 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4、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n(5)管理人职责和义务 n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n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n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n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n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 n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n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n提议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 n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n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3、通知和公告 受理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

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 人,并予以公告。 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 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 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 交付财产。 (3

6、)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 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n案例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法院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 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1)7月1日与乙企业 签定

7、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 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 续履行该合同,鉴于贸易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 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2)2008年6月,贸易公司 因有逃税行为,其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3)法院于2008年8 月1日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 期限为8月1日-9月15日。 n(1)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n(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扣押的货物如何处理。 n(3)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n五、

8、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n1、债权申报 n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n 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 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 行使权利 。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临时议事机构) 普通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不享表决权 债权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有表决权 有代位求偿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如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无表决

9、权 n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主持债权人会议。 n 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n(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n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 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 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 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n(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n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 n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

10、, 可以自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 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n4、债权人委员会(常设机构) (1)组成 n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 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 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职权 n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n监

11、督破产财产分配; n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n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 n六、重整 1、 重整申请的提出(优先于和解或清算申请) n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n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 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n2、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n(1)制定(谁管理谁制定原则) n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 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期限届满,经债 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n(2)表

12、决 n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 进行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 为该组通过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n(3)批准 n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法 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由管理人 监督。 n3、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 n 第一,经债务人申请和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 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n 第二,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 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n 第三,对债务

13、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 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n 第四,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 款设定担保。 n 第五,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 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n 第六,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 股权。但是,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n4、重整计划的终止 n(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债务人的

14、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 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n(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n(3)重整计划未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已通过但未获得批准的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未通过但符合一定 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批准。 n(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利 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 n 终止重整后,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 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

15、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 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n七、和解 n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 债权人之间在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或部分 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 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 n 1、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 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 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n 2、和解协议的通过 n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n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 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n3、和解协议的效力 n 债务人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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