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图书馆合理使用3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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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与图书馆合理使用权 书生公司 王东临 1991年6月 著作权法生效 图书著作权属于作者 出版社只享有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即纸质图 书的独家经营权) 合理使用权(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 第二十二条第八款: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 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 科研人员使用 1997年3月 书生公司在国家图书馆召开研讨会,孙承鉴馆长 在会上介绍了国家数字图书馆的情况 国家版权局官员应邀出席 书生公司第一次为数字图书馆和版权搭桥 1998年12月 书生公司与北大知识

2、产权学院联合召开“数字时代 版权问题”研讨会 国家版权局许超司长、创办中国首个知识产权法 庭的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宿迟院长、著名知识产权 专家郑胜利教授、国家图书馆有关人员出席 第一次专题讨论数字时代给版权带来的影响并初 步涉及海量版权授权方式 2001年10月 著作权法修订,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十条第十二 款):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 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八 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迟迟未能制定所导致的法律 不确定性,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造成了极大困扰 图书馆合理使用权是否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教学科

3、研合理使用权是否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三个要件:公众、个人选定的时 间、个人选定的地点,局域网内传播是否可以视为不 符合第三个要件从而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蒋志培大法官划定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大法官2001年就 图书馆合理使用权问题明确表态: 图书馆为了公众利益可以在图书馆的借阅读者范围内 提供在线浏览,也就是说,可以在图书馆一定范围的 局域网络中上载,不认为是侵权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超过范围上载因特网 此种处理方法,是兼顾了公众与作者权利的办法 版权纠纷困扰数字图书馆 2002年,著名刑法专家北大陈兴良教授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 限责任公司侵犯其信

4、息网络传播权并胜诉 该案是数字图书馆领域最有名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 载,具有很强示范性 由于此案影响极大,法学界以为数字图书馆都是像中国数图公 司那样商业运营的,误解一直延续至今 该案沿用王蒙等六作家案的赔偿标准,以千字稿酬为计算方法 ,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理上也不符合中 国实行的“填平原则” ,是其负面影响之二 超星数字图书馆被多次告上法庭,立案超过两百件,总标的约 千万,版权纠纷对数字图书馆的侵扰开始蔓延 2003年4月,2000多家期刊杂志社状告重庆维普侵权并胜诉 22位专家学者状告清华同方期刊侵权 2004年12月,北大、清华等11家单位状告重庆维普侵权并胜诉 书

5、生与七学者互诉侵权案 郑成思、唐广良等七学者受他人误导,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 以虚假事实状告书生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书生公司据理力争,争取到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中国 互联网协会先后组织江平、江伟等法学泰斗和新浪CTO、中 科院软件所等权威技术专家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 表明证据纯属人为伪造 在如何应对背后操纵此案的竞争对手时,为避免将中国数字 图书馆事业带入破坏性局面,书生公司克制了报复对手的念 头,尽量保持忍耐 书生公司手里证据足以状告该公司数千次,但不到万不得已 ,不会去做破坏产业环境的事 书生仅仅是起诉七学者侵犯书生软件著作权,七学者则在法 庭答辩时称“软件只要没有技术措施

6、保护就人人都可以任意 使用” 良性竞争 2003年,时任中关村IT协会副理事长的书生公司组织召集 相关厂商,探讨开展良性竞争、维护产业环境问题 版权问题是会议主要议题 由于各厂商想法不同,未能延续 2003年 国家版权局打破专家闭门造车的立法方式,开始倾听 技术界和产业界的声音 7月底到8月初,国家版权局全体成员在怀柔与书生、 新浪、网易等知名企业和专家学者封闭开会研讨 超星法律顾问、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在会上提 出“为了严格保护版权,把全中国网站都关了也没关系 ”的论调,书生公司当即严词反驳 经过会上和会下的多次沟通,国家版权局对数字图书 馆建设的需求和困扰有了一定程度了解 2004年2

7、月 书生公司基于对国内外版权理论的系统性分析和多年的产 业实践撰写数字时代版权授权方式及立法建议 论文 系统分析了数字时代在版权需求方面与工业时代的本质性 差异 系统总结分析了各种授权方式的优劣 首次提出了创新的授权要约模式 被收入国家版权局主编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 与实例 一书 2004年12月12日 中办和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 见(中办34号文) 34号文是国信办大力推进下出台 的,得到国家信息中心、软件行 业协会大力配合,书生等公司也 积极参与其中 支持和鼓励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 发利用 增强信息资源的公益服务能力 明晰公益性与商业性信息服务界 限妥善

8、处理发展公益性信息 服务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2004年5月9月 科技部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北京大学张平知识产权研 究室研究数字环境下版权授权方式研究 书生公司独力支持全部课题经费,并作为唯一的业界 代表成为课题组主要成员 先后修改三稿,共12万字 综合研究国内外有关版权授权方面立法和司法实践的 经验,把握未来版权立法和版权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 ,为立法提供与产业发展贴近的、适合我国数字版权 产业发展的建议 为版权经营者提供指导意见,减少法律风险,降低授 权成本,推动中国数字版权产业和版权立法的顺利发 展 2004年9月10日 书生公司与中国版权协会联合举办“授权要约”研讨会 书生公司在法学理论和

9、社会实践两方面对数字版权问 题进行系统分析总结,与版权界形成良性互动沟通 “授权要约”理念已得到不少版权界人士大力支持 国家版权局官员公开表示:希望社会各界向书生公司 学习,大家都要来探索在新的信息社会条件下如何尊 重版权 国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官员公开表示:感谢书生公司 在推动我国版权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的贡献王东临 是一个非常有民族志气、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领导 2004年12月18日 书生公司组织召开“合理使用与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研 讨会” 第一次提出不能让以法学家为代表的著作权人垄断话语 权,图书馆界要发出合理使用的声音,维护社会的权益 首次提出参照“国际图联关于数字版权的立场”文件,让 图

10、书馆学会代表中国图书馆界以正式声明的方式表明立 场的想法,以配合推动立法建设,平衡著作权人与读者 之间的权利 美国五大行业协会的图书馆积极参与著作权法立法过程 ,成为持续了四五年的知识产权大辩论中代表使用者的 主力“辩手”,中国图书馆界也应发挥类似的作用 2005年3月4月 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施行 由于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未筹建,更谈不上拥有海 量会员,解决不了海量内容的授权问题 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 互 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采纳美国1998年DMCA(数 字千年法案)确立的避风港原则 该办法严格区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内容提

11、供 者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 ,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 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005年6月 书生与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联合举办“信息网络传播权研 讨会” 针对正在起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集合 权利人、图书馆界、知识产权专家、司法界等各方代 表,共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与公益图书馆合理使 用的利益平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图书馆专家与版权局官员、知识产权庭法官、北大知 识产权专家、作家协会直接对话交流 彼此还不能进入对方话语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沟通交 流 2005年7月 国家版权局采纳将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和教学科研合理使用 权

12、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建议 在第八条关于合理使用权的规定中包含如下情形: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本学校或者本科研 机构的局域网传播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科研 人员使用,但不得通过其他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保存版 本需要,以电子形式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及在无法 以传统方式出借或者陈列的情况下,通过本馆的局域网 传播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供到馆公众阅览或者 观赏,但提供网络阅览的计算机数量不得超过本馆一般 提供出借阅览的作品数量,并不得提供打印、下载等复 制功能,以及通过其他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革命尚未成功 目前只是草案,还未形成正式

13、行政法规 国家版权局将在下半年正式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 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定稿 现有合理使用权的规定很可能会遇到强大的阻力 在此期间,图书馆界要广泛动员起来,积极向立法机构阐 述合理使用对维护社会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只要图书馆界的声音能大过反对者,合理使用的条款就有 望能保留下来,直至形成正式法律 这将是图书馆界第一次深度参与立法,并发挥重要作用 书生永远与图书馆界站在一起 书生与图书馆利益相关,休戚与共 书生过去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尽自己所能帮助图 书馆游说合理使用权 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现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书生将来依然会与图书馆界站在一起,共同维护社会 利益,共同争取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和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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