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ppt 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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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 读 2007 - 3 - 21 引 言 n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 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 府发200612号,以下简称“36条配套政策”),对 “36条配套政策”中提出的税收政策结合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解释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一)政策内涵 n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 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 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 以税

2、前扣除。 n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 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 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本资料来源本资料来源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一)政策内涵 n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 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技术开发费 抵扣时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n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 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具体按照国税发200656

3、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计扣)。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n取消了限制条件: 原政策规定企业享受这一政策必须是当年技术开发费 比上年度增长10%。 原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承担国家或地 方政府的科技项目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才容许税前列 支 n新政策没有这项规定了。也就是说,企业根据市 场自行立项,自主开发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都容 许列入技术开发费。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二)技术开发费的定义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用 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 料费,未纳入国

4、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 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 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 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技术开发费的范围扩大了: n将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列入技术开发费,以 前要进行纳税调整 n与国税发199949号文相比,财税200688 号文将企业委托个人开发项目的费用列入技 术开发费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n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 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 用新技术原理研制的新产品。 n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 争能力的技术,包括

5、: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 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及对原有 技术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n新工艺是指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 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和先进性及实用性 ,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三)适用范围: n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 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统称 为企业。 n扩大了享受范围,从过去按企业所有制 、经营性质转向征税方式,是一大进步 。 企业经市税务局批准上交集团公司用于集 中开发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 除,但不实行加计扣除办法。 (四)企业技术开发费及加计扣除的审核管

6、理 n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已取 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 理工作有关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482号)的有关规定,由企 业自主申报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事项,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备案管理 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实行 备案制度,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 n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有关技术开发项目立 项决议; n技术开发费计划书(包括委托技术开发项目)和 技术开发费预算; n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 员名单; 1、备案管理 n当年研发项目技术开发发生情况归集表和

7、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间内补齐有 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扣除和加 计扣除政策。 具体按研发项目归集如下: (1)研发活动中消耗的直接材料费用,包括材料和低值易 耗品;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薪金、津 贴、补贴、奖金、其他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 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包括仪器、设备和房 屋;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包括仪器、设备和 房屋; 具体按研发项目归集如下: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包括软件 、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6)研发成果论证、鉴

8、定、评审和验收费用; (7)为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有关费用,包括手续费、 注册费和律师费;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纸资料 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和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2、专账管理 n企业须对技术开发费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填 报研发项目技术开发费费用发生情况归集 表(见附表),按研发项目准确归集年度 技术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和汇总额, 并随同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一并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 个技术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应按不同开 发项目进行归集。 3、简化了申办手续 n原政策比较繁琐,要求: 企业当年年初或事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 技术开发

9、项目立项申请 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企业才能列支开 发费。 n新政策取消了这一规定,对企业技术开发项 目实行备案制,年终清算。 (五)注意事项 1、企业要如实记录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 是否属于技术开发费,应有凭证,在财务核算上如实 反映 技术开发与一般的生产经营的边界要清晰 n原材料费 n燃料动力 n项目组人员或研发机构人员 按项目进行专项管理 记录到何程度,政策就享受到何程度 (五)注意事项 2、内部分工要明确,技术开发活动涉及企业各部门 、各方面: 技术部门负责研究开发,按要求使用经费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研发管理,按要求进行经费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账务记录与核算,如实反映研发经费使用 生产部门接

10、受技术开发成果转移,处理好边界 市场部门负责新产品营销,处理好边界 3、主次清晰,内外有别: 内部以技术管理部门为主,如实反映技术开发活动 外部以财务部门为主,与税务部门协调 (五)注意事项 4、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n尽可能让税务专管员了解企业的技术开发情 况 n与税务专管员沟通,界定好技术开发的边界 n与税务专管员沟通,明确财会记录技术开发 活动的程度 n搞清楚备案程序 n沟通程度影响技术开发费的核定 (五)注意事项 5、技术开发与高新企业科研投入不同 n技术开发费是按财务核算的,资产与费用区 分开来 n科研经费是按经费使用性质划分的,包含了 形成的资产 n科研经费包含技术开发费 n两者将

11、有可能并轨 (六)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作用 n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n加强研究开发过程的管理 n加强研究开发绩效的分析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n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 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 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提 取未使用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职工教育经 费结余部分(按工资总额1.5%或2.5%提取 未使用),仍执行原政策,不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由于2005年以前的职工教育经费 结余已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如企业动用 这部分结余,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提

12、取与使用管理 n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税总局等11个部委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 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 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 1990年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提职 工教育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 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 年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n上岗和转岗培训; n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n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n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n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n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

13、认证等经费支出; n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n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n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n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注意事项 n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 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n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 ,企业职 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 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由个人承担 n计税工资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意义 n划算的人力资本投资 n职业培训合同应合法 n多方筹集教育经费,工会费、项目 经费中提取 n鼓励企业建立员工个人学习专户制 度 三、关于加速折旧 n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系指

14、2006年 1月1日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 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 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允许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 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 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按照市局关 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234号 )的规定,由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 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 国税发2003113号文规定,允许加速折旧的企业 或固定资产为: 电子生产企业、船舶

15、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 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 企业的机器设备;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 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 、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n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上海市科 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 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 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 一个获得利润的

16、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 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法规定逐年 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 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是指2006年1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企业 。对在2005年以前,经上海市科学技术 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包括原 财政部中企处批准执行15%税率的10家在 沪中央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 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 ,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 (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 200694号)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申 报享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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