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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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主讲: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 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 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 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 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 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 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 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 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 结

2、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 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 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 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 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3、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 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 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 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 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 ”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 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 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 理

4、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 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 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 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 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 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 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

5、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 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 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 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 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 灶

6、(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 肿、胶样浸润等。 7.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 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 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 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 ,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 、寄生虫等。 7.2.2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

7、有无坏 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 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 管、支气管。 7.2.3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 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 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 管。 7.2.4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 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 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

8、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 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 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 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 、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 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 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 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 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肾脏

9、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 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 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 、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 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 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 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 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 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 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 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 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 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 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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