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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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第60.21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要求(a)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鉴定类型包括:(1)初始鉴定;(2)升级鉴定;(3)定期鉴定;(4)附加鉴定。(b)民航局应当按照鉴定性能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客观测试和主观测试的要求对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鉴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空气动力响应,包括纵向和横向操纵的响应;(2)所模拟经过审定的航空器运行包线内的性能,包括适用于满足规章要求的地面操作、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着陆以及非正常和紧急操作;(3)操纵检查;(4)驾驶舱构型;(5)驾驶员、飞行机械员位置和教员操纵台的功能检查;(6)与所模拟航空器相对应的航空器系统和子系统

2、;(7)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系统和子系统,包括力的提示(运动)、视觉(视景)和听觉(声音)系统;(8)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的某些附加要求,包括对操作者可能产生危害的设备或者环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遵守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要求,包括对消防设备的检查,对飞行模拟机还应包括紧急逃生设备和紧急逃生路线的检查。(c)鉴定应当包括从事主观鉴定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评估和测试。(d)在需要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可以指定运营人的技术人员协助完成客观测试、主观测试和功能检查。(e)根据下列原则处理客观测试结果存在的问题:(1)如果民航局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在鉴定期间发

3、现客观测试结果存在问题,可以要求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重新进行客观测试或者修改鉴定测试指南;(2)如果不能完成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所规定等级的客观测试,或者判定客观测试的结果不满足所申请等级的要求,但是满足较低等级的要求,民航局将根据鉴定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i)认定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属于较低等级;(ii)认定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鉴定不通过,不予颁发合格证。(f)主观测试为下列工作提供依据:(1)评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完成任务的能力;(2)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能够达到相应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的目的,以及能够模拟出每一个机动操纵、程序或者任务;(3)检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4、操纵系统的操作、仪表和系统的响应。(g)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接到民航局的鉴定通知后,应当准备好为完成鉴定所需的所有专用设备和合格的技术支持人员。(h)如果民航局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在鉴定期间,计划完成特定的测试,需要使用特殊设备或者技术人员,那么应当尽可能提前(通常不少于72小时)通知运营人。(i)对于互换构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可以针对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构型向民航局申请相应等级鉴定。申请的每个构型都应当接受民航局的鉴定,并提供以下任意一种形式的鉴定测试指南:(1)为每个构型提供一份完整的鉴定测试指南;(2)为一个基本构型提供一份完整的鉴定测试指南,并为除此之外的每一

5、个其它构型提供一份补充鉴定测试指南。(j)除了本规则第60.29条规定的定期鉴定外,民航局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符合性检查。如果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处于使用状态,这种检查可以由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通过观察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在训练或者检查期间的运行进行。第60.23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客观数据要求(a)在鉴定期间为了评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和操纵品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航空器制造厂家的试飞数据。这些数据包括颁发型号合格证后因航空器性能、操纵品质、功能或者其他特性发生变化所产生的数据(例如反映适航指令的数据),并且这些变化应当是影响到飞行机组成员训

6、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的变化。(b)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也可以向民航局提供其他来源的试飞数据。这些数据的采集和生成应当符合本规则鉴定性能标准中对数据试飞方法的相应规定。(c)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还可以向民航局提交预测数据、飞行手册数据或者符合民航局要求的其他公共数据,以便用于支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获得特殊使用的批准。(d)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应当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形式提交。(e)当航空器制造厂家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通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或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获悉,用于运营人训练大纲中使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编程和运行的数据已作增加、改版或者修订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

7、及时告知民航局。(f)用于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和操纵品质的试飞数据应当按照试飞大纲采集。试飞大纲中包括下列内容:(1)试飞计划,包括必需的机动动作和程序,每个机动动作或者程序应当包含:(i)试飞员或者工程人员使用的程序和操纵输入;(ii)大气和环境条件;(iii)初始飞行条件;(iv)航空器的构型,包括重量和重心;(v)需要采集的数据;(vi)其他有关要素。(2)合格的试飞人员;(3)对所采集数据的精度、采样率、采样时间历程等的约定;(4)合适且足够的数据采集设备或者系统,并采用符合民航局航空器合格审定机构要求的数据简化与分析的方法和技术;(5)数据采集设备和航空器性能测试仪表的校准应当是

8、现行有效的,并且是基于公认的标准。(g)不管数据来源如何,这些数据都应当以支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客观测试方法的格式提交,并符合下列要求:(1)可清楚阅读,注释完整并且正确;(2)具有足够的分辨率,以便确定对鉴定性能标准中客观测试要求容差的符合性;(3)具有必要的信息指南;(4)没有对数据进行任何更改、调整和偏离,但是可以改变比例、数字化或者处理为其他合适的表达方式。(h)为满足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某些鉴定要求,民航局可以要求进行补充试飞。补充试飞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要求进行。完成补充试飞后,应当以支持客观数据的方式提交试飞报告。报告应当包含足够的数据和原理说明,用以支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相应等级鉴定。

9、第60.25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测试指南要求(a)由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提交给民航局用于评审和认可的鉴定测试指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有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厂家与运营人的签名栏和民航局认可签名栏的鉴定测试指南封面;(2)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信息页,其中对于互换构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要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每个配置都提交单独的信息页:(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标识号码或者代码;(ii)所模拟航空器的型号和系列号;(iii)空气动力数据修订号或者出处;(iv)发动机型号及其数据修订号或者出处;(v)飞行操纵数据修订号或者出处;(vi)飞行管理系统标识和修订等级;(vii)飞行模拟训练

10、设备型号和制造厂家;(vi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日期;(ix)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计算机标识;(x)视景系统型号和制造厂家,包括显示类型;(xi)运动系统型号和制造厂家,包括自由度。(3)目录;(4)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5)具有特定要求的符合性和能力声明。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应当提供表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具备满足要求的能力的信息来源、对如何使用参考资料的解释、所使用的数学方程和参数值,以及得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符合要求的结论。至于何时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可以参见鉴定性能标准中一般要求的“附加说明”栏、客观测试标准中的“测试细节”栏;(6)源数据、试飞数据或者其他获得认可的数据;(7)完成客观测

11、试需要的记录程序或者设备;(8)鉴定性能标准中规定的体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的客观测试结果;(9)鉴定性能标准中规定的体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10)使用的术语和符号表,包括标号约定和单位;(11)关于本规则第60.13条(b)款(7)项的规定,应当提供相关的声明;(12)制造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所遵循的鉴定性能标准。(b)每一个客观测试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测试的名称;(2)测试的目的;(3)初始条件;(4)人工测试程序;(5)自动测试程序(若适用);(6)比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和客观数据的方法;(7)执行自动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自动测试过程被驱动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参数

12、列表;(8)执行人工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人工测试过程被驱动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参数列表;(9)相关参数、容差和飞行条件;(10)航空器验证数据来源,即指明文件名称和页码;(11)航空器验证数据复制件,如果复制件被放在单独的文件夹中,则应当提供一个指明有关数据位置的标识和页码对照表;(12)运营人获得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客观测试结果。每个测试结果都应当注明完成日期,并且清晰地标明为所测设备的结果;(13)完成特定测试或者满足特定要求的声明,参见鉴定性能标准中一般要求的附加说明和客观测试要求的测试信息;(14)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的其他信息。(c)鉴定测试指南客观测试结果的表示形式和方式:(1)运营

13、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方式记录,并且可以容易地比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测试结果和航空器数据,例如使用多通道记录仪、行式打印机、交叉绘制、透明覆盖图和透明胶片等;(2)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使用常用的航空器参数术语进行标注,而不是使用计算机软件中的标识;(3)鉴定测试指南中包含的航空器数据文件可以以照相的方式缩小,但是这样做不应改变图形的刻度划分,或者导致刻度判读困难,或者使分辨率太低以至于难以辨析;(4)图形上的刻度划分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分辨率以便对鉴定性能标准中客观测试标准的诸参数进行评估;(5)对于涉及时间历程的测试,应当在试飞数据表单或者其透明胶片和飞行模

14、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上清楚地标出合适的参考点,以确保以时间为参照基准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和航空器做出精确对比。在航空器数据上进行交叉绘图时,使用打印机记录的时间历程应当清晰。覆盖绘图不应该使基准数据变模糊。(d)鉴定测试指南中客观测试结果使用的编号系统,应当尽量按照鉴定性能标准中客观测试标准的编号系统制定。(e)在民航局完成初始或者升级鉴定以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用此次鉴定时所测试和演示的结果更新鉴定测试指南。更新后的鉴定测试指南将成为主鉴定测试指南。主鉴定测试指南将作为后续鉴定的依据,在民航局要求使用时应当予以提供。(f)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在妥善的地方保存主鉴定测试指南。(g)主

15、鉴定测试指南应当采用符合民航局要求的电子格式。电子格式的主鉴定测试指南应当包括从航空器试飞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获得的全部客观数据(经重新格式化或者数字化)、鉴定性能标准规定的相关客观测试结果和演示结果(经重新格式化或者数字化),以及对鉴定所需设备的描述。用于确认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和操纵品质的航空器原始试飞数据,其格式可以是数据供应商的原始数字化格式或者原始试飞时间历程图形的电子扫描格式。第60.27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初始或者升级鉴定(a)按本规则第60.21条的规定由民航局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初始或者升级鉴定以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等级。对每台需要进行初始或者升级鉴定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除按照本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当在计划鉴定日期之前向民航局提交鉴定测试指南。(b)飞行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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