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口岸管理.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7886687 上传时间:2019-12-11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4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船舶进出口岸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船舶进出口岸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船舶进出口岸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船舶进出口岸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船舶进出口岸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船舶进出口岸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舶进出口岸管理.(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太仓辖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 人员培训 二一三年十二月 船舶进出口岸管理介绍 二一三年十二月 一、船舶进口岸审批。 二、船舶进口岸手续。 三、船舶出口岸手续。 四、超大型船舶管理 一、船舶进口岸审批。 所应提交的材料: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并备案); 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保安规则的船舶(必 要时);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 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 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

2、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 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 用时); 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取消船舶进出沿海港口、 长江和LNG 船舶进出港口的强制性护航) 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经船长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状况申明(适用于客船(旅游 船)、散化船、液化气船、废钢船以及船龄15年以上的其 它类型船舶)。 超大型船舶进/出港报告表(必要时) 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 运输许可证(两岸直航) 相关要求: 1、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开放水域;拟停靠的码头 、泊位为开放的码头泊位; 2、船舶的尺度和载运的货物满足拟停靠的码头、泊 位、港外装卸点的相关

3、要求; 3、预计抵达口岸或抵达规定的申报点7日前(航程不 足7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申报; 4、船舶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 提交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其所处的保 安等级; 5、载运危险货物和核能船舶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规 和对外通告的规定; 6、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现不 强制申请护航) 7、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 下列不符合条件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 不予批准进进口岸,并告知船方原因。 1.我国政府规规定不能进进入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 船舶; 2.不符合本港或航经经水域安全条件的船舶; 3.不符合船舶保安相关要求的船舶; 4.无正当理由申请进请进

4、入未经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 或水域的船舶。 下列船舶,需由受理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书 面报报告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江苏苏海事局,并由其 按规规定程序办办理: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船舶; 2.需要临时进临时进 入我国非正式开放的口岸、水域以 及码头码头 (泊位)的船舶; 3.核动动力船舶; 4.船旗国主管机关公布为为保安等级级3的船舶; 5.因保安原因,被任何港口驱驱逐出港的、申请进请进 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二、船舶进口岸手续。 (一)应提交的材料: 船舶概况单; 总申报单; 货物申报单; 船员名单;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

5、书及其复印件; 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 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于保安规则的船舶 (必要时);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 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 适用时); 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二)船舶有关证书列表 (三)有关要求: 1、船舶已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手续,并准许进口 岸; 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 审批手续; 3、具备合法、完整、准确、规范、有效的船舶文书与资料 和船员

6、证书; 4、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5、船舶在抵达口岸24小时内申办了进口岸手续; 6、由于中途改港,船舶目的港发生变化,而与上一港 出口岸许可证中的“驶往港”不一致的,申请人 须做出书面解释; 7、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8、船舶在港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以同时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 三、船舶出口岸手续。 (一)应提交的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适拖证书(必要时) (8)落实护

7、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9)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 (10)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1)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二)有关要求: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 等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 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 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

8、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 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 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 ,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 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同意; 11、船舶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出口岸手续; 12、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特殊情况的要求: 1、如证书即将到期,且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不足以航行到 下一港,应在本港换证后才能开航

9、,如船舶登记机关或其 他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的,可同意其出港; 2、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 未能驶离口岸的,应与其他检查机关协商决定是否重新办 理出口岸手续; 3、如对其他查验单位意见的真实性有怀疑,应主动与相关 单位核实; 4、 过境国际航线船舶在本港暂时停留的,如有人员上下( 除引航员外),必须办理进口岸申报和进出港查验手续。 船员、旅客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了解变化的原因,并检查 变化后的船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的要求; 5、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 次的船舶,可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经各检查机关 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

10、口岸许可证,在许 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国际航行船舶 出口岸许可证驶离时间栏内应注明定期期限。 6、外国籍船舶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审 核批准,并按国际航线船舶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 7、船舶试航证书不可作为法定证书或临时检验证书使用。 8、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 ,应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 的,经预先同意,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 岸手续。 船舶开航前,引航员应确认船舶是否办妥 进出口岸许可手续。未经批准进口岸或离 口岸的船舶,引航员不得引领,并应向当 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当

11、地海事管理机 构有权权禁止其驶驶离口岸: 1.违违反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或规规 章; 2.船舶被发现处发现处 于不适航、不适拖状态态; 3.发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污染事故,手续续未清; 4.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门交付应应承担的费费 用,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5.有其他妨害水上或者有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 的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应应建立对对船舶进进出 口岸许许可的事后监监督检查检查 制度和 辖辖区相关代理人员员的培训训考试试制 度,经经考试试合格的,应发应发 放培训训 证证明。 三、超大型船舶管理 (一)超大型船舶的定义: 1、实际淡吃水9.7米以上的;(由原来的9.7米提高到1

12、0.5米) 2、船长205米以上的; 3、总长305米以上的拖带船队或总宽65米以上的船队(小型吊 拖船队除外); 4、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达到或超过拟通过的桥梁、过江电缆等 水上跨江架空设施的设计通航净空高度的。 (二)需要评估的超大型船舶: 1、船长250米以上的; 2、船长225米以上拟通过长江福姜沙水道的; 3、长江龙爪岩以上吃水在10.0米以上、长江龙爪岩以下吃水在 10.2米以上的; 4、总长305米以上或总宽65米以上的拖带船队(小型吊拖船队除 外)。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免除部分涉 企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海事部门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 管理的需要,主动为船舶安排巡逻艇

13、,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需要提供航行安全评审报告的船舶,船舶或其代理人 应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对船舶的安全航行方案及应急预 案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安全评审专家组可由引航、港口、海事、船长等专业技术 人员组成。 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船舶、航道、码头等基本情况; (2)船舶航行安全风险分析; (3)船舶航行安全措施; (4)评审结论。 (三)超大型船舶审批流程。 1、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预计进、出港7日前(进港船舶 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出港船舶在港停 泊时间不足7日的,在抵港时)向江苏海事局报告。 2、船舶或其代理人报告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超大型船舶进/出港报告表(见附表); (2)船舶安全航行操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3)引航机构制定的引航操作方案(如需要引航的船舶); (4)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码头附近水域水深测量图; (5)船舶航行安全评审报告(需要的船舶)。 江苏海事局收到船舶或其代理人的报告后,应对其提交 的材料进行核查,签注意见并在24小时内通知船方或其代理 人,同时抄送相关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代理人应协助船舶等有关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船 舶在港期间,船舶代理人应加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以上介绍如有不当,敬 请各位批评指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