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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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金融业监管法律制度 主讲: w一、金融业概念及特点 w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 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特点: w指标性 w 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 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 济发展的晴雨表。 w 垄断性 w 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政府严格控制的 行业,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 开设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 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 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 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 保。 w高风险性 w 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 ,涉

2、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 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 w效益依赖性 w 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 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 w高负债经营性 w 高负债经营性是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 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 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 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 经济的作用。 w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与商品生产和商 品交换密切相关的经济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 制下,金融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正如邓小平同志 所说“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 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但由于金融行业本身

3、所具有的外部负效应性、金融脆弱性、信息不对 称性等特征,常常会隐藏巨大的金融风险,甚至 引发金融危机,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造成巨大的 破坏,严重危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因此,对 金融行业实行严厉监管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措 施。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在不断改革 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在一 国法律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一节银行业监管法 w我国第一部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3年 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 通过,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w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 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

4、并于2007年1月1日起 施行。 w一、银行业监管机构 w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监 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w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 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w二、银行业监管对象 w(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w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 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w(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 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w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 产管

5、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等。 w(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 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项金融机构 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w(四)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 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 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w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w三、 监督管理职责 w(一)制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 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w(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 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w(三)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 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 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应当对 股东的资金来

6、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 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w(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w(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 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依 法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w(六)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予以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 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w(七)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 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银行业突发事 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会同有关 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及时

7、、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w(八)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 和监督。 w(九)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 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w四、监督管理措施 w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即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采用的具体方法以及相关 程序。 w(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各种报表 、报告和资料 w第3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 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 w它是银监会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监督管理信息 系统的重要措施。 w(二)现场检查措施和规则 w

8、第3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 检查事项做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 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 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 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w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 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 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w(三)监管谈话 w第35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 行职责的需要,可以

9、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 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 做出说明。 w监管谈话是介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之间 的重要监管手段,它有利于监管者了解银行 的经营状况,预测其发展趋势,使监管部门 可以持续跟踪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w(四)责令信息披露 w第36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 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 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w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风险较高的公众性企业,其经 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直接涉及投资人、存款人利益 和社会公众的

10、合法权益。责令其按照规定披露信 息,是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可以提高 银行业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银行业的安全运营。 w(五)监管强制措施 w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高风险性,为防 范金融风险,保障稳健运行,就必须严格遵 守审慎性经营规则。监管机构对违反经营规 则的银行有权力采取强制性处理措施。 w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银行 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 w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 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 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或者其省一级

11、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 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 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 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 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 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 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w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 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 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 w(六)接管、重组和撤销 。 w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 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 户合法权益

12、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 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w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 、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 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w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 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 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 行职责。 w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 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3、人员,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w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w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 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w(七)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 账号。 w 第四十一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 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 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 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w(八)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 措施 w第四十二

14、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 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w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 关情况作出说明; w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 记等文件、资料; w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 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w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 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 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 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 有关情况

15、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 绝、阻碍和隐瞒。 w五、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惩处措施 w(一)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w第4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 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 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违反 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未依照 本法第28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违反规定查询 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的其他行为。 w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 人员贪

16、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 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w(二)违反市场准人制度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w银行业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金融机构的设立 和从事银行业业务活动须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批。44条,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 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 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w(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w第45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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