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程概论-第八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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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8章 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 2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持续适航管理概述 第二节 设计阶段的持续适航性AEG(航空 器评审)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鉴定和监督检 查 第四节 维修单位合格审定 第五节 维修人员执照管理 3 第一节 概述 在向用户交付之前,通常由该用户对航空器进行检 查,以确认该航空器是否按照用户的规范和要求制 造。 营运人的这种检查可以是粗略的,也可以是详细的 并常常包括由他们自己的飞行员和客舱乘务组人员进行的试验飞 行。 商务承运人常常在制造商交付中心“围绕旗标”进行飞行试飞 ,以便对飞机进行这种验收检查。 有些承运人还可以对飞机进行“试运行飞行”,通常由交付中 心

2、飞到承运人的总部基地。 一旦用户从制造商接受了飞机,该用户就按照自己 的维修方案和规章制定当局的条法规定,全面负责 保持飞机处于适航状态。 4 第一节 概述 营运人审定 未来运营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证明其了解商用 航空的经营业务,了解商用航空的运营和维修业务 并且在适当的位置上均有执行该业务必要的人员、设施和程序 当局确定申请人是否“适合、愿意并能够”进行这项工作 当局颁发运输合格证,授权持有人从事商业运输 该合格证书授权承运人按照航空法规经营计划的航空运输服务 在某种程度上,运营合格证阐明,航空公司有权按照航空法规 ,以及运营规范包含的条款和限制规定从事运营活动。 5 第一节 概述 持

3、续适航性 航空器必须持续地保持在适航状态 必须完成相关手册和适航指令中要求的所有维修工作 持续适航性是由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的: 维修 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 6 第一节 概述 维修 该做什么 怎么做 在哪里做 谁来做 7 第一节 概述 该做什么 “维修”包括预防性维修、改装和修理,以及适航指令要 求的工作。适航性取决于维修方案,维修方案中包括时 寿件的更换、发动机与螺旋桨大修以及各种零部件与附 件的修理 怎么做 持续适航性指南,连同预防性维修计划一起,包含了进 行维修工作所必需的指南。 对于重要的维修,如修理,一般需要提供维修手册 在哪里做 当局针对航空器承运人维修机构颁布有关要求 谁来做 与维修

4、机构的合格审定一起进行的还有对授权进行维修 工作的人员的审定和培训,以及颁发飞行签派证 8 第一节 概述 适航性的管理时间是持续的 从航空器的制造开始,一直持续到它整个使用寿命终结 为止。 在这段时期内,航空器的每次运行都应符合适航性要求。 适航性涉及到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及维修各个方 面。 总的来说 持续适航管理是要保证航空器在其全寿命中,整体和各 部件、系统在预定的运行环境和使用条件下都具备安全 运行的品质。 9 持续适航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 是通过对航空器的使用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并采取 适当的维修措施,持续地保持该航空器在初始设 计中所达到的适航水平。 保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 是适航

5、当局、航空器制造厂商(包括配件供应商 )、航空公司(包括维修单位)等部门机构的共 同责任。 10 持续适航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 是通过对航空器的使用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并采取 适当的维修措施,持续地保持该航空器在初始设 计中所达到的适航水平。 保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 是适航当局、航空器制造厂商(包括配件供应商 )、航空公司(包括维修单位)等部门机构的共 同责任。 11 持续适航管理中 各方的责任 适航当局 主要责任是对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适航性进 行评估。 其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 签发适航证件; 对维修大纲、可靠性大纲、维修方案和可靠性方案的评估; 颁发适航指令; 对重大维修、改装工作的批

6、准; 对航空器的年检和不定期抽查; 对维修单位进行许可审定; 颁发维修人员执照; 实施信息收集、整理和评估; 参与重大故障和飞行事故的调查; 批准、颁发委任代表证; 按规定实施对持证人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12 制造厂商 主要责任是主动、及时地收集航空器使用中发生的重 大故障问题,提出纠正措施,编发技术服务通告。 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 在新型号研制和设计中,要充分满足可靠性、结构完整性和 维修性等方面适航当局确定的持续适航性要求; 制定新航空器的初始维修大纲,并根据寿命期内使用情况的 安全信息以及不间断的结构完整性检查结果,提出补充检查 文件或修订检查程序; 编制持续适航文件,向用户和维修单位提供

7、使用、维护、修 理、加改装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依据。 对各架航空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对反馈信息进行分析 和处理。向用户和维修单位发出服务通告,并对使用中的各 种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凡属危及安全方面的问题及时向适航 当局提交使用困难报告,必要时建议颁发相应的适航指 令。 13 航空公司和维修部门 承担着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根本责任,是保障民用 航空安全的主要因素。 其主要职能如下: 按适航当局颁发的法规、条例和程序,正确使用和维修航空器 ,使其保持固有的安全性; 根据制造厂商提供的初始维修大纲,以及寿命期内提供的补充 检查文件和修订的维修程序,结合本单位的航空器使用条件、 航线、环境情况、设备

8、和人员素质,制定出维修计划; 按照上述初始维修大纲,补充检查文件,修订的维修程序和维 修计划,正确使用和维修航空器,使其保持固有的安全水平; 向制造厂商反馈使用和维修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初步分析, 凡属危及安全方面的问题向适航当局提交使用困难报告; 执行适航当局发出的适航指令,纠正不安全状况; 按要求执行制造厂商发出的服务通告。 14 设计阶段的持续适航性 -AEG(航空器评审) 航空器评估组(AEG,Aircraft Evaluation Group) 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方式,对航空器有关的持续适航文 件、运行配置、机组和执照训练要求、MMEL 等文件进 行评审的机构。 AEG评审是通过对

9、设计的评审保证航空器在后续使 用中能够保持在(或恢复到)适航审定的安全水平 。 AEG评审贯穿于航空器机队的整个寿命期间,是为适应航 空制造业和运输业的发展而形成的,目的是保证航空器的 持续运行安全性和经济性。 15 航空器评审委员会下属三个委员会 维修审查委员会MRB(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 飞行标准委员会FSB(Flight Standard Board) 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Flight Operation Evaluation Board) 16 维修审查委员会MRB 该委员会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的相关 局方人员组成。 MRB的主要工作是与航空

10、器制造厂、航空 公司一起工作,在制定MRBR 及改版过程 中,向工业指导委员会( ISC)和工作组( WG)提出审查意见并最终批准MRBR(维 修审查委员会报告,也称维修大纲)。 17 飞行标准委员会FSB FSB 的主要工作是制定飞行机组训练和资 格标准。包括 建立型号等级要求; 审查 飞机飞行手册 使用手册 检查单 训练大纲的内容、训练设施和模拟机等。 18 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 该委员会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的相关局 方人员组成。 通常由运行、电子、维修监察员和航空器型号 审定专家组成。 FOEB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制定或修订MMEL。 MMEL的草稿称为PMMEL 由航空器的生产厂

11、家负责起草并提交局方批准。 经局方批准后的MMEL即成为局方的文件 是各航空公司制定自己的MEL的依据。 19 AEG的职责如下 对制造人指定的维修大纲(MRB)进行评审和 批准; 对制造人指定的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进 行评审和批准; 确定机组成员的型别等级和资格标准,对训练 大纲和飞机训练设备及模拟机进行评审; 20 AEG工作内容 参与有关航空器操作、安全设备、仪表布局等相 关设计评审,对飞行手册、飞机操作手册、机组 训练手册、外形缺件清单、签派偏离指南等进行 评审; 对航空器是否满足运行要求进行评审; 对新型航空器制造厂家试飞员、初始营运人的驾 驶员和局方运行监察员进行初始训练和检

12、查; 对适航条款要求的持续适航指南(Instructions for Continued Airworthiness, ICA)等持续适航性维 修文件进行评审; 参与航空器工程可靠性试飞。 21 AEG持续监控 航空器获得型号批准并投入运行后,航空器 评审组(AEG)将根据下述情况进行航空器 评审的持续监控,并贯穿于航空器型号运行 的全寿命 (1)航空器实际运行反馈的信息; (2)对航空器型号进行的设计更改; (3)规章要求的修订。 22 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鉴定和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器在投入使用后 必须持续保持其在型号设计时所确定的适航性 并保持其颁发适航证时的状况。 对于在营运中的航空器的

13、持续适航性的鉴定与 监督检查是适航部门的一个很重要的日常管理 工作。 23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性的一般要求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通过维修保持该航空 器的安全性始终不低于其型号合格审定基础 对该航空器要求的最低安全水平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持续适航性的保持。 24 确定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 航空器的营运人 必须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全部责任,这是因为 航空器是在它的控制之下并按照它的各种程序 和规定而进行营运的。 25 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包括下述各方面: (1)确保每次运行前实施飞行前检查工作,确信 航空器可以完成预定的飞行; (2)正确理解和使用最低设备清单,确保任何影 响适航和运行安全的故障或缺

14、陷均已排除至批 准或认可的标准; (3)确保航空器是按批准的维修大纲和方案而进 行维修的; (4)确保完成了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和民航局认 为必须执行的持续适航要求; (5)确保按法定技术文件完成选择性改装工作。 26 航空器的营运人 必须是民航局批准的并经工商登记的法人。 在保证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同时,它还必须满足民航局有关营运规 定(或规章)中有关对航空器维修方面的要求。 通常,这些要求包括下述方面: (1)营运人的维修机构必须是按CCAR-145部批准的机构。 (2)营运人所必需的技术文件是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并应是 最新有效版本。 (3)营运人所录用的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且放行

15、和检验人 员等必须满足CCAR145部中对维修及管理监督人员的资格要 求。 (4)营运人必须具有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及更换用器材,这些工具 、设备和器材应是航空器设计制造部门推荐的或经民航总局批 准或认可的。 (5)营运人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管理系统,包括工程技术、质量 保证、飞行安全等,这些系统必须具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 ,这些程序应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为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 (6)营运人必须具有一套与适航部门相互联系的系统,这套系统包 括对完成工作的记录,对营运中发现问题的报告,以及对完成适 航部门颁发的规章、指令完成情况的报告等与适航部门需经常联 络的工作。 27 适航部门对航空器适航性的监督检查 适航部门对航空器适航性的控制与监督检查工作具体体现在 下述几方面: (1)对航空器的维修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批准,并监督检查依据 上述文件而制定的各种实施工作细则的符合性; (2)对适航指令和重要服务通告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对时控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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