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第一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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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值班与避碰 绪论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航海系船舶值班与避碰课程组 船舶值班与避碰 二、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的任务 绪绪 论论 u 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船舶值班与避碰课程的主要 任务,是向该专业学生传授船舶避碰和值班的专业知识 ,培养其从事船舶避碰和值班的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的 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u 课程的教学任务首先是使学生达到STCW公约规 定的强制性适任标准。(附表) 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包括船舶避碰和船舶值班两 部分内容,前者是重点。 一、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的内容 船舶值班与避碰 适任知识、理解和熟练评价适任的标准 保持 安全 的航 行值 班 值班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

2、规 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 全面知识 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 守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知识 关于有效的驾驶 台协 同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识 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 般规定使用定线制 按照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值班、接班 和交班 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遵守公认 的原则和程序 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的有关号灯 、号型和声号要求并正确辨识 监测 交通、船舶和环境的频度和程 度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 正规的记录 始终明确船长在驾驶 台时和船舶正 在被引航时安全航行的职责 职能:航行(500总吨或以上操作级) 船舶值班与避碰 适任知识识、理解和熟练练评评价适任的标标准 确立 值班 安排 和程 序

3、关于国际海上避碰 规则的内容、应用和 意图的全面知识 航行值班中应遵守 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 识 有效的驾驶台协同 工作程序 按照有关国际规则 和指南 制定并保持值班安排和程序, 从而保证航行安全、保护海 洋环境以及船舶和船上人员 的安全 职能:航行(500总吨或以上管理级)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一章第一章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第一节 海上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 第二节 规则的解释和运用 第三节 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规则的一般定义 n1840年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 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1846年 英国将其颁布为法律汽船航行

4、规则法 n 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 碰规则: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驾驶和航 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 n1910年,第一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产生 并生效 n 1948年,对1910年规则进行了修订 n 1960年,增加了一个附件:关于运用雷达资料协助海 上避碰的建议 n 1970年,海协修订避碰规则工作小组撰写了一份报告 ,提出了修订规则的基本原则 n1957年我国宣布接受1948年规则,对有关非机动船舶的规定做了保留。 n 1958年8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规范我国非机动船的海上避碰事宜。 n 随后对1960年和1972年

5、规则关于非机动船舶的海上避碰规定作了保留。 n 1980年4月10日实施1972年规则,随后及时接受了五个修正案。 n1972年,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将避碰规则作为附件 n 1981年、1987年、1991年、1994年和2001年通过五个 修正案,现行的规则是经过五次修正后的1972年国际 海上避碰规则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海上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3、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中国的实施 船舶值班与避碰 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概要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

6、规则分为五章(38条)和四个附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责任 第三条 一般定义 第一章 总则(13条) 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419条) 第一节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 况 下的行动规则(410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了望 第六条 安全行航速 第七条 碰撞危险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第九条 狭水道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1118条)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帆船 第十三条 追越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第三节 能见度不良时的 行动规则(19条) 第三章

7、 号灯和号型(2031条)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3237条)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定义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度距离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二十六条 渔 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 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第三十二条 定义 第三十三条 声号设备 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第三十六条 招引注意的信号 第三十七条 遇险信号 第五章 豁免(38条) 附录(四个) 附录一 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

8、和技术细节 附录二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 附录三 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 附录四 遇险信号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 具有法律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双重性质 在碰撞事故发生前:避碰行动指南 在碰撞事故发生后:判定责任的依据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一、规则的解释 第二节 规则的解释和运用 1、解释规则的原理 2、IMO对规则的说明 3、规则的正式解释 4、规则的学理解释 船舶值班与避碰 二、解释和运用规则的原则 1、从字义解释规则条文和术语与理解规则 的精神实质相结合; 2、定性解释和定量解释相结合; 3、法律规范角度解释和运用规则与从技术规范 解释和运用规则相结合; 4、考虑

9、一般情况解释规则与充分考虑特殊情况 解释规则相结合。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规则的运用 1、严格遵守规则; 2、统一运用规则; 3、以加强戒备为基础,以正确判断为前提。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三节 规则的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 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 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 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 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 的渔船所制定

10、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 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 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 信号。 船舶值班与避碰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 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 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 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 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 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一、规则适用的水域和船舶 公海:除领海和专属经济

11、 区外不受任何国家支配的水域 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通常指:专属经济 区、 领海、内海以及与领海、内海相连结 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 、湖泊等一切内陆水域。 海船能够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1)适用的水域 (2)适用的船舶:位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l 军舰 无论在战时还 是在平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l 政府公务船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均适用于本规则 l 潜水艇在水面航行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l 水上飞机在水面滑翔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l 在规则 所指水域航行、锚泊、系岸、搁浅均适用于本规则 船舶值班与避碰 二、特殊规定(地方规则) 特殊规则 指各种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在其管辖的水域中制 定

12、的“地方规则 ”或港章。如我国的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 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航行安全暂行规定等。 (1) 特殊规定的含义 (2)制定特殊规定的机构或组织 l 地方规则优 先于国际规则 l 国际规则 受到地方规则 的限制 l 地方规则 未尽之处执 行国际规则 l 地方规则 尽可能符合国际规则 通常指各缔约 国政府和主管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机关以及经授 权的地方当局。 (3)制定特殊规定的水域 前提: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 水域: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领海 (4)地方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关系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谁有权制定:有关政府 为谁制定:军舰

13、及护航下的船舶;结队 从事捕鱼的渔船 额外信号 军舰 及护航下的船舶:队形 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结队 从事捕鱼的渔船:队形灯、信号灯、号型 额外额外信号与国际信号的关系: 不致被误认 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 本组织 :IMO “可以”:非强制性 -采纳,执行第十条;如:马六甲海峡、我国的成山角等等 -没有采纳,执行地方规则 ,如:长江口南水道、日本东京湾 等等。 船舶值班与避碰 五、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制定 主要指军舰、专用船舶以及某些新型船舶有关 谁确定:各国政府 号灯、号型、声响灯光的技术细节 -可执行其政府为其另 行制定,而非自己制定 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号灯的制

14、定原则 尽可能符合本规则 条款要求的规定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三条 一般定义 第四节 规则的一般定义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 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1) 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 (2) 可用作水上运输的船舶,包括从事水上作业、执行海上任务 等,如工程船、科考船、军舰 、政府公务船等。 非排水船舶:指航行时基本上或完全不靠浮力支撑船舶的重量而脱 离水面的船舶,如水翼船、气垫船及滑翔艇等。 水上飞机:在水面滑翔、漂浮或锚泊时作为船舶论处 。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三条 一般定

15、义 2、 “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机器推进:指任何种类的机器,如蒸气机、柴油机、气轮机、电动 机 、 核能装置等。 船舶装有机器而从事某种特殊的作业,如从事捕鱼、疏浚等操纵能力 受限制的船舶或处于某种状态如失控时,则不属于规则 所指的机动 船。 除装有机器而未使用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推进器的船舶,均为机动船 。 机动船并不指正在使用机器推动的船舶,除失控船外,停止主机而处 于在行不对水移动的漂航状态,仍视为 机动船。 对于装有推进器的帆船,即所谓的机帆并用船: (1) 驶帆而不使用推进器者为帆船; (2) 驶帆而又同时使用推进器者应视为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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