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常用安全法律法规.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7869250 上传时间:2019-12-11 格式:PPT 页数:93 大小:40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石油化工企业常用安全法律法规._第1页
第1页 / 共93页
石油化工企业常用安全法律法规._第2页
第2页 / 共93页
石油化工企业常用安全法律法规._第3页
第3页 / 共93页
石油化工企业常用安全法律法规._第4页
第4页 / 共93页
石油化工企业常用安全法律法规._第5页
第5页 / 共9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石油化工企业常用安全法律法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油化工企业常用安全法律法规.(9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第1 1页页 石油化工企业常用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主讲人: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 第第2 2页页 主要内容 n安全生产法 n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n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第第3 3页页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 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第第4 4页页 n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我国的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为0.558,而英国亿元 GDP事故死亡率为0.02,日 本为0.05, 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在0.04至 0.06之间,上述的数据表明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亿元GDP死亡率 仍是先进国家的10倍。 n据安监总局统计,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同

2、 比减少15865起、3648人,分别下降4.2%和4.4%。全国年度各类事故死 亡人数继2008年首次降到10万人以下、2009年降到9万人以下之后,2010 年又降到了8万人以下。 n与“十五”期末的2005年相比,安全工作实现了“四个显著下降”。一是事故总 量显著下降。2010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6.3万起,比2005年的71.8万起 下降49.4%。二是事故死亡人数显著下降。2010年事故死亡人数7.95万人 ,比2005年的12.7万人下降37.4%。三是重特大事故显著下降。重特大事 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134起、3049人,分别减少到2010年85起 、1438人,分别

3、下降了36.6%和52.8%。四是反映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的四 项相对指标显著下降。其中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811降到0.749,下降 73%。 n2010年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201,比2009年下降19%、比 2005年下降71%。国务院安委会已确的“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目标,“十二 五”时期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 第第5 5页页 必要性 加强依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制裁违法行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 体系。 重要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依法规范 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导;依法行政,加强管理; 提高从业

4、人员的素质;增强全体公民安全法律意识;制裁安 全违法行为。 第第6 6页页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基本框架 第第7 7页页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n根据不同法律地位与效力分 n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n同一层级效力分为 n普通法与特殊法 n从法的内容上分 n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第第8 8页页 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 地方标准 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 宪法 普通法 特殊法 相关法 第第9 9页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订颁布,2014.12.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5、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订版,2011年12月31日起施 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

6、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自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9)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9号令,自2014年1月日起施行); (10)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2006年7月1日实施); 第第1010页页 n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 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n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7、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 号,2012年1月30日); n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 监总管三201195号); n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 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 n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 监总管三201312号); n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 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n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6478 号财政部 安全

8、生产监管总局); n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388号); n(20)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2010年01月01日实施); n(2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发201315号)。 第第1111页页 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n人身安全第一原则 n预防为主原则 n权责一致原则 n社会监督与综合治理原则 n依法从重原则 第第1212页页 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116条(国家政策)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975条( 国家职责) (共16条) 第五章 生

9、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 处理 7686条(共10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87111条(违法及其罚 则) (共24条) 第七章 附则 112、113、114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958条 (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共9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748 条(企业责任)(共31条)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第1313页页 一、总一、总 则则 安全生产 目的 范围 原则 单位 安全条件 主要负责人 从业人员 工 会 政 府 政府领导 部门监督 标准制定 宣传教育 中介 责任追究 鼓励科研 奖励成绩 第第1414页页 二、 安全生产法基本法律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

10、责任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制度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第第1515页页 1、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q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11、)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法律责责任:第90条,第91条,第92条 第第1616页页 (1)市场准入 (2)投入 (3)管理机构 (4)培训与考核 (5)建设项目管理 (6)警示标志 (7)工艺与设备管理 (8)危险品管理 (9)重大危险源管理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10)生产经营场所管理 (11)危险作业 (12)劳动防护用品 (13)安全检查 (14)交叉作业 (15)承包、租赁管理 (16)事故救援 (17

12、)强制性工伤保险 第第1717页页 (1)市场准入(掌握)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v受行业、规模、地区等因素影响,法律不宜统一规定 v目前对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有规定,以后将进一步完善 v开办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保持生产经营条件 法律责任: 第第1818页页 (2)安全生产投入(掌握)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

13、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v资金投入标准,保障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不同行业有具体规定 v资金投入决策者:董事会、总经理、投资人等 v资金投入内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等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第第1919页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掌握)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 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14、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v行业风险 v企业规模 法律责任: 第第2020页页 (4)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熟悉)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鼓励其

15、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 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

16、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法律责任: 第第2121页页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 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 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 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 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 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 ,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