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航行与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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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apter 10 Chapter 10 Ship Safety and Emergency Ship Safety and Emergency OperationOperation 船舶安全运行与应急处理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SEC.6 机舱与驾驶台联系制度 SEC.1 大风浪及冰区航行的安全措施 SEC.2 机动航行时的安全措施 SEC.3 船舶搁浅、碰撞后的安全措施 SEC.4 机舱消防安全措施 SEC.5 机舱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SEC.7 船舶应急设备及其管理 一 大风浪中航行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SEC.1 大风浪及冰区航行的安全措施 二 轮机部防台安全措施 三 风浪中锚泊时轮机部

2、安全管理事项 四 冰区航行应急安全措施 1.轮机长督促轮机部全体人员集中精力加强检查,防 止主、副机和舵机发生故障; 一 大风浪中航行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2.值班轮机员不得远离操纵室,注意主机转速变化, 防止飞车和增压器喘振; 3.轮机长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主机负荷,调整 好主机限速装置,防止飞车; 4.关好门窗和通风道;绑扎好可移动物品;燃油驳运 并舱,减少自由液面; 5.日用油柜和沉淀油柜及时放残水,及时驳油和使用 分油机分油,保持较高的油位和油温; 一 大风浪中航行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6. 检查和保持燃油系统的压力、温度等参数,缩短燃 油滤器的清洗间隔时间,以免堵塞; 7.注意主

3、机滑油循环油柜的液位,防止因为船舶摇摆 而吸空,造成主机故障降速或停车; 8.注意辅锅炉和废气锅炉的工况,防止出现假水位而 影响对锅炉正常的补水。 一 大风浪中航行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9.及时处理机舱舱底水; 10.必要时增开一台发电机; 11. 根据需要,无人值班机舱可临时改为有人值班, 确保航行安全。 1. 对防台设备和器材全面的检查,使锚机、绞缆机、 主机、发电机、锅炉、操舵设备等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 二 轮机部防台安全措施 2. 尽量不要拆检主机、舵机、锚机和清洗锅炉;否则 ,必须经过当地海事局批准。 3. 船舶航行于台风季节,船上应储备比正常航行多5 天的燃油备用,并备足淡水。 4

4、. 移动工具、备件、物料和油桶等均应绑扎,防止移 动; 5. 尽量将船上分散储存的燃油并舱; 二 轮机部防台安全措施 6. 机舱的天窗、水密门、通风道等关闭牢靠,并保持 水密; 7. 值班轮机员可随时对主机进行操纵,并督促值班机 工加强巡回检查,确保油舱柜、空气瓶、水、汽等各 系统处于可用状态。 8. 轮机长应在机舱指挥、指导,在安全范围内尽一切 可能配合驾驶台的操作。 9. 检查驾驶台与机舱及首、尾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 畅通; 二 轮机部防台安全措施 10. 在台风季节,港口停泊的船舶,应保持不少于 2/3的船员留船值班。 1.按航行状况保持有效的轮机值班; 三 风浪中锚泊时,轮机部安全管理

5、事项 2. 影响航行和备车的维修工作应尽快完成,确保随时 备车和投入运转; 3. 仔细的检查所有运转和备用的机器设备; 4. 保持主机和副机等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5.采取措施防止本船污染周围环境并遵守防污规则; 6. 使所有安全设备和消防系统等均处于备用; 三 风浪中锚泊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7.作好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执行可能的大风浪航行的 命令。 1. 注意防冻,加强监视主、辅机的工况; 四 冰区航行应急安全措施 2. 专人照顾主、辅海水泵,及时更换低位海底门; 3. 注意舵机工作状态,船体状态; 4. 发现异常,记录并及时通知轮机长和船长。 一 机动用车时的安全措施 二 主机故障时的安全

6、措施 三 副机故障或跳电时的安全措施 SEC.2 机动用车及主副机故障时 的安全措施 四 舵机失灵时的安全措施 一 机动用车时的安全措施 1 轮机长应在机舱领导与监督值班人员操作; 2 值班轮机员随时操纵推进装置以适应变向和 变速的 要求; 3 机动用车前应对主机进行试车,确认主机的起动、 换向及调速性能良好以确保机动用车; 4 必要时增开一部发电机并电运行 ; 5 换用轻油可提高柴油机的机动性 ; 6 加强对空气压缩机、空气瓶管理,保证主机起动和 换向用气; 7加强对废气锅炉的管理,调整旁通烟道或蒸汽压力 ,使锅炉在废气或燃油燃烧下保持一定的蒸汽压力; 8 注意主机应急鼓风机的工作情况,保证

7、柴油机的低 负荷运转; 9 注意柴油机冷却水、滑油温度与压力的调节,使其 在频繁的变负荷下保持稳定; 10 海底阀换用高位,防止浅水航道泥沙吸入。 二 主机故障时的安全措施 1.故障时无法完成驾驶台指令,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 和船长,并记载于轮机日志;如停车,必须船长同意 ;如可能造成人身及设备重大损坏情况,轮机长可先 停车并报告船长。 2. 接船长命令,如执行该命令将引起机电设备损坏 ,轮机长应将后果告知船长,最后按船长指示进行 。轮机长应详细记入轮机日志。船长也应详细记入 航海日志。 3. 主柴油机在运转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停 车: (1)柴油机的运转已危及人身安全; (2)主滑油、

8、燃油管系破裂,大量外泄,危及安全 或引发火情,或者已造成严重污染; (3)出现曲轴箱、扫气箱爆炸; (4)确信柴油机运转将引起重大事故等。 4. 故障停车后应立即合上盘车机盘车,并继续保持冷 却与润滑系统运转。 5. 主机至少停车15 min后,才可小心打开曲轴箱道 门,小心拆卸喷油器。 三 副机故障或跳电时的安全措施 1. 海上航行时,全船跳电(BLACK OUT) (1)停止主机并立刻通知驾驶员; (2)迅速起动备用发电机及时供电; (3)若备用发电机无法工作,迅速起动应急发电机 ,为航行设备和舵机供电(切除次要负载),设法 恢复发电机工作。 (4)若紧急避让,取消限制,强行起动主机 (5

9、)操作必须记载在轮机日志中。 2. 窄水道或进出港航行,全船跳电(BLACK OUT) (2)停止主机并立刻通知驾驶员; (1)迅速起动备用发电机或应急发电机; (3)若紧急避让,取消限制,强行起动主机; (4)轮机员和轮机长必须坚守在控制台前; (5)操作必须记入轮机日志。 3. 机动操纵时,防止全船失电的措施 (1)电网需要较大的功率储备,多台发电机并联运 行; (2)减少配电板的调整和操作; (3)注意发电机间的负荷调整,分配均匀; (4)加强发电机、配电系统的管理。 4. 系泊时,全船失电的应急措施 迅速起动备用发电机或应急发电机,恢复正常供电后 ,再检查故障,分析原因并予排除。 四

10、舵机失灵时的安全措施 (1)入级船舶必须设置两套独立操舵装置 (2)主操舵装置要求: A 转舵能力:最大吃水和最大航速下,从一舷的35 转至另一舷的35 B 转舵速度:从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 30 不超过28秒(长江12秒,其它20秒) C 强度:最大倒航船速下,舵机应不致损坏。 1. 舵机操作设备和布置要求 (3)辅操舵装置要求: 转舵速度:最大吃水和最大航速的一半时(不低于7节 ),从一舷的15转至另一舷的15 时间不超过60秒 ; (4)主操舵装置有两台及以上相同动力设备时,应设 置两个均能在驾驶台控制的独立控制系统;操舵部位: 驾驶台和舵机间 (5)一台或几台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应

11、由主配电 板设立两路独立馈电线供电,其中一路可由应急配电板 供电。 2 舵机应急操作(驾驶台操舵装置失灵) (1)轮机员报告轮机长,并按照驾驶台指令操纵主 机; (2)轮机长、大管轮进入舵机室现场指挥; (3)起动手动应急操舵装置,按照驾驶台指令进行 操舵; (4)确保操舵的准确性; (5)值班轮机员坚守主机操纵台,按照驾驶台指令 操纵主机。 一 搁浅后的应急安全措施 二 碰撞后的应急安全措施 三 机舱进水的应急操作程序 SEC.3 搁浅、碰撞后的应急安全措施 一 搁浅后的应急安全措施 1 应急处理 搁浅损害:双层底舱柜;主机和轴系;桨和舵 (1)轮机长进机舱,做好备车和操纵的准备; (2)航

12、行时,主机降速航行,防止超负荷; (3)机动航行时,使用机动操纵转速; (4)换用高位海底门,防止泥沙、脏物进入海水系 统; (5)注意清洗海水滤器。 2 搁浅的可能性的判断 (1)主轴承、中间轴承和尾轴承温度有升高 (2)中间轴段和尾轴段出现较明显的跳动; (3)中间轴承地脚螺栓有松动 ; (4)齿轮箱(若有)内运转声音异常; (5)轴段出现发蓝现象; (6)轴系所波及的船体部分有明显的振动。 3 轴系检查 1)盘查检查:是否卡阻;盘车机电流高 2)主机曲轴臂距差检查 4 双层底舱柜检查 (液位检查;油溢流;管系破裂水进入舱室) 5 舵系及螺旋桨的检查 操舵试验 A 电流和油压异常,是否负荷

13、过大 B 转舵时间是否符合正常要求 C 舵柱是否振动 6 记录(发生时间;采取的措施;损失) 二 碰撞后的应急安全措施 1)轮机长进机舱,使主机处于可用状态; 2)轮机部所辖范围做检查,记入轮机日志; 3)切断受损部位的油、水、电、汽,关闭油柜进出 口阀;注意油柜的液位变化; 4)如有火情、进水,按照应变部署表进行; 5)船体破损,采取堵漏和排水措施; 6)时间、损失和应急措施记录轮机日志; 7)自救失败,轮机长携带轮机日志最后离开。 三 机舱进水应急操作程序 1)应急排水措施 (1)进水程度小:舱底水系统 (2)进水程度大:打开应急吸入阀和海水泵系的应 急操作 2)应急堵漏措施 堵漏;水密门

14、;通风口;应变部署表 3)油、水舱柜破损的措施 4)机舱进水事故报告 5)弃船(汽笛:七短一长连放一分钟) (1)船长命令弃船 (2)弃船命令下达后,轮机长按应变部署表完成: A 停锅炉和机电设备; B 关闭所有油舱柜的速闭阀; C 最后离开机舱,并携带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和重 要文件,到指定地点集合。 SEC.4 机舱消防安全措施 n一、船舶常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 n二、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 n三、运输船舶的防火防爆管理 一、船舶常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 1 机械设备操作不当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曲柄箱、扫气箱;锅炉炉膛;空压机曲柄箱; 烟窗;油类漏泄到排烟管或锅炉上。 2 电气设备作不当引起的火灾爆

15、炸事故 导线超负荷或老化;绝缘不良;故障产生火花 3 易燃物质管理不严引起火灾 漏油、浸油物质温度过高 4 明火及明火作业引起火灾 吸烟、火柴、打火机;焊接;锅炉与厨房。 5 油舱柜的爆炸与火灾 透气管处明火;油舱柜静电;油舱柜附近有明 火和明火作业。 6 易燃易爆货物引起事故 油船;装运易燃易爆货物。 二、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 n1. 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事先作如下工作: n(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 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 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 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 ,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

16、验合格证书。 n(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 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 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 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 火标志。 n(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二、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 n2. 船舶在厂、站修理期间,进行明火作业前,应: n(1)船方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 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厂、站方应将与 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n(2)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明火作业 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 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n(3)厂、站方要有专人在作业现场看火,并置备小 型灭火器材。当班作业完毕,施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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