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票据、期货.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7866177 上传时间:2019-12-11 格式:PPTX 页数:56 大小:296.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票据、期货.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保险、票据、期货.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保险、票据、期货.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保险、票据、期货.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保险、票据、期货.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票据、期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票据、期货.(5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保险与保险法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 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 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 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一)保险概述 保险应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1.危险依赖性 2.社会分担性 3.商事合同性 (二)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的实施方式,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 强制保险。 2.按保险的对象,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 保险。 3.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保险分为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4.按保险的实施

2、范围,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 普通保险。 5.按保险承担责任次序,保险分为原保险和 再保险。 扩展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主要区别: 1、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具有定额给付性质,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普通财产保险的保 险金具有补偿性质。 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由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 收入水平和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协 商确定。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则是根据 保险标的的价值大小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4、人身保险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 律的变动性。 5、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但

3、没有金额 上的限制,因而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 险问题,普通财产保险则禁止超额保险, 即重复保险的赔付的保险金不能超过实际 受到的损失。 6、人身保险不仅时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还 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 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和财 产保险是分业经营的,经营财产保险的公 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险,经营人身保险的公 司也不能受理财产保险。 二、保险法 (一)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 的总称,保险法中所调整的保险关系,仅 指商业保险关系,并不包括社会保险。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

4、竞争原则。 5、专业经营原则。 6、分业经营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保险 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内容来看,保险 合同有两类: 1、补偿合同 2、给付合同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二)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四)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根据在保险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保险 价值来划分 (二)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来划 分 (三)按给付保险金的目的来划分 (四)按保险人的人数来划分 (五)按保险标的的不同来划分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

5、人和关系人。 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是保险合同 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与保险 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关系 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1)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必须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 四、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 根据保险立法及保险实务,构成保险利益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合法利益。 2、能够确定的利益。 3、属于金钱上的利益。 第三节 保险

6、合同的成立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条款 (一)法定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 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约定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法定的保险合同条款之外,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1、据实告知义务。 2、缴付保险费

7、义务。 3、通知义务。 4、止损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1、解释、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 2、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义务。 第四节 保险索赔与代位追偿和委付 一、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 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 人身伤亡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 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二、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 第 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 损失的,如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 金,被保险人将对该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三、委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 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

8、等于保险价值 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 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 利。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概念: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后或 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按保险合同解除的依据,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 解除。 *按解除的方法可分为: 一是双方协商解除。 二是投保人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但双方当时人 应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

9、 且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以下情 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 根据保险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 灭。 任意终止: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行 使终止权导致合同效力的消失。 票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狭义 广义广义 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 权利的文书凭证权利的文书凭证 是是出票人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

10、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 种文书凭证种文书凭证 。专指汇票、本票和。专指汇票、本票和 支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完全有价证券与 不完全有价证券是根据证券权利与证券本 身的关系不同对有价证券的划分。票据权 利的发生必须以作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 利的转移必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票据权 利的行使必须以出示票据为必要,这种证 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 在为必要的证券为完全有价证券。证券权 利的转移或行使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而 证券权利的发生不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的 证券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如股票、公司债 券、仓单等。 (2)票据是设

11、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 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即票据上所表示 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出票创设的,票据 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票据行为创设一定的权利, 因此,票据为设权证券。这是票据与股票、仓 单等证权证券的区别之一。(提单仓单是证权证 券) (3)票据是债权证券。有价证券依其所代表的 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物权证券、债权 证券和股权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以一定 金额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故称为债权证券, 即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 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又因票据所表彰的权利 仅限于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请求权,不能是劳 务或者实物请求权,所以,票据只能是金钱债 权证券。 (4)票

12、据是无因证券。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权 利的行使只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持券人无须证 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票据系无因证券,即意 味着占有票据者就是票据债权人,就可对票据 债务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票据权利人取 得票据的原因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被撤 销,均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5)票据是文义证券。文义证券,是指票据权 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依票据上的记载而定, 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应依票 据所载文义为准,不得对其进行任意解释或者 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文件确定。这主要是为了 保护善意持票人,以维护交易安全。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 项,都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当事人必须

13、 遵守,否则会影响票据的效力以至导致票 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 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 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 因此,票据为要式证券。 票据种类和功能 汇汇票、本票、支票。 汇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别在于: 汇汇票、支票是委托证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 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本票是自付证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 融资融资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 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

14、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 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汇票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 ) 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 3、持票结算 1、交款申请签 发汇票 2、出票并收取 手续费 7、退回多余款项 5、代理付款 入账 4、将汇票交银行 6、银行间清算资金 银行汇票票样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 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 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 比 较发达的地区使用比较多。 与汇票的区别 1、

15、汇票有三个当事人(他付),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 (己付) 2、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 的责任,承兑人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处于从 债务人的地位。 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即使本票 的持票人没有作见票的提示,但出票人对其本票的 付款义务还是确定无疑的,只不过付款的具体日期。 银行本票结算程序 本票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 ) 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 3、持票结算 1、交款申请签发本 票 2、出票并收取 手续费 5、代理付款 入账 4、将汇票交银行 6、银行间清算资金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 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 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付款地 2.出票地 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无意记载 有害记载 票样 2、禁止签发的支票禁止签发的支票 1 1) 空头支票空头支票 2 2)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3 3、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 人授权补记。人授权补记。 4 4、出票的效力:、出票的效力: 三、支票的背书三、支票的背书 除现金支票和用以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外的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