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讲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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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讲 个人所得税 三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二 纳税人一 四 应税所得项目 应税所得额(计税依据)的确定 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抵免六 减免税七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居民 的境内外所得和非居民来源于 我国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 p1980年实施个人所得税法 p1986-1987年实施 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 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三税”并存 p1994年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三税统一”), 并相继进行调整 一、纳税人 (一)居民个人的确定标准 法律标准 本国公民和有居留证明的外国 侨民属本国纳税居民,否则为非居民 户籍标准 在本国有住所,或居住

2、达到一 定时间的个人属本国纳税居民,否则为非居民 我国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的 做法,采用了按住所和居住年限 确定居民和非居民的原则。居民 纳税人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 则负有限纳税义务 (二) 具体规定 1.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 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2.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 惯性居住的个人 户籍 习惯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国 内有户口,所以一般被判定为有住所的居民 纳税人 经济利益关系 指个人的主要财产坐落 地和经营活动中心 习惯性居住 是税收意义上的

3、概念,通常 是指个人因任职、旅行或从事劳务等在其他 地方滞留的原因消失后必须回到的场所 居住满一年 “一年”指一个纳税年度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65天。但一 个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不得扣减天数 一个纳税年度中离境一次不超 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 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一)我国对判定标准的规定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 以个人提供 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稿酬所得 以稿酬的支付地为所得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转让所得 以被转让的不动产的坐落 地或动产的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 以被租赁财产使用地为所 得来源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以使用资金并支 付或分配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是否在中 国境内,均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 p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 得的所得 p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财产 所得 p转让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p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p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 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特殊规定 外籍居民 纳税人境 外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 人,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经批准,可只就由中 国境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

5、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 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就其在我国 境内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非居 民纳税人 境内所得 外籍非居民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 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凡由境外雇 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 、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纳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为分项 税制,对征税对象的确定采用分 项列举的办法 三、应税所得项目 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不属工资、 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除外。如独生子女补贴, 未纳

6、入基 本工资的副食补贴、差旅费补助等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 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 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营利业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 税所得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 取得的所得,包括在承包、承租经营期间 按月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因承包、承租经营形式多样,税务机关 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凡 工商登记仍为企

7、业的,不管分配形式如何均 应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 取得的承包所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经营适用的个税应税项目 p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承包所得,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p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出租 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 包、承租人取得的承包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p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 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项目纳税,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租、承包所得适用税目的确定 登记情况 是否交纳 企业所得税 是否交

8、纳 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目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登 记 为 企 业 承包、承租人 对经营成果不 拥有所有权 工资薪 金所得 承包、承租人 对经营成果拥 有所有权 对企事业单 位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测试、医 疗、法律、会计、讲学、新闻、翻译、 书画、影视、录音、表演、广告、展览 、技术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 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薪所得的区别雇佣与非雇佣 工薪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有关的所得 劳务报酬 个人独立从事劳务,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 接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个人与被服务单 位没有稳定、连续的劳

9、动人事关系,也没 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所得不以工资薪金 形式领取 劳务报酬所得的特别项目 p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p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学校组织的) p商品营销活动 p个人兼职 p演员参加演出 内部董事担任董事的同时在公司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属 “工 资、薪金所得” 外部董事不在本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属“劳务报酬所得” 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税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免费以培训班研讨会、工 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实行业绩奖励( 包括实物、有价 证券等 ),应当按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营销人员当期的 “ 劳 务报酬所得 ”征税, 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

10、位代扣代缴 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非任职演出报酬属“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 任 职演出报酬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 报酬中上交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 机关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指个人的作品以图书、报刊方式 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 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权 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 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 及其他财产取得的

11、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上述各项应税所得包括现金、 实物和有价证券。实物按取得时的 凭证价格计算,无凭证的由税务机 关据当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税所得额 四、应税所得额(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税所得额是从纳税人收入总额中扣 除税法规定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费用分为两部分:纳税人 为取得该项收入必须支付的款项;生计费 (本人、家庭成员) (一)工资、薪金所得 1.中国公民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外籍人员和境外工作中国公民 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可再扣除附加 减除费用1300元,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p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

12、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 作的外籍人员 p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p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 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p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港澳台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 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 纳税所得额 2.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 企业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

13、所得额, 协议未约定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 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人个人 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1. 以每一纳税年度按合同分得的经营 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总额,减除 每月3500元费用以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 社会保障费的个人部分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 计算公式: 应税所得额 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 额 (3500该年度承包、 承租经营月份数) 2. 需注意的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 12个月的,应税所得额以实际承包、承

14、租经营 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确定 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正 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 核定其应税所得额和确定征收方式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 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 费、财产租赁所得 1. 以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 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 2.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具体为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 费用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 土地的费

15、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辆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 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 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由税务机关核定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 扣任何费用 2005年6月13日 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算应税所得额 2013年1月1日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暂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 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万元(含)的免税;超过1万元的,按全额征税 计算上述各项应税所得额时应注意 p纳税人兼有上述应税项目中两项或两项以上 所得的,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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