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第十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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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旅游出入境法律制度 马庆磊 刘思琪 张琬璇 杨璐 Contents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 理和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 一、出入境管理概述 二、公民出境入境 三、外国人入境出境 四、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一、出入境管理法概述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保护外国人在华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主权和安全,我国制定了关 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有:1985年11月22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三次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该法律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居 留、旅行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2、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出共和国出境 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法)该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 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1)护照 护照是是主权国家的主管机关颁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外国居留、旅 行的合法身份证件与国籍证明。护照由所在国的外交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 颁发。我国护照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三种。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岁以上的10年 (2)其他旅行证件。 其他旅行证件主要有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它们可以起到护照的作用。 (3)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签证是指主权国家颁发给外国

3、公民的允许其出境,入境,过境的许可证明 ,是附于申请人所持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文书凭证,是一个国家的主 管机关对进入或经过这个国家的人员的身份和目的的辨认依据。 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需要持有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出境,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必 遵守此规定。 主要包括有:(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的。 (2)前往国家和地区实行单方免签制度或落地签证制度的。 3海员出境入境身份证件 出入境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 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程序及其法律限制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程序 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一

4、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 许方可出境入境。 2.中国公民出境的法律限制 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清下之一的,不准出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 (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接收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 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 (5)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 (6)法

5、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三、外国人入境出境 外国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凡入出中国边境的外国人应持有效护照,已接受中国有关当局查验。护照由所在国的外交主管机关或 公安机关颁发。 2.签证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出 入境管理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签证是中国驻外签证机关发给外国公民,供其入境、出境或过境 中国的许可证明。 中国签证的种类有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四种。 外国人入境出境程序规定 1.外国人入境程序的规定 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 他国际旅行证件、

6、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2.外国人出境程序的规定 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 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四、外国人停留居留 停留 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 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 留。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居留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出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在入境 后30日内向拟居

7、留地县级政府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 构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最长为5年;非工作类居留 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 住宿居住登记 出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管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 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中 国 公 民 出 国 管 理 制 度 第二节 一 我国公民只能到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旅游- 二 旅行社取得出国旅游资格的审批- 三 出国旅游总量的控制- 四 出国旅游手续的办理

8、- 八 旅游者的义务与权力- 五 出国旅游出入境的有关规定- 七 旅游团队领队的义务- 六 组织出国旅游的旅行社的义务及责任- 九 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处罚- 我国目前所指的出国旅游,特指中国公民自 费出国旅游,即是由中国旅游企业组织中国公 民以团队形式自费前往国外旅游,包括探亲、 访友等其他短期因私出国事宜。针对我国作为 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参照国际上的一般作法,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出 国旅游管理办法。对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 采取“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地发展”的指导 方针。 一、我国公民只能到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旅游 (一)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审批制度 提出 国务院旅游

9、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管部门 批准 国务院 公布 国家旅游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以外的国家旅游。 (二) 作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的条件: 1. 是我国的客源国,有利于旅游双方合作与交流; 2. 政治上对我国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3. 旅游资源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 4. 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报复性政策; 5. 旅游者有安全保障,具有良好进入性。 (三)临时性专项出国旅游的审批与管理 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 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 动

10、、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 行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目的:促进对外开放 加强中外交流 树立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 二、旅行社取得经营出国旅游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 满足条件后,向国务院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 定。 条件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一)人数 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部门各旅行社 (二)团队名单表 1.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下达人数时编号发放 2.组团社填写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后不能变 3.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 查

11、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 联 4.组团社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三、出境旅游总量的控制 (三)外汇兑换上的总量控制 2003年10月1日起,一次购汇不得超过5000美元 2006年5月起,每人每年可购总外汇20000美元 目的:加强对出国旅游总量的控制 2002年6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 游购汇政策的通知 旅游者须持购汇单和团队名单表复印件、护照及 签证等到指定银行兑换 护照 A 旅行社报名 B 旅行社办理签 证等 C 四、出国旅游手续的办理 57国免签或落地签 互免普通护照签证(6个) 圣马力诺、塞舌尔、毛里求斯、巴哈马、斐济、格林纳达 对持普通护照的中国

12、公民单方面免签(11个) 萨摩亚、海地、牙买加、多米尼克、安提瓜和巴布达、印度尼西亚、韩国济州道地区、美属北马里亚纳群岛联 邦(塞班岛)、英属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属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厄瓜多尔 单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持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抵达入境口岸时办理落地签证(35个) 马尔代夫、文莱、科摩罗、帕劳、缅甸、东帝汶、巴林、约旦、阿联酋、老挝、黎巴嫩、尼泊尔、斯里兰卡、 泰国、土库曼斯坦、伊朗、越南、埃及、多哥、佛得角、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达加斯加、马拉维、坦桑尼 亚、乌干达、圭亚那、英属圣赫勒拿、图瓦卢、瓦努阿图、柬埔寨、孟加拉国、毛里塔尼亚、阿塞拜疆、苏里南 五、出国旅游出入境的有关

13、规定 (1)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 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 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 家按照该国有关规 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 证。 (2)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 境。为保障参游人员人身安全,防止旅游者非 法滞留现象发生,旅游团队应当整团出境,在 完成旅游行程后整团入境。 (3)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 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 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 案。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原因 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 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 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 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六、组织出国旅游

14、的旅行社的义务及责任 出国旅游属于特种经营业务。办法 对经营出国旅游的旅行社设定了一 系列义务及相应承担的责任。 (1)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 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2)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 职领队。 (3)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 权益。 (4)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 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5)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 游者提供服务。 (6)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 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并与 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7)组团社及其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 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

15、求其不 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 动或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 目,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8)因组团社或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 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 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团队领队的义务 (1)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 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 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2)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游、游览过程中,应 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 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危害的发生。 (3)旅游者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 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 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4)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 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财 物。 八、旅游者的义务与权利 (1)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 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 地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 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2)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 留不归。 (3)旅游者对组团社或旅 游团队领队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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