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合同之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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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的消灭 l债的消灭的含义: l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客观上不复存在。 l1、债的消灭不同于债的变更。 l债的变更指的是债的内容发生变动,债权债务关 系依然存在。 l2、债的消灭不同于债的转移。 l债的转移指的是债的主体发生变动,债权债务关 系对于变更后的主体依然存在。 债的消灭的原因 清偿 解除 抵销 提存 混同 免除 清偿 l清偿的含义: l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 l清偿是债的消灭的最正常、最常见的原因 l1、代物清偿 l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该给付 使得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l(1)标的或者标的物不同于原给付: l提供财产代替劳务,给付彩电

2、代替洗衣机 l(2)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l(3)债权人须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 l2、清偿抵充: l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相同种类的债务,而债 务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清 偿抵充何宗债务的行为。 l清偿抵充的顺序: l(1)费用 l(2)利息 l(3)原本债务:首先当事人自行约定,无约定 的情况下,一般按下列顺序抵充:首先已届清 偿期或先到期的债务;其次无担保的债权或者 担保较少的债务;再次,如还不能确定先后顺 序的,按照比例清偿各项债务。 解除 l合同解除的含义: l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为特定 原因,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制度。 l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非正常情形。

3、 l合同解除的原因: l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l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l2、拒不履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表 示不履行债务 l3、履行迟延:在履行期届满之后,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 l4、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或 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解除的种类: 解 除 协商解除 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法定解除 裁判解除 l1、协商解除 l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通过互相协商的方式解 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l协商解除采用合同的方式进行,通过要约和承 诺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只要当事人就解除合 同的事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4、合同即可解除。 l一般,解除合同的承诺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合 同解除生效。 l2、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l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 在该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 合同。 l3、法定解除: l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当事人 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l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无需双方当事人合意,仅 依靠单方意思就可以行使。 l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 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l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l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人 由各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均可行使。 l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 享有。 l在约定解除权解

5、除合同的情况下, 解除权归 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 享有,也可以是各方当事人均享有。 l4、裁判解除: l在满足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时,裁判机关 依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解除合同。 l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 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变化,如 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 ,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 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l适用情事变更制度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 为,只是由裁判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 事变更制度的法律要件裁决。 l合同解除的效力 l1、溯及力 l合同解除有溯及力:解除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 消灭,合同如同

6、自始未成立。 l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 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依然有效。 l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无溯及力。 l2、恢复原状 l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产生的直接效力 ,是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 然结果。 l恢复原状只适用于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全部履行 的情况,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应当返还给付人, 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l3、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的返还 l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之前的给付有效, 只是在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 。 l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履行不 对等,由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照不当得利 加以返还。 l4

7、、赔偿损失 l协议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l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 失并存 l违约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l甲公司在2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种子的购销 合同,约定:在合同订立之日,甲向乙支付 价款1万元,3月1日,乙向甲供应1000斤某 型号的稻种,甲在收货之日再向乙支付价款 3000元。乙公司出现下列哪些情况,甲可以解 除合同( ) lA 2月29日,乙按约定在送货途中,突遇山洪, 种子全部被冲走 lB 2月29日,乙将库存的所有稻种卖给丙公司 lC 3月1日,乙公司没有依约交货 lD 经甲公司催告后,直到5月1日,乙公司依然 没有向甲公司交货 抵销 l抵销的含义: l在互负

8、给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 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l抵销债务,也称为抵销债权。 l抵销的种类包括两种: l1、意定抵销 l2、法定抵销 l意定抵销 l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债务抵销。 l意定抵销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l当事人可以就抵销的范围、标的、方式等进行 自由约定,不受债务本身的限制。 l意定抵销即可用于相同种类的债务抵销,也可 用于异种债务的抵销。 l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 ,经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l法定抵销 l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 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债务抵销。 l法定抵销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l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l1、必须当事人之间

9、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l仅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债权而不负债务,或者仅 负债务不享债权,自不发生抵销 l供抵销的债权应为法律保护的有效债权,如果 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则上不能抵销,但 对方同意抵销的除外。 l供抵销的债权只能是自己的债权,如果是他人 的债权,即使他人同意,也不得抵销。 l2、必须双方的给付为相同种类 l抵销的债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物之债 l3、必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l债务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主张抵销的,等于请 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对债务人不利。 l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另一项没到清偿 期,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 销;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未到清 偿期的

10、债务人同意的,也可以抵销。 l4、必须是双方的债务均为可以抵销的债务 l(1)双方约定不能抵销的 l(2)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的: l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退休金、抚恤金等与人 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l(3)法律直接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 l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债 务;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等 l法定抵销的行使: l通知主义: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 无需对方同意,即发生效力。 l法定抵销的效力 l1、双方的债务在相同额度能归于消灭。 l抵销导致债的绝对消灭,任何人不得主张撤回 。 l已经抵销的债务再被清偿的,发生不当得利。 l2、抵销的效

11、力溯及于抵销权发生之时 l双方的债务适于抵销时,即为抵销权发生之时 l自可为抵销时起,利息支付的义务消灭 l自可为抵销时起,当事人的迟延责任消灭 l自可为抵销时起,债务人发生的损害赔偿、违 约金责任免除 l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l如果抵销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会使抵销变得不 确定,有违抵销本意,也有害于他人利益。 l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5万元,乙商场需要支 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的欠款已经到 期,乙商场欠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 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lA 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lB 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过乙商场的同意 lC 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lD

12、乙商场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提存 l提存的含义: l债务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 的物交与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l提存的构成要件 l1、须有可以提存的法定原因 l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 l(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 l(2)债权人下落不明 l(3)债权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 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l(4)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l2、须符合法定程序 l(1)提存人提出申请 l(2)提存机关经审查后同意 l(3)提存机关交付提存证书于提存人 l3、提存的主体和客体适当 l我国没有专门的提存机关,公安机关、公证机 关、人民法院

13、等均可作为提存机关 l提存人一般为债务人,但债务的所有清偿人均 可以成为提存人。 l提存的客体为提存人交给提存机关保管的物。 l不动产不适于提存 l动产中有毁损灭失危险的,易腐易烂的,提存 费用过高、体积大、数量多的标的物,可依法 拍卖或者变卖,提存所得价款。 l提存的效力 l1、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l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担清偿责任。 l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l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l提存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 l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l提存机关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机关应 当采用适当的方式保管提存物,防止提存物的 毁损灭失

14、。对于不适宜保存的,或者债权人到 期不领取,或者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机关可 以拍卖,保存价款。 l提存人可以在提存错误或者提存原因消灭时, 撤销提存行为,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因提存而 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自己负担。 l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l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债权人 领取提存物时,应支付保管费用。 l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 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机关根据债 务人的要求拒绝债权人的提取。 l债权人领取标的物的期限为提存之日起5年。 l超过提存期间不领取的,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 国家所有 l甲与乙签订空调100台的买卖合同,但当甲向 乙交付使用,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 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lA 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lB 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 毁5台,损失应该由甲承担 lC 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lD 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的,空调归甲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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