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规政策解读(一法两规及操作指引)20101228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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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法规政策解读 中融信托私人银行部培训材料 目录 一 信托概述 二 信托当事人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五 集合资金信托 六 我国现行主要信托法律法规 一、信托概述 (一)信托和信托法渊源 一般认为,信托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信托(Fidei Commissum)和15世纪英格兰的USE(用益)制度。 USE(用益):转让人A信赖受让人B能够实现某个目 的,为该目的A向B转让不动产,如果A希望C从受益 财产中获益,由此B同意为该USE持有该财产。 原因:为宗教目的规避封建限制 作为防御债权人的有效工具(破产隔离) 一 信托概述 (二)定义 1、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

2、一种法律 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个特定目的, 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1985年,荷兰 ,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 的国际共约) 2、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 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 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 ,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卞 耀武) 2、监管机关:推动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向“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

3、机构”转变 (2007 银 监会) 3、学理: (1)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安排,信托鲜明 地体现了财产权利和利益的项目分离。 (2)信托的存在,从功能上说,是为实现“财产转 移”与“财产管理”两大功能而作的法律设计。 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4、从以下四个角度看信托: 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 (1)信任是信托法的基础 (2)财产转移是信托的关键 (3)受托人名义是信托的形式 (4)委托人意愿是信托的目的 (四)信托分类 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即营业信托,其采取行政许可制,在我国, 经营商事信托需经银监会批准。 一 信托概述 (四)信托分类 2、资金信托

4、和财产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 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 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按照约定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 处分的行为。 3、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 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 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 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 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 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 4、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5、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一 信托概述 (五)区分 信托财产的主要特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破产隔离 ) 委托、代理和信托 1、财产是否转移 2、

5、法律效果的承担主体 3、谁的名义 4、法律关系的稳固性 (六)信托功能 财产管理功能 融通资金功能 社会投资功能 为社会公益服务职能 二 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1、概述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自然人:原则上18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视经营范围而定。 其他要求:对设立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信托法第11条: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 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 二 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2、委托人主要权利 知情权:信

6、托法第20条。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 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 出说明。 解任权:信托法第22条。受托人违法管理信托财产, 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或确定受益人范围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请求 权(信托法第21条)。 二 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3、委托人主要义务 (1)转移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转移应遵循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财产转移 的规定。 (2)支付信托报酬 (3)除委托人已在信托文件中声明保留权利者外, 不得干预受托人的活动。 二 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4、合格投资者 适用范围:集合资金信托 定义: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

7、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 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 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 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 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 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 人。 二 信托当事人 (二)受托人 1、概述 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在营业信托中,受托人只能是信托公司。 2、共同受托人: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 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

8、应按信托文件约定分别处 理,如有不同意见,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未约 定,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决定。 二 信托当事人 (二)受托人 3、信托公司 (1)定义:依照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2)形式: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经营范围:资金信托、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 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 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 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 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二 信托当事人 (二)受托人 4、受托人主要权利 权利来源:信托

9、文件和法律规定。 (1)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 (2)请求支付信托报酬的权利; (3)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 受托人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承担的 必要费用,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 信托当事人 (二)受托人 5、受托人主要义务 (1)忠实义务:信托之所以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 理方案或制度,根源就在于信托财产上固有地体现 着权利和利益的分离。信托当事人的特殊信任关系 、受托人作为被信任人的地位,决定着忠实义务正 是受托人最根本性质的义务。 (2)分别管理义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亲自管理义务:选任责任和监督责任 (4)信息披露义务:保存完整记录供委托人、受益 人查阅,定期披露

10、 二 信托当事人 (三)受益人 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人。 2、受益权: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 权。信托文件可以另有约定,主要针对公益信托。 (1)受益权转让的限制: 信托文件的约定,如不得转让等。 法律规定: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受让人只能为合格投 资者,且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 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 人转让。(一拖多规避的禁止) (2)转让后需经受托人确认,否则,不能对抗受托 人。 二 信托当事人 (三)受益人 3、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信托受益权 (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 (3)知情权 (4)转让权 (4)支付报酬的信托义务 委

11、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义务体现在信托 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信托文件约定由委托人或受 益人支付。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一)信托财产 1、定义:委托人移交给受托人的作为信托法律关系 之标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 管理和处分的财产。 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 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一)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含义:信托一旦有效设立

12、,则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受 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 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 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 体现:(1)破产隔离; (2)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一)信托财产 3、信托财产合法 信托法第7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方式: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尽职调查、陈述和保证等 。 4、移交信托财产的方式: 交付 登记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二)信托目的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2、专以诉讼

13、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 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 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身份,为实 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 一种信托制度。 立法理由:避免滥诉或剧诉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三)信托形式 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信托当事人基本信息;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规模、期限; 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他约定事项。 (四)意思表示 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一)信托公司固有业务 1、定义: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开展的经营业务。 2、经营范围:信托公司

14、的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 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 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 和自用固有业务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3、监管部门要求: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 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 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银监会就“两规”答记 者问)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一)信托公司固有业务 4、禁止行为 (1)相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资产;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质押进行融资。 立法目的: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 5、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 债业务,且同业拆入

15、月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6、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1、定义: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 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 的经营行为。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 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 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1、经营规则: (1)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 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

16、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2)利益冲突避免原则: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 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 、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 务。 (3)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原则: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 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 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2、禁止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且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设定预期收益率; (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3、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 行,逐笔向银监会事前报告,向受益人并进行信息 披露。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4、信托报酬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以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 取报酬,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收费的具体标准 。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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