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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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UN2012工程建设标准化简讯政策文件标准发布修改单上海建设咨询网上海服务外包标准化促进中心上海度深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征求意见稿目录一、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福建省绿道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5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的通知 6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1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17 关于印发2012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24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302、 标准发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35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材工

2、程术语标准的公告36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37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38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的公告39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40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41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的公告42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43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44关于发布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45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给水排水图集的公告 46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应力混凝土U型梁施工与验收规程的公告47关于

3、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水泥基防水涂料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48关于批准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通知 49关于发布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51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组合塑料模盒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的通知52三、修改单 无四、征求意见稿关于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村庄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的函54关于对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的通知函105关于征求广西地方标准广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工程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函131 一、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福建省绿道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规20126号

4、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点线面”攻坚计划的指导意见(闽政文2012106号)要求,为科学规划、建设好福建省绿道,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绿道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省厅城乡规划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的通知冀建科201237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我省建筑节能

5、和绿色建筑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政策要求,我厅决定对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实行专项认定。现将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是集建筑保温功能与墙体围护功能于一体,不需要另行采取保温措施即可满足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实现保温与墙体同寿命的建筑节能技术。经研究论证后的一体化技术可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 二、凡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进行专项认定。我厅随时受理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应符合河北省

6、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有关要求。 三、通过专家评审、经研究认定的一体化技术,颁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认定推广证书。未经专项认定的不得作为一体化技术用于建筑工程。 四、一体化技术应用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执行我省已发布的相关技术规程或导则,同时应满足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的各项规定和标准。 五、各市要认真组织学习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对认定申请严格初审把关,积极鼓励引导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切实加强工程应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附件: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

7、条件二一二年六月八日附件: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要求节能措施在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前提下,与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极限等相匹配。凡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一体化技术”,均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进行专项认证。经过认定的颁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推广证书。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二、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设计图集。三、技术指标满足以下要求并经专家组审核通过:1、墙体传热系数满足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11相关限值规定。2、保温体

8、系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构造措施耐久性不低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3、保温层的外保护层满足我省耐候、耐冻融性能相关要求;4、墙体整体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5、墙体整体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维护墙体耐火极限要求;6、墙体整体造价全生命周期内经济效益明显;7、具有一定的工程实例,且工程实例正式投入使用不低于3个自然年;8、原材料或主要部品供应充足。四、认定形式为会议论证,包括听取相关情况汇报、查看技术资料、专家现场考察等。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9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确保全省保障

9、性住房工程质量,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用户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住房。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

10、,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质量至上,保证用户住上放心房。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保障性住房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招投标应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水平高、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11、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应以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为目标,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设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随意压缩,不得因造价、工期或其他理由,擅自降低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工程合理造价和工期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造价管理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先后顺序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补充或变更。对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或有关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核发施工图审查合

12、格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并盖有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答复意见)组织施工。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在场履责。质检员、监理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按照工程需要配备,每个项目部质检员不得少于1人,1万至5万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建立材料验收台账。保障性住房工程应优先使用预拌混凝土,监理人员应对进场混凝土进行坍落度检查。确需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应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制,留置试块送检。对进场钢筋应按照规范进行

13、检测,加强对调直后钢筋的质量检查。建设单位应对主要装饰材料、卫生洁具、门窗等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第十一条 见证取样检测、桩基(含地基处理)检测及结构实体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实施前,应有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检测方案。检测单位应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结构实体检测项目应包括现浇楼板板厚、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等,检测部位由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选定,每层楼不少于2处。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总承包单位对拟分包的内容和分包单位应提前告知建设、监理单位,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分包。总、分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质量安全责任,总包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职责,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管。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对基坑支护、桩基础、土方回填、混凝土浇筑、建筑节能和防水工程等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书面记录,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应留存影像资料。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强化施工工艺、工序质量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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