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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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摘要:现行养老保险法把注意力集中于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上, 而忽视了基本养老保险应有的再分配功能。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属于收入分配的第二层次,应该充分考虑 公平原则。特别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更要充分体现社会正义精神。在养老保险立法中,从公平 角度应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国家与个人之间;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三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四是个人与 个人之间,包括单位人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之间,从业与失业人员之间,城镇人与农民之间,机 关人与社会人之间,个人生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原则。综上所述,养老保险立法应该充分考虑它的 社会再分配

2、功能,要以作为维护社会分配公正的最后防线为已任。 关键词: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障、社会分配、社会正义目录一 引言 1 二 我国养老保险法在社会正义方面的失衡 1 三 保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正义的必要性 1 (一)社会正义与法 1 (二)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分配制度 1 四 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在社会正义方面的具体分析 2 (一)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公平问题 2 (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公平思考 3 (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公平思考 3 (四)在职职工与失业人员之间的公平 3 (五)个体劳动者与职工之间的公平 4 (六)城镇职工与农民之间的公平考虑 4 (七)城镇职工个人之间的公平考虑 4 (八

3、)机关人与社会人之间的公平思考 4 (九)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公平思考 5 五 分析存在问题的对策 6 (一)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固态化和覆盖率低的对策 6 (二)有些作者有如下的设计 6 六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 谢 10I一 引言 现行养老保险法把注意力集中于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上,而忽视 了基本养老保险应有的再分配功能。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属于收入分配的第二层次,应该充分考虑公平原 则。特别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更要充分体现社会正义精神。二 我国养老保险法在社会正义方面的失衡 纵观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1951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4、动保险条例 ,以及 1955 年 12 月国 务院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规定,其养老保险的对象都限于国营、集体企业的职工 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的社会人员一概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当时能够享受到国 家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是很狭窄的,而且在退休金的享受待遇上,不同单位的人员也是有差距的。作为 现行养老保险基本依据的是国发199726 号文件,该决定第一条指出: “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 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 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该

5、决 定把注意力集中于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上,而忽视了基本养老 保险应有的分配功能。所以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其社会覆盖程度仍然是不广泛的,还有相当数量 的劳动人民还是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险的国家关怀。而这部分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大部 分在初次分配时候就处于弱者地位,如果对于作为最基本的,最后的社会分配手段的养老保险都没有享 受到,那么对这部分人来说确是有失社会公平。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法的建立,根本未考虑到其对国家 救助的享受。 三 保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正义的必要性 (一)社会正义与法 正义、公正、公道、公平这些词虽不同,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

6、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 正义、 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 法与正义有密切联系, “法” 这个字有 “平”“正” 、 、 “直”的含义。法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是统治阶级认为是正义的 “正义” 。社会主义法就其本质来看是迄今为止人类最进步的、最正义的社会制度的体现。是社会主义 正义的体现,是广大人民正义观的体现。为了保证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进步的社会正义,社会主义法的 实施、适用也必须遵循人类法律文化积累的一切诉讼正义原则,做到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 基于上述理论,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法作为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一定要充分考虑和实现其社

7、会正义 性。 (二)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分配制度 收入分配是民众和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着力打破收入分配上的“大锅饭” , 提倡一部分人先富,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经过 20 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在人民群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普 遍提高的情况下,收入差距也拉大了。相比较而言,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扩大,更多的是由非市场因 素引起的。因此,对收入分配秩序的规范,更多的应从制度建设层面着手。对收入分配秩序的规范可以 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分配起点的规范,二是对分配过程的规范,三是对分配结果的规范。对分配结 果的规范方法之一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收入分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包括初次分配和

8、再分 配两个层次。在初次分配层次,要体现效率原则,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功能;在再分配层次,在坚 持效率优先的时候,要注重体现公平,要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适当调控收入差距,保证低收入 居民和生活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属于收入分配的第二层次, 应该充分考虑公平原则。 特别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更要充分体现社会正义精神。实现社会保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社会 财力的转移,在实际工作中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使用。这种转移包括横向的转移和纵向的转移。前 者如贫富之间、健康者和疾病伤残者、在业者和失业者之间以及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转移,后者如代际转 移或个人年轻时为自己积累养老金,不论

9、何种转移,都具用互助、互济和自助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实 现社会保障的宗旨,以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正义性.1四 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在社会正义方面的具体分析 笔者以为,在养老保险立法中,从公平角度应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国家与个人之间;二是企业与个 人之间;三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四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包括单位人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之间,从 业与失业人员之间,铖镇人与农民之间,机关人与社会人之间,个人生活与社会发展之间。 (一)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公平问题 首先是国家责任问题:所谓国家责任,既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公民享 受社会保障权利,也包括国家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义务。

10、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 形式。这种分配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按需分配的性质,即凡符合条件者都可享有。因此,享受社会保障待 遇是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社会保险则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项责任。由此看来,建立起一 个能够对社会分配起一定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之一。而国家对社会保障承担必 要财政支出的责任也是必须的。德国养老保险支出总额中大约 20%是来自国家的补贴。1908 年,英国 颁布了养老保险,规定凡年满 70 负且经调查证实生活确有困难者,可得到国家税收提供的养老金,养 老金额对所有的人数目相等。在瑞典,近年来国债利息和社会保障的费用已占到瑞典近年来财政支

11、出的 50%左右。1994 年 2 月 12 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中规定,社会保险体 系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会,而社会保险基金会的资金又来源于各类所有制形式的雇主和雇员 必须缴纳的保险费。国家为各种基金会的活动提供保障,基金会独产于国家预算。如,由于俄罗斯失业 规模大,有 90%的失业补助金来自于国家预算。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经历了这样的阶段:国家企 业负全责阶段;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责任原则阶段;企业、个人负主要责任的阶段。在国家企业负全 责阶段,由史探径主编的社会保障法研究一书中,把新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度建设的历史分为三个 阶段;创建时期(1949195

12、6 年) ;调整和受挫折时期(19571978 年) ;恢复、改革和发展时期(1979 年以后) 。在 1951 年 2 月 26 日,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该条例规定,劳动保 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1969 年 2 月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 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 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但仍规定企业退休职 工劳动保险开资在企业营业外列资。1978 年 6 月,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由企业和原工作单位支付。关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社会保险,

13、也有相应的条例、规定等。这一阶段中的社会保险经费,由企业和国家负全责。在 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公有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开支由企业负责,企业亏损最终还是国家补贴,其实质 仍然是国家负责制。由于这一阶段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社会生产率低,分配开式“大锅饭” ,不讲 究经济效率, 这种保险制度形式上追求公平而实质上缺乏社会公平。 1991 年 6 月 26 日, 国务院关于企 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养老保险 经常性费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的三方责任原则,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国家承担着支付的最 终义务。1995 年 3 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

14、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则指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由企业和个共同负担,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在该通知中,原有的三方责任原 则改变成为两方责任原则。中央政府似乎退出了保险费责任范围,而由地方财政承担最后支付义务。这 无疑增加了企业、 个人缴纳保险费用的责任, 导致了这一规定的实现困难, 出现了相当严重的欠缴现象。 在大面积、大力度的企业转制过程中,有些企业的效益提高了,而大部分职工的工资收入是不提反降, 对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也大为削弱。还有些企业根本不能承担逐步提升的支付费用,甚至将代扣代缴的职 工个人部分也不予上缴,导致有些企业到了破产时才发现有大笔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亏欠无

15、从着落。有些 企业转为私营企业后即不再为原职工缴纳保险费,一些职工在未找到新单位时,为了不中断保险期限, 只好按 28%的缴费率委托转制后的私营企业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缴费率是极不公平的。而现有的 法律规定未能解这个问题。 现有的保险费筹集原则是: 以支定收, 略有积余。 部分现收现付式能维持多长时间?积余从何而来? 地方财政能否承担最后责任?看来国家在社会保险,各别是养老保险费筹集中,是不能完全退出的。国 家在以下方面的问题解决应该承担义务:第一,在个人缴费之前,个人未曾缴费而视为缴费造成的空账2问题;第二,一些非国有企业未曾缴费,使职工未能纳为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养老问题。一些地区通常

16、采用以下办法解决:职工在退休之时,补交一笔费用。该笔费用一般有数万元之巨。一些职工大部分时 间都在计划经济时期渡过,为国家奉献了大部分的青春劳动,在当时国家财政政策高积累低消费时期, 他们的收入仅够维持生计,面对当今教育高消费、取消福利分房制度等巨大压力下,要支付数万元的保 险费用是十分困难的。从而有相当一部分应该享受养老保险的职工,并未享受到应有的权力,甚至生活 维持困难问题都未能很好解决。面对逐年增大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全部依靠社险办自收支来解决困 难是不可能的,所以要建立高覆盖率的养老保险体系,无疑,国家要担起整个养老保险安全网络体系的 大纲。这也是国家对曾经为其作出极大贡献的“老人”“中人”应尽的义务。 、 最后国家针对主要由非市场因素造成的社会分配的差距,理应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来缩小这种差距,但 是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主持社会分配正义的最有效手段和最终防线。笔者以为,可以考虑向大宗遗产征 税归入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向高收入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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