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假问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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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胎休假问题的有关规定:怀孕 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假的(即所谓保胎假),如果没有医疗单位开据的诊断证明,是无法享受病假待遇的。因为,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是法定的,但怀孕期间休假则没有法律做明确规定。只能参照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的 规定来办理。如果有病假证明,方能按照病假待遇,即发不低于你所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的基本工资。医师开据证明,系指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

2、函(1982 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 时间,按照本 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对于符合计 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 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如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休假只能按照各地无计划生育的政策处罚办理。新劳动法关于病假时间和病假工资计算的规定1、时间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

3、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 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2、工资待遇: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 60%;(2)连续工龄满 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 资为本人工资的 70%;(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 80%;(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

4、资为本人工资的 90%;(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 资为本人工资的 100%;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 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 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 40%;(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 满三年者,疾病救 济费为 本人工资的 50%;(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 60%。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479 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前述比例计算,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本人工资额中不含生产性津贴、补助和

5、奖金。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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