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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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近因原则 案例: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 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 炎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 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 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 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 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 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案例2 v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 亡,其生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 万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 意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他的家 属可领取多少保险金?为什么?

2、如果此人 是遇车祸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赔偿给他5万 元,死者家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肇事 司机的赔款又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近因原则 1、在1938年,“拉纳萨弗鲁特汽船和进 口公司诉宇宙保险公司”案中,“绿宝石”轮 在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迟延而腐烂。 两个原因,找出近因是哪个? v 被保险人:“搁浅”是货损的近因,保险人赔 偿。 v 保险人:腐烂或固有缺陷是近因,保险人不赔 。 v 联邦最高法院:近因是有效的原因,不是仅仅 对结果在时间上较近的非主要原因。该案中货 物装船时完好,正常航程不会腐烂,货损的近 因是海上风险搁浅,保险人对货损应负赔偿 责任。 三、近因原则 v 2、1988.

3、4.1. 湛水运706船核定载重量为 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1342.5吨。与保险人签 订“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保险单条款:因 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 负责赔偿。 v 1988.4.2.“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 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 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被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三、近因原则 v分析近因是哪个? v 被保险人:搁浅。 v 保险人:被保险船舶超载和不适航。 v 法院: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 ,属于保险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 责任。 三、近因原则 v 3、英国Leyland Shippi

4、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v 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 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 被拖到法国勒 哈佛尔港修理 港口当局命令货船停靠在港 口防波堤外 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 没。 v Leyland公司索赔造拒后诉至法院,审理 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导 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 ,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 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 浪冲击。 三、近因原则 v 4、汽车遭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 机发动机受损。 v 近因:强行

5、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使发 动机受损。 v 5、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 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 爬到公路 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 染上肺炎死亡。 v 近因: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引起肺炎。 三、近因原则 v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 肌梗塞不治身亡。 v 近因是:心肌梗塞。 v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 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 之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 故 v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以实际损失为限。 v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

6、市场价为7万 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 四、损失补偿原则 v2、以保险金额为限 v 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 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 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 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 额20万元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 、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 险利益为限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 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 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经收 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 索赔。 四、损失补偿原则 1、重置成本减去折旧 重置成本是指用新材料重置重建同类 型、同质量的受损财产

7、所需支付的费用;折 旧是指财产因有形损耗、老化所引起的价值 的正常减少。 v某人在火灾中损失一个沙发,假设沙发是在5 年前买的,折旧50%,现在一款同类沙发的价 格是¥2000。按照实际现金价值原则,重置 成本为¥2000,折旧为¥1000,他将从损失 中获得 ¥1000的补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 2、公平市场价值 是在自由的市场上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 。 v 一幢建筑按实际现金价值原则确定的 价值为¥200000,而当发生损失时,它的 市价只有¥105000,法庭规定词财产的实 际现金价值为按市价确定的¥105000,而 不是¥200000。 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例题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

8、庭财产,向保险 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 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家庭财 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 金额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价值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 险人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 失金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 金额为?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v 2、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 投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 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 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 每件为4 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

9、2 200美元和88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 为多少?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5万损 失 : 保 额: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5万 甲公司:= 2万 20万 5万 = 0.5万 乙公司:= 8万 20万 5万 = 2万 丙公司:= 10万 20万 5万 = 2.5万 赔 款: 损 失 : 保 额: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 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5万 损 失: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 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5万 独立赔偿限额

10、: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5万 + 丙公司 5万 =12万 损 失: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 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5万 甲公司:= 2万 12万 5万 = 万 乙公司:= 5万 12万 5万 = 万 丙公司:= 5万 12万 5万 = 万 赔 款 : 独立赔偿限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5万 + 丙公司 5万 =12万 损 失: 10 12 25 12 25 12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 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5万 损 失 :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 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5万 赔 款 : 甲公司:2万 乙公

11、司:3万 丙公司:0万 损 失 : 结束 谢谢倾听! 被保险人自杀与保险金 给付问题 相关案例 某市纺织厂女工李某,因恋爱受到 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 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 院后的李某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比以 前更加郁郁寡欢,常常独自苦苦思索, 偶尔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个厂休 日,李某趁母亲外出买菜之机,悬梁自 尽。 从失恋到死亡时仅仅四个月。经查,三年 前李某投保20年期简易人身险10份,保 险金额4000元,每月保险费由保险公司 委托纺织厂的财会人员从其工资中扣除, 期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李某死后, 她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 付4000元死亡

12、保险金。 各家看法 v观点一: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自杀,根据简 易人身保险条款第6条自杀除外责任的 规定及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 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 应按照保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本案应拒付 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v观点二: 李某的自杀行为固然不应受到鼓 励但其家庭毕竟遭受经济精神的双重 损失。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 说明中补充规定了“自保单生效之日起 两年后的自杀,可予通融给付“的内容 ,由李某的母亲领取保险金的一半 2000元。 本案分析 v故意自杀的特征是被保险人自杀之前,能 意识到自杀的后

13、果,也能防范其行为的发 生,自杀不是本人的必须行为。非故意自 杀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并 非故意,如在心智丧失、神智不清时所致 的自杀,被保险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自杀的辨 别、后果、防范的认识模糊不清。本案中 李某的死亡即是非故意自杀所致。 又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 定:“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 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 同给付保险金。”所以本案中保险公 司应给付全部的保险金。 李某的死亡是非故意自杀,且保 单生效已超过两年,所以保险公司 应无条件给付受益人全部保险金 4000元。 案例2: v 王某于

14、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v2003 年 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 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 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 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 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 死者是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 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你 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妥当吗?为什么? 保险学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 赔中的运

15、用 相关案例 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 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 5000元。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 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额即入院治疗 ,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 肿,9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 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 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 险公 v司申请给付。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 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吴某1994年曾 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 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6月9日 ,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 失代偿期,转内科住院质量

16、,9月20日肝昏迷 导致全身衰竭死亡。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 死亡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 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 各家看法 v观点一: 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即 意外伤害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内,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 v观点二: 吴某死亡的近因是因为肝炎, 而肝炎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 范围,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本案分析 v近因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如何 判定哪种损失作为近因,比较复杂,通常有四 种不同形式: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此唯一 的致损原因即为近因。2、致损原因有多个, 他们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却是相对独立的 ,这其中每一个原因都可视为近因。3、致损 原因多个,它们连续发生,后因是前因直接的 必然的结果,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则前一 个损因就是近因。 4、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 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 的危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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