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八章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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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 第八章 共有 共有 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 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共有包括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 (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 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 (2)特征 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 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 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3)应有份额的确定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 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按份共有的推定 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

2、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 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1)概念。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 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特点:须由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 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 。 (3)类型: 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遗产分割 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被宣告无 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 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 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1.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 的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97条

3、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 ,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 2.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 根据物权法第96条,对共有物的使用 与收益,共有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 的,分别情况处理: (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2)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3.管理费用的承担 根据物权法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 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 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1.对外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

4、因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 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 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在共有 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 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 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 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 有人追偿。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 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 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 意。 (1)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有人

5、约 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 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 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2)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 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 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 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分割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共有人可 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 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 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物

6、权法第100条第2款,共有物分 割后,各共有人相互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 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 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共有人分割所得的 财产具有权利或者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 当分担损失。 (五)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某一按份 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按份共有人 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须在知道 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合理期限经过,优先购 买权消灭。 (2)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 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通意见第92条的规定,在共同 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 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 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 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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