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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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汇总2009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17号局长令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截至2012年底,全国31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大部分都结合实际发布实施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各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有了具体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基本做到了全覆盖,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逐步规范,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取得

2、了长足进展。一、修订必要性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应急管理的各项政策及方针也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原因如下:国务院及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出更具体的要求需要进行落实。如国发23号文件要求,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国发40号文件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这些文件的要求和具体的落实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体现出

3、来。原管理办法在近年的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原管理办法中关于预案编制要求不符合当前对生产经营单位预案提出的要“简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则,有些内容可以删除或调整,总体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预案编制前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在预案发布前增加桌面演练环节。其次,原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的内容也过于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很好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对两部分内容进一步梳理和细化相关规定。同时,在应急预案实施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也亟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再次,原管理办法中的罚则部分内容过于单一,只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进行处罚,不利于各级安

4、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细化罚则内容,强化监督检查方面的要求。新标准、新规范的制定和发布也要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更新和完善。如近几年陆续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标准、规范,有许多的新的内容和要求需要充实到管理办法中。特别是GB/T 29639-2013的发布,该标准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编制内容及要求均与以前的行业标准有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也应当围绕这些新内容和新要求的变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近几年,一些地方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部分中央企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方面也进行了积

5、极探索,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也需要在新管理办法吸纳和充实进来,有助于推进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之,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提高应急预案实用性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机遇。因此,开展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修订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6、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13年3月份,对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制定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修订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同时,对管理办法进行初步修订。2013年4月底,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向中央企业总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征求对原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修订单位负责对反馈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

7、作,再对原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2013年5月10日前,完成管理办法,并组织有关专家及人员对讨论稿及原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讨论,在对讨论稿进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13年5月30日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召开研讨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管理办法进行研讨,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整理,并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2013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向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征求对管理办法的意见,截止到8月15日,各单位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回来,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形成当前的新的管理办法。2013年9月23日,国

8、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邀请了重庆市安全监管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再次对新的管理办法进行座谈,起草单位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2013年9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召开主任业务办公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部门以及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有关负责人参加了管理办法座谈会,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征求意见。会后,根据反馈意见又再次完善了管理办法。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总共包括7章、47条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如下:总则主要修订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使适用范围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增加了“宣传”、“评估”、“监督

9、管理”三个方面内容,使应急预案管理的范围更加明确和具体。此外,增加了第五条,即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应急预案的编制本章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保留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5条和第12条,其他条均进行了修改或完善。具体情况如下:1.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6条提前,并修改了部分内容,明确提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办事处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

10、应的简明操作程序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写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程序手册”等要求。2.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7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替换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删除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的要求,改为“结合本单位实际”。3.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内容,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的第8、9、10条中重新描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11、方案的概念和编写要求。4.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编制完成相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纳入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5.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要求,并且要求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并及时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配置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6.修改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5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中的第4、5、7、8款内容。7增加了第14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可邀请相关中介机

12、构或专家进行指导,但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8增加了第15条,要求应急预案评审前,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通过桌面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该章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对预案评审环节要求进行了简化,并增加了预案公布要求。具体如下:1.新管理办法中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同时,邀请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人

13、员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新管理办法中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同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具体评审方法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应急预案评审办法或标准执行。3.新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的发布要求,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应急预案的备案1.增加了预案发布后备案时限要求以及受理备案的时限要求。规

14、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规定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的要求。2.关于备案要求的调整。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总部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的各级分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15、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2.要求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部门协同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3.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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